展览会参展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制度的探讨与运用

2019-03-19 13:57叶惠玲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优先权商标注册商标权

□叶惠玲

一、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商标申请优先权制度

(一)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商标申请优先权制度渊源。国际展览会行业起源于19世纪中叶在英国举办的首届世界博览会。在国际性展览会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各国对工业产权给予国际性保护的关注。1883年3月6日由11个国家在巴黎外交会议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最后议定书上签字,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订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条款,对各类工业产权给予了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对于参加国际展览会的参展商品,所给予的临时保护有如下规定:“在任何成员国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者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在展出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成员国应该依照本国法律给予临时性保护;如果在以后申请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任何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申请日期是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每一国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该公约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目前公约缔约成员国有177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申请优先权条款。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现已经过3次修改(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第三次修正),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的制定和多次修改体现了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履行国际公约与国标经济接轨的需要。我国已于20世纪80年代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于1993年加入《国际展览公约》,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并开始履行《TRIPS协定》。2001年商标法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确立了商标注册优先权相关规定。

《商标法》(2001)第二十四条(《商标法》(2013)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2001)第二十五条(《商标法》(2013)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加入了这样的优先权条款,是否动摇了我国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呢。实际上,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只是指计算商标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实质上还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使用在先”的原则。恰恰是对国际展览会中展览产品使用商标的临时保护性有限期的申请日优先权,这种在展览会“使用商标”这种特殊情况,是对我国“申请在先”原则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很重要也很必要。

(三)国际展览会经济的重要性与商标保护的必要性。企业参加展览会可以直接面对目标客户、潜在客户,通过参加展览会可以及时注意到市场对企业参展产品的反响,有助企业对未来进入市场作出相对准确的决策、策略,并能进行形象展示、产品宣传与推广。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的场地上,以相对较少的经费成本可以更高效地展示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甚至可以直接带来订单。由于参展的都是同行业者,展览会集中展示了行业最新技术发展情况,有利于企业把握未来发展方向。

欧洲乃展览会的发源地,1928年由多个国家共同签署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了它的执行机构国际展览局(InternationalExhibitions Bureau,简称BIE)及其工作职能。国际展览局的成员为缔约国政府。目前,国际展览局已从当年成立之初的31个成员国,发展到今天的91个成员国,我国于1993年加入,是第46个成员。欧洲会展行业经过了15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高度成熟的产业,目前国际大型展览场馆主要都集中在欧洲,大多数行业顶级和世界大型展会都在欧洲举办,这些展会的展出规模、参展商数量、国际参展商比例、观展人数、贸易效果及相关服务质量等均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德国,每年举办300多场的展览会,举办的展览会规模大、影响力广,不仅吸引全球各国企业参展,也能够吸引高达30%的外国专业观众看展。基于国际展览会发展历史经验与经济成效,会展行业对于促进全球贸易、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以及不断促进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具有重要作用,而要保证会展行业、会展经济的发展,对在国际展览会中展出产品及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缔约国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也才能享受到国际展览会的经济获益。

二、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的商标保护

(一)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缺乏商标保护意识的后果。我国加入WTO以来,会展行业蓬勃发展,“会展经济”全面形成,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在递增。就展览项目数而言,中国仅落后于全球第一的美国,展览场馆数量则居世界第三,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后。在中国,影响最广泛、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展览会当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广交会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在广州主办,自1957年开始每年分春秋两届,目前已举办了124届。广交会是中国综合性出口商品展览会,据估算,广交会期间的贸易洽谈额约占中国全年出口贸易额的三分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参加国际展览会已经成为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的重要途径。与传统的印刷品、电子传媒、电视广告等营销方式相比,参加国际展览会不仅可以了解同行业技术发展最新动态,面对的更是目标客户、潜在客户,不仅能够收获订单,也能直接向目标客户、潜在客户做宣传、做推广,大大提高了宣传效果,降低了营销成本。在会展中的商务成本几乎是传统直接销售方式的一半。

参加国际展览会为企业推广产品、推广企业知名度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机率和风险。现实中,国内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往往没有及时将自主研发的技术、产品以及商标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申请程序加以稳固化,尤其是参加展览会后,扩大了商品、企业知名度,却由于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商品商标被抢注、专利被抢先申请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企业就会遭受以下两大方面的损失:一是专利权赋予专利权人的独占权,给予了专利权人独一无二的市场竞争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没有及时专利,前期为研发技术、产品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巨大研发成本被侵权者所分享;二是因商标被抢注导致企业需要更换商标,影响企业产品销售量,摊薄企业市场份额,浪费了前期企业在对产品、品牌的推广、宣传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还可能导致企业在市场上的公信力下降,甚至可能遭受抢注者的恶意勒索。

(二)运用展览会商标申请优先权条款预防商标恶意抢注。

1.评估商标风险。对拟于参展中首次使用的商标,在未来有可能进行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国家,尤其是拟参展展览会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已经注册,进行商标查询。如果经过查询,已有注册商标,则应及时更换自身参展商品商标,排除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以免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使所有参展产品受到扣押,影响企业声誉;另外,展览是推广企业产品和商标的机会,如果使用的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及时予以更换可避免浪费为宣传、推广所投入的资源。

2.制定取得商标权方案并实施。防范商标抢注最保险的方案就是取得商标权。因为参加的展览会是国际性的,并且所参加的展览会通常都是行业性的。因此来参展的都是来自全球的同业竞争者,可能发生恶意竞争者或以抢注他人商标进行盈利者将企业的商标在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进行抢注,因此在企业将来可能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应争取事先取得商标权。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保护商标原则,即“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制定不同的获取商标权的策略,对于“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比如美国,因为获取商标权必须基于实际使用商标,只能根据本企业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而对于“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及时提出商标申请就是最优化的策略。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原属国的商标局,向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国家),并注意合理运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在任一成员国首次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即自该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起为期6个月内,商标申请人以同样的商标、同样的商品类别,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均可以该优先权日为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也可以分别委托各国代理人到各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假如确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家较多时,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优选。

3.参展应急方案。但假如企业马上就要参展了,来不及制定全球获取商标权的方案并实施商标申请流程,那么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先提交国内商标申请。这样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给予的自该商标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可以从容地确定需要提起商标申请的国家,是否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程序进行办理等等,并予以实施。

(2)直接参展,保留好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那么在参展六个月内可以提交国内商标申请,可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我国商标法给予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的优先权,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并享有相同申请日期的,需注意在此期限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声明优先权。

4.参展后关注是否被抢注。参展后应注意本企业参展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在国内被抢注。假如在国内被抢注,应了解抢注商标的详细信息,例如申请时间、申请人,尤其需要关注商标的审查进度,以便及时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三、利用好商标注册优先权的重要性

企业投入巨大资源对企业声誉、品牌形象、产品定位及质量等进行宣传、推广,企业、品牌及其产品之形象、声誉均由商标所承载,必须通过商标注册以保证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在商标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权之前,会遇到不可预计的障碍,比如他人恶意抢在本企业之前在本国和其它国家进行抢注,再者,一种语言中字母、字符的个数是有限的,比较令人中意的字母、字符的排列组合也是有限的,商标注册过程中很可能就有近似商标的存在,商标申请日迟一天早一天就决定了商标是否能够获得注册,不能注册需要更换商标则意味着企业的一切投入被浪费,因此,利用好6个月的商标注册优先权则显得极其重要。

2003年4月6日,中日合资企业大展公司在中国举办的第8届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一款以“听神”命名的助听器,该产品研发投入巨大,效果大受好评,在展会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03年8月,大展公司决定将“听神”助听器投向中国市场。因此向商标局提出了“听神”商标注册申请,基于4月首次参展,要求对“听神”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而在此之前,丰友医疗器械公司于2003年8月5日,早于大展公司已向商标局申请了“听神”商标注册,该商标同样用于助听产品上。大展公司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标有“听神”的商品,大展公司按照商标法规定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提出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和声明,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依法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大展公司的“听神”注册商标申请日期应为2003年4月6日,丰友医疗器械公司“听神”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3年8月5日。根据《商标法》规定,国家商标局驳回了丰友医疗器械公司的“听神”商标注册申请。

四、结语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企业形象的载体,承载着企业通过长期积累的商誉及具有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参加展览会对企业来说经济效益高,既可收获订单,也可借机宣传企业形象、品牌及产品,也可试探市场对企业新研发产品的反响,以便企业作出准确的决策。为避免参展商标被抢注使得为品牌、形象推广、宣传所投入的资源白白浪费,应善用国家、国际商标注册优先权制度,结合未来市场开拓愿景而制定合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策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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