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利益冲突中的监管者选择分析

2019-03-19 14:05张泽明
财政监督 2019年15期
关键词:财政部门中标代理

●张泽明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准市场行为,牵涉到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乃至社会公众等多个利益群体,利益冲突成为政府采购有别于其他政府行为的鲜明特征。而财政监管机构作为一种主体力量,也有自身的利益考量与抉择逻辑,分析他们处理争议所面临的利益冲突,能更有效厘清一线监管面临的挑战,从而为其更好地维护市场规则、建立市场机制提供重要参考。

一、政府采购中财政部门的压力所在

一是来自供应商的压力。政府采购是牵扯真金白银的商业战场,一场政府采购招投标下来,一般只有一家能中标,一家欢喜几家愁是常态。未中标供应商往往通过质疑、投诉等手段力图挽回败局,有的则直接通过向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表达诉求,有的甚至直接炮制材料送交新闻媒体或者发布到网络进行炒作。从大量政府采购实践来看,前述几种供应商,鲜有证据确凿、诉求合理的。然而处理这类事件却符合二八定律,即占政府采购20%的此类问题要耗费财政部门80%的精力去处理。从实践来看,给予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律救济手段存在滥用和恶意使用的严重倾向。

二是来自采购人的压力。如果不是采购人心仪的供应商中标,有的采购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迫使预中标供应商知难而退;有的在评标结束后迟迟不定标,形成事实上的废标。由此引发的纠纷,往往存在关键证据隐晦难以取得、纠纷相关方各说各话的问题。采购人此时往往用时间紧迫等理由施压,试图影响财政部门短时间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处理决定。

三是来自媒体的压力。由新闻媒体炒作的案例,即便是媒体偏听偏信,但是“造谣的动动嘴,辟谣的跑断腿”,监管部门往往处于不利舆论位置。加之监管机构发声渠道不畅,应对媒体经验不足,甚至习惯于低调处理,往往疲于奔命,影响正常的监管工作。

四是来自代理机构的压力。集中采购机构大部分是与本级财政平级的参公单位,话语权较强。对于社会代理机构,面对财政部门的调查甚至处理,他们往往神通广大,托关系打招呼,对财政部门施加压力。

五是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由于政府采购在财政部门内部迥异的地位——其业务模式与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传统截然不同,导致上级领导容易产生为何其他财政内设部门风平浪静,而采购监督部门总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印象。

二、财政部门的执法困境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规定比较具有代表性,它揭示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尴尬境地,即财政部门完全无法独立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个人进行处罚。无论是行政处分还是罚款,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的强力配合。然而多部门之间缺乏成熟的协调机制与执行细则,从而导致财政部门处罚措施执行困难。

三、财政部门的利益选择

研究表明,政府除了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先天义务,也有自身的私有利益考量。通俗讲,政府采购监管人员既有维护法律的职责,也有所谓“圆滑”“会做官”的利益取向。一方面是惩戒部分当事人措施落地难,另一方面有各方压力的冲击,财政部门监督政府采购某种程度上的无力感确实存在。坚持原则的干部,容易得罪人;而所谓“和光同尘”与各部门打成一片、放松原则的干部,反倒容易左右逢源,这是在政府采购监管领域值得重视的问题。

四、财政部门的价值回归

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的天职,是政府决策选择的根本价值所在。在政府采购监管领域,一方面要加大制度创新,对症下药,解决妨碍有效监管的基础性问题;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诿过于体制机制。与此同时,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的干部应当拿出大无畏的精神,坚持底线思维,把握法律原则,坚决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现象说不。有关方面也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监管干部的培养与关爱,让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冲在第一线,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红利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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