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情报收集工作中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研究

2019-03-20 00:35赵增辰
商情 2019年4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

【摘要】公安情报工作是公安工作建设和发展的灵魂,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具有主动的性质。然而在公安情报工作开展过程中,尤其是在情报收集环节,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私权利来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为了实现在公安情报工作开展过程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当结合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探讨开展公安情报工作过程中如何完善人权保护。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上厘清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安情报工作之间的界限,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公安情报收集工作 公民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

一、公安情报工作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困境

一直以来,指导公安情报工作的都是政策,随着《国家情报法的》出台,情报工作的主体、性质、职权才得以明确。这让公安情报工作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实现了情报法治化的一个飞跃。但我国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时仍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弊端,在权衡两者利益开展工作仍有着难以突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情报立法不完善、情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高、公安机关忽视人权保障、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1.有关于情报立法和规定不完善

一直以来,我国立法模式遵循改革开放初邓小平提出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理念,新制定的法律一般都比较粗犷,很难对相关问题进行细致规定。比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国家情报法》,这三部法律是近三年发布施行的单行法,是依据现阶段我国国情应运而生的法律,虽解决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也暴露出立法粗犷的弱点。

2.公安情报工作自由裁量度过高

不论是以前的依照“政策”,还是当下的遵循“法律”,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行使权力时的自由裁量度都偏高,尤其是依照政策时期为重。通过近几年有关的情报立法工作的开展,已经有了成型的法律对情报工作加以法律规制,并且各类法律也有涉及到情报工作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我国的情报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情报机关的自由裁量度也有了明显的收缩。但相对与一些域外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来相比,我国情报工作的立法进程仍有些滞后。我国法律对情报工作的法律规制仍不够清楚,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度仍过高,易造成权利滥用,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公安情报工作实践忽视公民权益保障

我国公安情报工作有着强烈的目的性,那就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切情报工作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重,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并不是十分关注。在公安机关进行情报工作实践中,往往会忽视人权保障。

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时一般不会考虑是否会侵犯相对人的利益,在他们心中,打击犯罪,成功侦破案件才是关键,尤其是在情报侦查过程中,这样的心态尤为明显。这是受我国情报工作发展进程所制约。早期我国指导情报工作主要是靠政策,近几年出台了情报相关立法,但涉及到人权保障方面笔墨较少。这就导致了情报工作人员忽视保障人权的意识形态的形成。

4.缺乏有关部门监督

我国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时,一般机关内部领导就可以审批,事后也缺少问责制度。就拿技术侦查来说,县级公安機关就可以批准侦查,缺少其他部门的监督,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情报工作,但效果却是微乎其微的。公安机关开展情报工作的出发点是打击违法犯罪,对于人权保障不会做过多考虑。考虑人权保障的应该是监督部门,但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监督部门去制约情报工作,这让公安机关情报工作方面权利得不到限制,不利于法治建设。

二、公安情报工作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之分析

公安情报工作和公民合法权益保护都有重要的价值取向,但二者又不能完全兼顾,引发冲突是必然的。但这种冲突是可以加以平衡的,通过有关情报立法、工作实践指导、衡量二者法益来抉择取舍。当使用情报手段来侦查破案的价值大于公民合法权益“合理期待”的法益时,必然要牺牲公民的权益。这种情况不是本文所讨论的“侵害”范畴。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过程中,办理案件常发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一方面是“顶层设计”情报工作手段具有秘密性和入侵性,另一方面则是情报工作人员工作方式和意识形态出现了问题。

1.情报收集手段具有公民权利侵犯性

与常规侦查手段不同,情报侦查具有隐蔽性、封闭性、技术性、长期性等特点,对公民生活领域具有强烈的侵犯性。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能被相对人所知晓,发生侵权可以及时进行救济。而作为秘密实施的情报侦查手段往往不会被相对人察觉,没有物理力或压迫力让相对人服从。强制力越大,对于公民法益的侵害也就越大,尤其像情报侦查这种“隐形”的强制力,侵犯性更强。如同美国“棱镜门”事件一样,美国国家安全局为收集大量情报数据而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几乎所有国民包括美国本土以外的人都被电子监听,个人信息暴露给美国政府,基本权利遭到侵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是否应牺牲如此之大的公民权利,值得思考。

2.情报工作部门重心偏向维护国家利益

不论任何国家,必然将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摆在第一位。作为国家机器的公安机关,更是要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为核心任务。国家这个“大家”和谐稳定,公民的“小家”才会幸福安康。公安机关在开展情报工作时,往往不会考虑公民合法权益是否会得到保障,认为只要能侦查破案,就算完成工作,达到目的。尤其是在使用情报侦查手段时,情报工作人员一般会考虑如何实施,怎样更好的掌握犯罪情报,协助侦查破案,很少考虑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益损害是否和侦查破案利益相适应。情报工作人员没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意识,重心仅仅放在了如何维护社会总体利益。这也无可厚非,但这并不利于我国法治化进程。公权力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手中,而情报部门工作人员却忽视了“人权保障”,将工作重心仅仅放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人权”的第一步就没有迈好,要想在整个情报工作都注意保障人权也将困难重重。

3.公安机关个别民警滥用职权

再好的政策、法律,也有“政令不畅”的时候。不论法律、制度有多么先进、科学,到了公安机关的“神经末梢”也未必会被完全执行。保证所有情报工作人员都按规矩办事,也是不现实的,违规违纪的情况必然会发生。公安机关个别民警滥用权力,导致公民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也给国家政府机关的声誉造成了影响。

三、公安情报工作中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完善

从近几年的相关情报立法来看,适当的彰显了“保障基本人权”的立法理念,调节了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情报法》当中。但我国在开展情报工作过程中,保障人权方面做得仍差强人意,需根据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

1.不断完善立法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国家情报法》,以及2012新修订的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情报工作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制。但相较于域外其他地区,情报立法仍有很大距离需要追赶。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坚持走“依法治国”路线,推进情报工作法治化,必须加强情报相关立法,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情报立法才刚刚起步,有很多情报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可以借鉴。首先应修正“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理念。法律规定的不细致将会造成权力机关自由裁量权过高,影响法制化进程。应摒弃过去那种“粗犷”立法理念,转型为“精细化”立法理念。其次应将人权保障和情报工作放在同一高度进行立法。当前我国情报立法主要对情报工作进行了赋权,对人权保障仅仅是蜻蜓点水般的提出,极其不利于情报工作发展。应对情报工作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以及二者的法益衡量进行相关立法。必须做好情报立法中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使用情报手段。

2.加强情报工作实践指导

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只能为情报工作划出一条底线,无法避免所有的情报工作都不逾越这条底线。通过法律,可以制约情报机关的工作任务和方针,但无法规范每一个情报工作人员的行为。大部分和公民切身利益接触的是地方和基层情报工作人员,从他们入手,加强基层情报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法治素养是确保情报工作顺畅开展、保护人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经迈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阶段,情报工作不能再像传统那样依靠“人治”,通过培训指导,让基层情报人员从意识形态上对情报工作有新的理解,摒弃传统易侵犯人权的工作方式。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指导情报工作人员面对具体案件应如何开展情报工作。

3.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

公权力是汇聚公民每个人私权利而形成的巨大权利,旨在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在但公权力具有强制性,有时难免会对公民的一些私权利造成损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章第2条就对公民救济作了概括规定规定,但其第三章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仅仅是针对传统侦查措施给公民带来损害的情形,很多有关于情报工作侵犯人权的情况并未明确。首先应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加强事后救济手段。另一方面,情报工作具有隐蔽性,它的强制力无法被相对人所察觉,被侵害的相对人往往后知后觉地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这时候再去进行权利救济,往往不会得到满意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对相对人开展情报手段应告知相对人,如果情况紧急也可先进行情报手段侦查案情,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对人。

4.完善监督体制

完善监督体制要全方位的开展,加强法律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公安机关以外部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完善相关情报有关监督的立法,让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可以学习英美法系有关开展情报侦查的“令状主义”。在开展情报工作前由法院对相关案件是否适合相应的情报手段进行斟酌,经过法院审核通过后签署令状,公安机关才可以开展相应的情报活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开展情报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着重对情报手段收集的犯罪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公安机关以外的相关部门的监督,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情报工作的合法化。同时也应加强社会的监督力度,通过一些官方媒体和自媒体对公安机关的情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一切工作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四、结语

随着我国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党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公安工作也迈进了新时代,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成为公安工作新的发展方向。一方面要加强公安情报工作的效能,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人权保护。和从前不同,当前公民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较强,如处理不好情报工作和人权保障二者的问题,很易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我国已出台相关情报立法,情报工作从“人治”过渡到“法治”。情报机关应认真审视情报工作和人权保障二者的问题,寻求两者的平衡点,更好的开展情报工作。

参考文献:

[1]邓立军.突破与极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秘密侦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胡忠惠.技术侦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障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3]曹凤.公安情报学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

[4]陈永峰.民法精神与公安工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6]张秋波.我国公安情报工作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5,31(09):10-13.

[7]月淘.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5.

[8]胡琳.论公安情报信息收集中的隱私权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2.

[9]Katherine,M,Wisser. documentation and privacy: an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tate intelligence records[J]. Archival Science, 2016,16(2): 125-147.

作者简介:赵增辰(1994-),男,吉林通化,汉族,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部、学员,研究方向:公安情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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