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占有问题研究

2019-03-25 01:32简晓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

简晓冬

摘 要:在行为人谋杀之后,临时意图剥夺受害人所携带的财产,或者第三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没有带走受害人所携带财产的事实,即死者的财产,在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议。从学说的角度来看,它大致分为抢劫罪,盗窃罪,挪用公款罪等,有不同意见。即使它与盗窃一样,具体原因也不同。基于刑法的不完整性,如果妥善解决了死者的占有问题,则与正当的实质解释和扩张性解释密不可分,贪污罪的行为客体在规范意义上被解释,而不是坚持字面意义和探索侵占罪。实质上,可以合理地处理死者的占有问题。

关键词:死者占有;盗窃罪;侵占罪;抢劫罪

一、意图取财而杀人,之后取财

演员故意获得受害者的财产并将其杀死,然后将财产带走。在这种情况下,据说它是抢劫。抢劫罪是指当场非法占用财产,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抢夺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抢夺了意图,客观上采取了最极端的暴力手段——杀人以压制受害者的抵抗,统一和客观,完全符合抢劫的要素。严格来说,这并不涉及此时拥有死者,因为在最后一次违规中发财和杀人的意图是死者在其一生中拥有。杀戮是一种极端的暴力行为。这是获取金钱的一种手段。因此,当杀戮行为开始时,它已经侵犯了受害者的终身拥有权。即使在受害者死亡之后进行取款行为,也只是违反了产前占有结果。

二、杀人之后再产生取财意图

(一)抢劫罪说

“肇事者的目的只是非法剝夺他人的生命,并没有抢劫他人财产的目的。杀人后,他会看到财务意图并带走他的财产。这应该受到故意犯罪和抢劫的惩罚。因为犯罪者基于谋杀意图杀人的意图构成故意杀人罪,然后根据非法拥有受害人财产的意图,抢劫行为发生并构成抢劫,两种罪行之间没有内在关系但是,这种观点被怀疑是双重评价。在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中重复谋杀案的评价是不合理的。日本的一些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是“利用谋杀的状态”。受害人无法抗拒和扣押他所持有的物品“因而构成抢劫。但是,抢劫是利用谋杀和其他暴力行为。强制手段是为了压制受害者的抵抗并从而夺取财产,但只能使用死亡状态而无法抗拒,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杀人时没有赚钱的意图,谋杀暴力的抢劫手段无法评估,随后的取钱行为也不构成抢劫。

(二)盗窃罪说

盗窃罪说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单独构成盗窃罪,与之前的故意杀人罪并罚,但对于认定盗窃罪的具体理由,则众说纷纭。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在这种场合下,被害人自身在死亡后也继续具有其财物的占有,对其占有的侵害构成盗窃罪。这一观点无疑是极端地肯定死者占有这种观念。但是死者不可能具有占有的意思和对财物进行现实性支配的事实,难以认定其占有。况且,倘若承认死者占有,则杀人之后数年回到现场,挖出尸体取走财物,也认定为盗窃罪,不尽合理。因此持这一学说者占少数。

(三)侵占罪说

侵占罪说认为,“既然占有的主体已经死亡不存在,那么,就应该说对财物的占有已经消失。因此,不管是杀死他人之后马上拿走被害人生前占有的财物,还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拿走其财物,都应该说,没有对占有造成侵害……因此,应当说,只成立侵占罪而已”。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占有脱离物侵占罪的行为对象包括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其他脱离了占有的他人的物,这样一来,死者身上的财物可被评价为“其他脱离了占有的他人的物”,故成立侵占罪。

笔者认为,无论是盗窃罪说还是抢劫罪说,都有着难以解决的障碍,而侵占罪说虽然存在着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的必要,但这种解释与承认死者占有或承认死者生前占有相比,更能被国民所接受。

贪污罪的目的有其扩张性解释的需要。Tong说,被遗忘的物体作为侵占罪的对象意味着财产的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将财产所占据的地方放在某处,忘记将其拿走,并与丢失的物品区别开来。具体的区别是:①前者通常可以知道属性的位置,并且更容易检索它。后者通常不知道丢失的位置,并且不容易检索它。②前者一般不与业主的控制完全分开;后者完全不受业主的控制。③前者通常花费较少的时间离开业主;后者通常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离开业主。这种对被遗忘物体的解释过于狭窄,实际上很多案件都无法妥善处理,例如河流漂移的物体,楼下的衣服,邮局错位的邮件,以及由于误解而传递给肇事者的财产。丢失的物体与被遗忘的物体无法区分,无法在上述遗忘物体的范围内进行评估。因此,对被遗忘物体不能完全文字的理解应该是被解释为“其他人根据他人的意图所拥有的财产,或由行为人拥有或由行为人拥有的财产”,以便死者的财产当然是犯罪的侵犯对象。

三、第三者取得死者携带财物

(一)否认生前占有说

学者大谷实认为,不论是杀死他人之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思而夺取财物的场合,还是无关第三人取得他人生前占有的财物的场合,同样都不能认可死者的占有,因此,应当说,只成立侵占罪而已。这一观点,因为绝对否认了死者的占有,故杀人者取财与第三人取财实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均认定为占有脱离物侵占罪,没有问题。当然,如果财物被新的管理者占有,取走该财物仍构成盗窃罪,如被害者死于旅馆内的情形,应当认为死者财物归旅馆老板占有。

(二)承认生前占有说

虽然有些学者承认他们在去世前已经占有,但他们认为凶手夺走了受害者的财产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第三人没有带走死者财产的事实构成了占有和分离罪。区分侵权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第三人与死者之间在死亡事实上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死者没有预先存在。特别保护是还需要防止第三人侵权。死者生命的延续只在一个小范围内得到肯定。

但占有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的概念。死者的财产继续由凶手占有,而第三人则没有占有。对这一矛盾的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因此,笔者认为,从解释贪污罪的角度出发,放弃产前占有理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可取的。通过对被遗忘的物体进行实质性和广泛的解释,被遗忘的物体被定义为“其他人根据其他人的意图,由演员意外拥有或由演员拥有”而不具备的财产,这不仅解决了侵占罪本身的问题。狭隘的问题,成功地解决了死者的占有问题。

参考文献:

[1]曲新久主编.刑法学(第三版)[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3]【日】大塚仁.冯军译.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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