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实践探讨

2019-03-25 01:32杜晓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再加上法院诉讼费用和立案登记制改革,诉讼成本和门槛降低,人们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生活常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呈爆发式增长。但是,一部分人钻研法律漏洞,提起虚假诉讼,利用法律谋取非法利益,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D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以来查办的虚假诉讼案件为基础,实证分析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中的经验和问题,以期完善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完善机制

一、D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8年,D市人民检察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17件43人,目前已成案10件22人,涉及的罪名为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和诈骗罪,1人被相对不起诉,21人被判处刑罚,通过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方式监督法院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进行改判11件,其中2件案件被Z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民行监督精品案件。

上述虚假诉讼案件,均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是为了财产利益,但发生原因却不相同。在成案的10件案件中,为了离婚多分财产的3件,具体表现为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过程中,一方与第三方虚构债务,由第三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侵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为了逃避债务的6件,具体表现为债务人与他人合谋虚构债务,从而达到少还或者不还债务的目的;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1件,具体表现为骗取他人借条,再利用循环存款取款的取款明细向法院起诉,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二、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与正常诉讼相比,虚假诉讼有着明显的特征。下面以民间借贷纠纷这个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为例,简要介绍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第一,是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或其他有共同利益的人。如吕某某等5人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中,其中2人是吕某某的亲属(1人为兄弟、1人为堂兄妹),另外2人是吕某某所经营的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诉讼当事人找亲戚或朋友的原因,是利用亲情和人情关系,造假的成本较低、联系和操作方便,且法院判决执行后非法获取利益的成功率高,不用担心被对方“截胡”。

第二,证据的非法性。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证据要求低,一般证据仅一份借条,最多再附上汇款凭证。造假者互相串通操作非常方便,借条可以补写,汇款凭证可通过银行交易后将款项返回打款者的形式轻松获取。

第三,庭审对抗的弱化。虚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互相串通,目的非常明确且一致,为了尽早获取非法利益,被告方一般自认债务或收到法院传票却不出庭应诉,庭审中几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质证流于形式,抗辩弱化,案件简单快速结案。如许某某与卢某某虚假诉讼案,从原告起诉到法院调解结案仅用了8天时间,案件很快就进入执行程序。

三、查办虚假诉讼的经验

D院在查办虚假诉讼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扩大宣传,对内加强合作,发现案源线索。虚假诉讼由于其隐蔽性,很难被人发现。基于此,对外,D院通过举报宣传周、法律宣传等方式,积极宣传民行检察职能;多次走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相关部门,拓宽案源渠道;查办的虚假诉讼案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现在D市已基本形成“查虚假诉讼就找检察院”的局面。D院查办的虚假诉讼案件大部分系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向D院举报的。对内,民行部门加强与院内刑检部门的联系,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即移送民行部门审查。

(2)强化调查核实权,突出证据审查工作。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往往证据单一,那么对该证据的审查就成为重点工作。实践中,要在调取法院原审民事案卷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委托鉴定、查询银行账目等调查措施,确保虚假诉讼案件的成功突破。如D院于2013年查办的许某某等人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就对涉案借条进行了委托鉴定,发现借条的真实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严重不符,后根据该鉴定意见,涉案当事人承认借条系起诉前补写,借款事实也是虚构的。再如吕某某等5人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中,吕某某为了在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指使方某某以58万元汇款凭证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吕某某承担还款责任。D院通过查询银行账目发现,方某某将该58万元汇给吕某某仅过一个多月,吕某某已将58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60万元转账给方某某,即该58万元借款在方某某起诉前吕某某即已归还,该民事虚假诉讼系吕某某和方某某合谋制造的。上述二个案例的当事人均被法院判处实刑。

(3)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D院由分管领导牵头,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打击虚假诉讼达成共识,D院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快速分案办理。在公安機关办案过程中,D院实行全程跟踪,密切关注案件动态,及时提出建议,提高成案率。如D院办理的杜某某诈骗案,D院发现杜某某骗取被害人的借条、以循环存款取款的方式获得的取款凭证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移送函后第二天即立案,一个星期成功侦破。

四、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增加了虚假诉讼罪,进一步惩治了频现的虚假诉讼。D院虽然在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中总结了一些经验,但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这几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查处。

一是检察监督的立法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这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该滞后性导致大量的虚假诉讼不能及时查处。如D院办理的吴某某与包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举报人称因写有具体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第一页被调换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借款金额有误,但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举报人向D院举报时已距离调换时间好几年,鉴定机构答复因时间太久无法鉴定,导致该案不能成案。

D院办理的4起虚假诉讼案件均是对生效判决的监督,检察机关不能事前预防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介入,对防范判决、调解生效前的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无能为力。

二是虚假诉讼案件发现和查处难。由于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强的特征,导致案件发现难度非常大。如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要求单一,在民间资本活跃的地方,现金交易非常普遍,法官仅凭原告一张借条即可判决,而借条又极易伪造。举报人向D院反映的大量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当事人一口咬定系现金交易而无法查处。又因法院大调解的背景机制下,虚假诉讼当事人希望法院快速结案、法官抱着案结事了的心态和考核对高调解率的要求,对调解一拍即合。调解案件庭审过程过于简化,调解笔录过于简单,以至于检察机关在办理调解类虚假诉讼案件时,因缺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的内容,导致犯罪嫌疑人狡辩空间很大,虚假诉讼查处困难重重。

三是检察监督能力的制约。徒法不足以自行,虚假诉讼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很复杂,需要靠人来执行和落实。但作为查处虚假诉讼主力军的基层检察院民行队伍,一方面存在着人员配备不足导致无法应付虚假诉讼案件调查的现象,如人手不够、年龄结构老化、流动频繁、在编不在岗等;另一方面是民行监督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向来重刑轻民,民行监督专业人才严重不足,且虚假诉讼行为调查中涉及的侦查逻辑思维也常常使得民行监督黔驴技穷。

五、强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建议

虚假诉讼这颗“毒瘤”消耗着我国稀缺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把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作为重点工作,遏制虚假诉讼蔓延的势头。笔者就如何强化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作了一些探索。

一是完善立法。一方面,我国的民事证据的自认制度需要加以规制。证据可以自认,但是需要法院的审查认定,不能只要自认就予以认定。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应对借款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及交付方式、还款情况等详细审查,即使调解结案也应对这些情况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在案,避免法院过分强调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过分追求高调解率而疏于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而让虚假民事诉讼得以逃离监督。另一方面,要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建议在《侵权责任法》增设虚假诉讼民事侵权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保证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救济途径。只有让虚假诉讼当事人付出较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二是加强研究和宣传。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对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总结,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和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学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影响。充分利用报纸、新媒体、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对民行检察职能、虚假诉讼的监督成效进行宣传和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发动人民群众打击虚假诉讼,进一步畅通案件来源渠道,以形成良好的虚假诉讼发现机制。

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外协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公诉、侦监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有关民事诉讼案件涉嫌虚假的,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民行部门审查处理。对外,也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形成监督、惩治、防范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為的联动机制,共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有力遏制虚假民事诉讼蔓延势头,彰显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是提高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一方面是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分配,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民事检察队伍中来,配足配强民行队伍;另一方面是加强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在虚假诉讼监督方面的专题培训,促使检察人员有效掌握虚假诉讼案件特点和规律,提高其发现虚假诉讼案件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和案件处理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精准化监督的民行检察队伍,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积极开拓民行检察的前景。

作者简介:

杜晓笑(1985~ ),女,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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