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事务所证明的现状

2019-03-25 01:32林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辩护人

林玲

摘 要:自2012年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后,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辩护律师只需三证齐全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证明”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格式,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不便。本文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简述律师事务所证明的意义及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供探讨。

关键词:辩护人;三证齐全;律师事务所证明

一、背景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①

除了司法机关外,律师作为另一股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尽管这个群体法律素养和执业道德都在进一步的提升,但是律师的很多执业行为仍然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证明”指的是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律师出具的,能够证明该律师是某个案件辩护人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都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者缺一不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或者是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出发设立的《律师法》都规定了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在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时候都应手持三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辩护律师分为“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和“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两类,这两类辩护人申请阅卷时所提供的材料不完全一样,但其中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是必须要有的。律师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大都以“公函”或者“函”的形式,这与“法律援助公函”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相类似的地方,所以“律师事务所证明”应该不同于当前律师申请阅卷时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公函”或者“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证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接待安排。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2014年度共接待律师申请阅卷110人次,其中经审查后同意安排阅卷107人次。经笔者统计后发现,在这107人次中律师所持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存在外在形式多样、大小长短不一、文书内容不规范等问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格式。主要表现在:

(1)缺乏统一的文书名称。笔者经粗略统计后发现,律师提供的这107份申请阅卷材料,其中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有些以“律师事务所公函”命名,有些以“律师事务所辩护函”命名,有些以“律师事务所函”命名,但没有一份文书是明确以“律师事务所证明”命名的。

(2)缺乏规范的文书格式和内容。一般的证明类文书在格式上应包含规范的文书编号,在内容上应包含详实得到和规范的文书内容。而目前律师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类文书没有文书编号或者有文书号的未填写;二是文书内容不规范,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只是因涉嫌某某罪名,而不是因某某罪名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故在正文部分不应书写为“你院受理某某因某某罪名一案,我所接收委托人某某的委托……”,而应书写为“你院受理某某因涉嫌某某罪名一案,我所接收委托人某某的委托……”。

(3)文书的纸张大小没有统一标准。多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均是规范的A4纸大小,但部分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有些是半张A4纸大小,有些是A5纸大小,还有一些在一张A4纸中同时包含了“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两个文书的内容。

四、统一规范“律师事务所证明”的意义

首先,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文书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统一司法。

其次,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律师持三证向公安机关申请会见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时,司法机关都应及时安排。从横向上看不同司法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证明的理解完全不同,从纵向上看同一机关不同地区对于律师事务所证明的理解差异也较大,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标准会导致出现同样的申请材料不同的处理结果,不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最后,可以节约律师的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一旦律师事务所证明统一格式标准后,案件的辩护律师只需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公函就可以根据该案的进程到相应的司法机关申请会见、阅卷,免去了因为所持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不被申请的司法机关认可而重复申请的繁琐。

五、“律师事务所证明”亟需改进的方面

(1)统一外部的格式标准。外部形式上按照案卷归档要求统一使用A4纸张大小,文书名称统一以“律师事务所证明”命名,各县市区的司法局统一安排编写文书编号。

(2)统一内在的文书内容。文书正文部分应有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证明的事项等内容,此外应包含具体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出具证明的时间,还应备注该案件委托的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

(3)“律师事务所证明”实行统一管理和发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后,在办案期限内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人员定期去当地的司法局统一领取,司法局统一编写文书编号。

综上,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从“律师事务所证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律师事务证明”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了几点意见。

注释:

①《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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