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资格及类型化思考

2019-03-25 01:32李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重审资格民事

李彤

摘 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因此,诉讼的主要内容在于能够利用这个可以信赖的诉讼程序来使其实体上的权利获得实质性、有效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损害案外人诉讼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的生效裁判时有发生,但因现行法律缺乏对案外第三人(以下称为第三人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不同)申请再审权利的明确规定,第三人难以通过申请再审保障其利益。而设置再审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在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生效裁判的拘束而受害时,给予其一个救济的机会,矫正错误的生效裁判。在第三人有权利保护的必要而其他程序又存在救济障碍时,应当准许其提起再审诉讼或参加再审。

关键词:第三人;民事再审

一、问题的提出及争点整理

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和迅速发展,价值观的多样化和经济形式的快速变化导致民事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与过去不同。这种变化不仅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而且因为公众对权利的认识比以前更高,最终导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类型多样化和复杂化。在民事诉讼中重审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机会,使不正确的裁判有效,并使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早期的学说和实践认为,再审程序仅限于诉讼当事人(我是国家检察机关要求的,再审案件的主体也由法院提起,检察院抗议两个主要的再审主体)。原则上,第三方不能长大。再审诉讼寻求救济。因为司法判决的最终原则是保证国家法治的稳定和法院的权威。如果允许其他人重审最终判决,那将对最终的司法权力产生不利影响。但是,由于民事判决有效性的扩大和案件类型的复杂性,不仅案件当事人受到有效判决的约束,而且判决的有效性往往是由于各种原因,在案件之外的第三方,同一主题是不同的。有效的判断是矛盾的。不能给予相同或相似的事实相同或相似的权利,并怀疑平等原则。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不信任和投诉的理由。

如何保护第三方的权利免受案件的侵害,避免起诉的起诉影响,以维护其法律程序权利和实质性权利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如何界定哪个第三方受先前诉讼结果的约束;第三方对检察机关的利益和程序利益以及检察机关的利益(通过避免诉讼延误可获得的实际利益或程序利益)的利益如何取得平衡;第三人应以何种形式参与再审程序;如果判决双方之间只有法律效力,那么在不给予第三方相应机会参与程序的情况下,即可形成审前判决?没有必要受案件之外的第三方约束。如果受到限制,应给予第三方再审程序保证;先前有效判决的事实,判决的理由以及正文的部分内容将受到案件外第三方的约束。是困扰我们理论和实践的问题的焦点。

二、研究对象及生成:第三人能否具备再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资格理论观点及实务意见

(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认识

重审是诉讼程序,当事人或继承人对确定的最终裁判表示不满,并要求法院重新开庭。第三人提起再审作为再审方,我不可能在我的国家诉讼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向原审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下一个更高层次。这否定了第三人提起再审的资格。理论上早些时候,人们普遍认为判决前决定没有法律意义,民事诉讼法的国内权威教科书没有提及。常毅教授还在其“民事诉讼法”中指出,只有民事诉讼法的外人才实施了异议,并询问他们是否可以申请诉讼而不是提起再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刊,第402页)。相反,有些学者非常明确反对有关各方可以成为再审程序的主体,很明显,外人不能成为再审程序中独立主张的第三人。到目前为止,关于感兴趣的人是否可以提出再审仍然存在争议。

(二)我国再审案件的审判实务

在早先的审判活动中,有人被剥夺了有关当事人有资格申请重审有效裁判的资格,我们无法在这方面找到相关案件。然而,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推进,实践逐渐改变了原有的实践。因为实际上,一些有效的裁判影响第三方的权利并不罕见。如果要求第三方通过单独诉讼解决争议,则有效裁判已经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后一案件审判的心理过程,这是不容忽视的。为此,第三方直接挑战有效裁判并以此异议申请再审是一种便捷的方式。这也是解决争端的一种简单方法,也符合司法效率原则。因为第三人不能重审有效裁判并且只能单独起诉,那么一方面,后者的决定不能与之前的投诉相反,另一方面,如果有问题,它可以仅由法院或检察院使用。在对起诉书进行重审后,检方被停职。检察机关改变后,重新审查了后来的上诉,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此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无权申请再审,也不能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错案。从理论上讲,虽然法院可以对检察院提起诉讼,以实现第三方的权利,但它能否真正实现这一有效判断呢?该地区的文化背景,司法环境,领导意识,个人观念等不确定因素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第三方不参与再审程序,不能在程序法中行使陈述,抗辩,证据,辩论等权利。上诉也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无限的上诉和请愿才能体验诉讼程序。诉讼之外的补救措施得到保障,这不能说是最终正义救济的悲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并确定合法利益相关方应重新获得起诉资格。但是,第三方的范围,资格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有效裁判的哪些部分将导致案件外的第三方权利受损以及案件类型。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这一点。

三、结语

在诉讼之前存在权利,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权利的存在。裁判没有形成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诉讼制度的目的当然首先是权利保护,也是解決私人纠纷的程序。诉讼程序应保证权利人的主观地位。在这方面,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上诉权在再审程序中体现为公民的再审权。分案审判的概念需要更新,因为分案审判旨在快速轻松地完成案件,而不考虑当事人的诉讼和司法费用。因为在一个案件中降低司法成本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社会成本的增加。但是,对案件以外的第三方进行重审将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并可通过以下原则加以解决。如果当事人有其他,更加迅速和适当的方式来实现他们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必要保护重审中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允许第三方滥用权力提起再审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第三人被允许重新审查诉讼,以便他尽可能参与诉讼,给予程序保障,可以为人民实施正义的概念,并且可以做出正确的和值得信赖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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