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有效辩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019-03-25 01:32许亚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摘 要: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活动起着重要作用,经过历次修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给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这也是对我国司法辩护体系的考验。本文分析有效辩护的现状,提出一些辩护体系完善的建议,以探讨如何推动有效辩护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有效辩护;司法公正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在形式上的,更应当具有实质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在我国确立已久,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有效辩护的落实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并未真正落实。我们应当分析有效辩护制度的缺陷,加以修正,促进有效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真正运用,从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改革,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一、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一)辩护人阅案卷难

在刑事诉讼中,了解案情是作好辩护的首要条件,辩护人必须通过翻阅案卷材料来了解和分析案件,这样才能做到对案情有整体把握,从而才能有效展开辩护。我国虽然也明确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但在实际执行并没有达到实际效果,仍然存在着律师辩护权被变相剥夺或限制的情况。

(二)辩护人与当事人会见难

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受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享有与当事人会见的权利。但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中,该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相关部门消极应对,阻碍律师行使其应有权利,最终还会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三)辩护人调查取证难

把握证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辩护人只有调查才能实现刑事辩护权,为当事人进行最有利的辩护。没有证据和事实,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和有关单位并不配合辩护律师,使得调查取证的工作不能够正常开展。且由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存在极强的抗拒心理,导致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得不到配合。而司法机关权力之大,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更是不予配合,甚至在实际中存在司法机关对辩护人的打击报复现象。

二、有效辩护难以实现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刑事诉讼法》至今,历次修改虽均涉及辩护制度,但是却未对有效辩护的原则与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只是为其提供了一个实施的可能性。由于立法不足,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施,律师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二)權力机关地位过高

受历史原因影响,我国公权力地位过高、影响过大,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都难以撼动,这需要我国用时间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去改变此现状。《刑事诉讼法》经过历次修改,使得现状有所好转,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利用权力打压辩护律师、在侦查环节中不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现象依旧存在。

(三)律师地位及其执业能力素质的欠缺

有效辩护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律师的执业水平、素质和整个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而我国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仍然值得探讨。大学本科的教育层次不齐,教育模式也多种多样,难以形成统一标准,而教育对以后律师的职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通过司法考试后即可进入律所实习,一年短暂的实习期限难以使实习律师具备应有的技能,且取得律师资格后律师的执业情况无人问津,任其自由发展的模式也不利于律师执业水平和素质的提升。这些都有碍于有效辩护制度的构建和有效辩护的实现。

(四)法官地位和专业能力的不足

司法独立是历次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然而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却难以做到真正的独立。上级领导的影响、舆论的导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权力乃至法官自身安全都成了法官审理案件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法官自身能力和职业素养也对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影响。

三、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立法,确立有效辩护制度标准

权利有法律的支持才能确保其有效行使与得到保障,应完善相关立法。此外,法律不能仅在辩护环节简单的增加制度或原则,还应在该制度或原则上设立一定的标准,否则会增大该制度或原则实施的阻碍。

(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

律师、检察官、法官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三方,他们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对他们的培养应加大力度,并确保他们的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这对有效辩护制度的构建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加强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人必须时刻谨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心中应秉持公平正义,做自己的工作之时都应维护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已内化于心,便会一切依法,不会做违法之事。还可以考虑在执业前就对法学人才进行分类培养,因材施教,对于不同的人才类型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针对实用型人才,在夯实理论的基础之上,要学以致用,加大对知识运用的训练,做好学校与工作岗位的衔接,防止学生学习和工作的脱节。

(三)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

要实现有效辩护,必须要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意见权等权利的行使。应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体地位,在侦查阶段确定律师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身份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有利于监督司法部门办案,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从开始就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施,比如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和咨询,有权阅卷以把握案情,也有利于对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核,防止错误发生,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建议赋予律师在场权。目前,在侦讯阶段,律师无权讯问到场,甚至在检方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律师仍然无权在场,这不利于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律师在场,有利于避免侦讯机关的秘密审讯,刑讯逼供等,防止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发生。监督刑讯侦查过程有利于保障侦讯活动依法进行。律师到场,也能够使律师对案件的进展和状态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和关注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了解对辩护有利的最新动态和证据、材料等。

参考文献:

[1]吴德朝.刑事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审视与完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4(中).

[2]陈瑞华.论被告人的阅卷权[J].当代法学,2018,(3).

[3]刘砚蓓.论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的有效辩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8.(3).

[4]侴晓彤.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制度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8.(1).

[5]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J].当代法学,2017,(6).

作者简介:

许亚丽(1994~ ),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实现司法公正的“镇平实践”
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博弈及协调机制
新媒体与司法公正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
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
——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失范与规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探究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完善措施
刑事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间的平衡——以李某某案为视角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