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之名辨

2019-03-27 18:48邹玉华
关键词:语言学家专著语言学

邹玉华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2249)

一般认为,自1993年IAFL在波恩(德国)召开首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应译为“法庭语言学家”)协会大会,“法律语言学”(应译为“法庭语言学”)在国外就成为一门语言学的交叉学科。[1]在此之前的1985年,中国法律语言学家陈炯教授就提出建立中国的法律语言学,[2]“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学科的名称也被收录在1988年出版的《法学新学科手册》之中。[3]59几十年过去,应该说中国的法律语言学学科已经建立起来。国内不少院校已在语言学或法学学科之下招收法律语言学方向的硕士生甚至博士生。但是,“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人们经常用不同的名称来称说它。学科名称一定程度上关乎学科内涵,如何准确地来称说它则是教学和研究中绕不过去的问题,有必要进行讨论。

一、Forensic Linguistics(法庭语言学)

学界经常用“法律语言学”对译英语的Forensic Linguistics。程朝阳、毛凤凡和秦明翻译的吉本斯的专著Forensic Linguistics: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就把其中的Forensic Linguistics译为“法律语言学”。[4]成立于1993年的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IAFL),一般译为“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其中的Forensic Linguistics也被译为“法律语言学”。但是,把Forensic Linguistics译为“法律语言学”并不十分准确。Forensic一词来自拉丁语的forum一词,forum的第一个义项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解释为“法院、裁判所和诉讼地”。[5]574根据刘蔚铭对英语forensic一词的考察,forensic 的首要义是“法庭的或与法庭有关的”,[6]15因此,英语Forensic Linguistics的字面义是“法庭的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应当直译为“法庭语言学”。

Forensic Linguistics作为一个学科名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区别。狭义的Forensic linguistics主要研究法庭上对语言学知识的应用。语言学家通过对案件所涉及的语言进行分析从而形成语言学证据。在西方法律体制下语言学家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语言学证据并接受交叉询问。美国法庭语言学家舒伊(Roger W.Shuy)在其专著Fighting Over Words:Language and Civil Law Cases(《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件》)[7]中讲述了美国民事案件中语言证据分析的情况。德国法庭语言学家科尼夫卡(Hannes Kniffka)在其专著Working in Language and Law:A German Perspective(《法律语言的运作——德国视角》)[8]中讲述了德国法庭语言学家语言学证据分析和研究的情况。科尼夫卡认为,法律语言学(这里应译为“法庭语言学”,笔者注)是“法律语音学”的姊妹学科,其主要是指“语言学专家为某些目的在法庭内外对语言材料进行的分析”[8]30,主要包括作者归属、语言犯罪和侵权等。因此,德国学者的法庭语言学是一种更为狭义的视角。广义的法庭语言学在广义上则泛指“与语言和法律有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一切与法律有关的语言或言语活动的基础研究以及应用研究。[9]10-11

广义的法庭语言学似乎与法律语言学是相当的。但是,汉语的“法律语言学”一词,产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源于对立法文本的研究。而Forensic linguistics则起源于语言学知识在法庭上的应用。二者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很不相同,其内涵也是不同的。

二、law and language(法律与语言)和language and law(语言与法律)

西方学者经常使用law and language和language and law这两个术语来称说法律与语言或者语言与法律的交叉研究,甚至于把law and language或language and law作为学科名称来使用,例如康利和欧巴尔在其专著《法律、语言与权力》中认为,“法律与语言”是一门学问。[10]1-3把“法律与语言”看成一门学问的名称。科尼夫卡(Hannes Kniffka)也认为,“附属法学学科”包括“法律语音学”“语言和法律/其他”“法律语言学(应为‘法庭语言学’)”和“司法笔迹分析”,[8]31其中也把“语言和法律”看作一门学科名称。

强调交叉研究当然可命名为“法律与语言”研究,吉本斯曾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language and the law(《语言与法律》),[4]11沙丽金、程乐二位教授主编的丛书也命名为“法律与语言丛书”,其中之一本就是科尼夫卡(Hannes Kniffka)的专著Working in Language and Law:A German Perspective。以语言为研究出发点的交叉研究经常命名为“语言与法律”研究,如科尼夫卡(Hannes Kniffka)的专著WorkinginLanguageandLaw:AGerman Perspective,其中就使用了Language and Law(语言与法律);“法律与语言丛书”的另一本专著,即舒伊(Roger W.Shuy) 的Fighting Over Words:Language and Civil Law Cases(中文译名为《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件》),则使用了Language and Civil Law Cases(语言与民事案件)。以法律为研究出发点的交叉研究则常常使用“法律与语言”,康利和欧巴尔的专著《法律、语言与权力》就多次使用“法律与语言”这个术语。作者认为,“法律与语言”这个交叉论题是“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奠基性问题,也是主要问题之一。[10]1-3也就是说,“法律与语言”交叉研究在西方主要是由“法律与社会”交叉研究发展而来。

笔者认为,强调交叉研究当然可以如此命名。法律语言学的确产生于二者的交叉研究,程朝阳认为,法律语言学是“一块崛起于语言学与法学之间的交叉地”。[9]但是,由语言学与法学交叉研究所孕育的新学科,其名称不应当再称为“法律与语言”(law and language)或“语言与法律”(language and law)。“法律与语言”(law and language)或“语言与法律”(language and law)这两种组合表明的只是一种研究领域或范围。法律语言学当然要研究“语言与法律”或“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但交叉关系只是其中的问题之一,法律语言学并非要研究与二者相交叉的所有问题。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学科,必须有自己的研究核心和边界。而“法律与语言”(law and language)或“语言与法律”(language and law)并不能反映学科的内涵和实质,因此,不宜作为学科名称使用。

三、Linguistic law(语言法)

法律语言学界还经常使用Linguistic law这个术语,该词语也经常被译为“法律语言”或“法律语言学”。1984年成立的国际性的交叉学科学术研究组织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Linguistic Law(IALL)通常被译为“国际法律语言研究会”,其中的Linguistic Law被译为“法律语言”。该学会主要研究语言规划和语言立法,其中的Linguistic Law,义为“有关语言的法律”,因此Linguistic Law应译为“语言法律”或“语言法”。该组织应译为“国际语言法(律)学研究会”。译为“国际法律语言研究会”的原因在于,很多法律语言学研究者认为,法律语言学应该研究“语言立法”。

“语言立法”当然也是“语言与法律”或“法律与语言”的交叉地带,是“法律与语言”或“语言与法律”交叉研究理所当然需要研究的领域。语言规划、语言权利和语言立法的确是当今“语言与法律”或“法律与语言”交叉领域研究的主要论题之一,因此,在国际上形成了专门的研究会即IALL。法庭语言学方面的专著也常常把语言立法作为研究领域之一,吉本斯的专著 Forensic Linguistics: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其中一章的标题即为“有关语言的法律”,[4]320可见作者也把语言规划和语言立法看作法庭语言学研究的另一个方面。

在“law and language(法律与语言)和language and law(语言与法律)”部分已经分析,法律语言学不同于“语言与法律”或者“法律与语言”交叉研究领域,作为一门学科,它应有自己的学科边界。语言规划、语言权利及语言立法,的确与“语言”相关,但就其本质而言,语言立法是关于语言的立法或对语言的立法,它更像一种部门法。

四、the Language of the Law(法律的语言)和legal language(合法的语言)

法律语言学界还经常使用the Language of the Law以及legal language,认为法律语言学是有关the Language of the Law和legal language的研究。还经常有学者把“法律语言学”学科简单称说为“法律语言”,李瑞琳就曾认为,“法律语言”是一门法学与语言学交叉学科,[11]作者把“法律语言”作为学科名称,“法律语言”是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但是学科名称与研究对象并不是一回事儿。

the Language of the Law(法律的语言)与汉语的“法律语言”大致相当,汉语的“法律语言”也就是“法律的语言”的意思。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中有一部经典之作的名称即为the Language of the Law,这就是美国学者梅林科夫(David Mellink off)1963年出版的专著the Language of the Law(《法律的语言》)。[12]

Legal Language也是西方法律语言学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汉语界通常译为“法律语言”。legal的基本义是lawful(合法的)的意思,因此,legal language经常被误解为“合法的语言”之义。这与Legal Language的原意有关,Legal Language最初是指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即哪一种语言被官方指定为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诉讼中使用这一语言(语种)才是合法的。但是,后来legal language的意义有所变化,不再仅指“语种”,也指所使用这种语言中的字、词和句。受本义的影响,legal的常用义为“合法律的”和“与法律有关的”,legal language才被误解为“合法律的语言”,为避免这一误解,梅林科夫才将其专著命名为the Language of the Law(《法律的语言》)。[12]4

不少学者认为“法律语言学”就是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法律语言是其主要研究对象,法律语言学就是通过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而建立起的学科。法律语言虽然是其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法律语言研究是法律语言学的主要内容和部分,而且汉语的法律语言学就是从研究法律语体中的字、词、句(即“法律语言”)开始的。国外的法律语言研究,其研究对象主要也是法律语言(包括“法律话语”)。[13]但是,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语言学,其不仅仅进行法律语言的研究,还要研究作为一门学科的其他相关问题。

五、结语

法律语言学不同于Forensic Linguistics(法庭语言学),这个术语在西方是一个非常狭义的视角;法律语言学不同于law and language(法律与语言)和language and law(语言与法律),“法律与语言”和“语言与法律”只是一个研究领域和范围,法律语言学也不同于Linguistic law(语言法),语言法是有关语言的立法或对语言的立法。法律语言学也非简单地等同于“法律语言研究”。法律语言学是围绕“法律语言”以及法庭上语言学知识的运用而建立起来的学科,还要研究语言与法律或法律与语言交叉关系的本质等,正是在这个主线下定位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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