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曼法社会学的现实价值

2019-03-27 08:37张梦源
法制与社会 2019年5期

摘 要 伟大的法社会学家卢曼通过其独特的理论建构,描绘了一幅法律的演进图景,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阐释了卢曼法社会学的成就与价值,这三个方面是:对过往法律理论范式的超越、社会与法律系统面貌的理论建构、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关系。

关键词 法社会学 法律系统 法学理论

作者简介:张梦源,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17

一、对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超越

库恩认为,思想和科学的进步是由新范式代替旧范式的过程。每一个范式只要它能解释大部分观察到的现象,它就处于支配地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反常”事物与现有的范式发生矛盾时,这种范式的合法性就会遭遇挑战,并最终陷入“危机”。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的一部分,社会结构类型的变化也必然会带来与之相对应的原有法律类型的危机与变化。19世纪以来,法与国家的经典模式一直都强调马克思·韦伯所谓的“形式理性”该法律的形式理性传统将法律视为一种技术合理性的机器,并且以此保证法律行动者对行动及其法律后果的理性计算。 形式理性的法律依赖于通过特有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的法律职业群体。但由于其过于推崇抽象的、形式的、概括的的法律规范,很容易扼杀个人行动者在司法過程中的价值,最后极易沦为机械法学。 后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到来,以及对形式理性法的纠正,人们开始强调实质理性法。实质理性法更关注在特定情形下特定目标的实现。法的“再实质化”运动导致了形式理性的消解,同时在政治领域中国家干预的威胁进一步扩大,属于个体存在的地方领域或私人领域也面临着更大的威胁。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二元思维中,只能看到形式与实质的尖锐对立,对于对立所带来的危机,原有的思维框架之内是找寻不到答案的。卢曼从法社会学的传统里重新找回了曾经兴盛而后来一度没落的演化论传统。卢曼跳出了形式与实质的二元框架,通过社会系统与法律系统在演化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来审视以形式理性为代表的现代社会所面临的再实质化危机。卢曼在其法社会学理论中将社会分为三个演化阶段即:块状分化的社会、阶层分化的社会、功能分化的社会。在卢曼的社会演化理论视角下,所谓的法律危机是阶层分化社会向功能分化社会转变过程中,与特定的社会结构相伴生、相契合的法律系统自我更新而产生的。在此种理论背景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不可调和的二元对立被打破,现代法律危机的解决方案也不再是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所找寻到的增加法律目的性与参与功能的这个路径。

二、社会与法律图景的描绘

(一)复杂性与偶在性的世界

在过往的法社会学成就中“应然”被看成法律的基本事实,但是由于“应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的经验性,从而导致通向问题库的通道被堵死。针对此种情形,从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进行区分的角度进行研究提供了一种可行性。但是此种方式并不能洞察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与发展方式,并且在该种方式的理论延长线上只能做到把法律的形式定义确认为法律概念的基础。卢曼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去追问应然性,并由此进入到对体验及其符号化的分析。在社会化系统的结构化的意义脉络中对体验以及行动进行观察与区分。通过此种方式前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呈现了出来,法律生产的结构和过程的基础也蕴含于此领域中。法律形成的普遍恒定的条件和构成过程也只能在此中寻找。而卢曼以功能主义为视角从偶在性与复杂性出发来思考人类共存的意义取向问题。通过复杂性与偶在性的过度负荷问题进而延伸出了期望结构、社会条件的制度化、期望脉络的同一化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复杂性与偶在性对于卢曼法社会理论有基石性的意义。

在这个意义建构的世界中,体验和期望的广泛可能性包含于其中。在即时的、给定性的体验中,指向其他可能性的现象一直存在。这些可能性中蕴含着复杂性与偶在性。复杂性是指与已经获得了现实化的可能性相比,总是还有其他更多的可能性存在。偶在性是指在即将来到的下一步体验中,被指向的可能性总是与期望中的可能性不一致。在体验的过程中复杂性带来了选择,偶在性又伴随着风险。在此种情形中必然会发展出加工体验的适当结构,复杂性与偶在性在其中获得了控制。而所谓的结构便是对诸多可能性进行选择所需要的各种条件,此种条件的结构化成就使与环境相关的期望得以建构并获得稳定。而期望的稳定或者说期望的免于失望便是所谓的意义。而对意义进行维持,特别是在具有终极性意义的复杂性与偶在性的世界中要达成此种成就,他者也必然会进入考察的视域,双重偶在性以及期望的期望问题也随之展露了出来。

(二)运作自成一体的法律系统

关于法律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还要从“实证性”这个概念范畴开始探讨。自从边沁反对习惯法混乱的论证理论的论战以及法哲学反对企图从先验角度论证法律原则的不实际做法的论战以来,现代法律把自己描述为实在法。此种描述把问题引向有效法律是否有一个更高层次依据或“合法性确认”的问题。但是卢曼从系统论的视角却超越了这一切,卢曼认为实证性面临的根本问题是理论基础的缺失。在理论基础的建构方面,自然法传统中有过可变法与不可变法的区分。18世纪以来有通过内在压力与外在压力而进行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分。但是这些理论均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卢曼从系统论的角度在系统与环境的区分中找寻“实证性”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

卢曼从运作的角度探察运做如何产生系统与环境的差别,以及运作本身对自己的分辨。同时由于运作本身要进行循环性连接这样便导出了结构问题。所以卢曼从运作出发构筑了“认识上的结构主义”这样的认识论,并且产生了法律系统运作自成一体的洞见。

卢曼吸收了系统论新的发展成果,认识到一个系统内在复杂性的建构只有在运作自成一体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所谓运作自成一体就是依靠自己的运作网而产生自己的运作、并且在这一意义上再生产自我的系统。同时卢曼关于自我生成概念的理论创新把自我参照型的结构设想应用到了系统的基本运作层面上,即应用到了所有在系统中对作为统一体的系统发生作用的东西上。在这种新的理论架构中结构与运作的关系也得以进一步的展露。以自我生成的运作为出发点,可以得出系统借助结构从一个运作过渡到下一个运作的结论。但是这里紧接着会涉及一个问题即运作与结构的关系问题。在卢曼的理论中运作与结构之间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就像在细胞的生命过程中酶是数据,但同时也是生产要素和程序。作为一个自我生成的系统,只有法律自己才能界定自己,通过运作中产生的结构的凝结与确认,法律本身实现了自我生成。

三、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根据卢曼的系统理论,法律与政治分属不同的功能系统,均具有自己的自律性以及运作自成一体性。但同时它们都是社会中的功能系统,并且不能够脱离社会,所以彼此之间也有结构性的联系。

“法治国家”这个限定性概念是一个很好的观察方式,在这一模式下可以更好的理解政治权利的法律限制和法律的政治工具化。法律作为一个运作封闭认知开放的系统,它本身要建立一种法律的统治,在法律的统治中,一切都要面临正当与不正当、合法与非法的区分。所以在法律的视域中有一个独立的法律上的国家概念。但是政治系统却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中运作。政治的独特功能是是生产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它在统治与被统治、政府与反对党这样的二元符码里运作。由于系统功能的不同以及内在运作符码的不同,法律与政治并不能总是相一致。政治系统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做出一些违背法律的决定也当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虽然两个系统间有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彼此之间却是相互联系的。政治要做出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一定要保证该决定在法律范围内是合法的,因为如果政治决定的效力仅仅依靠暴力去保证,那么现代性的政治党派以及议会外活动的庞大机器就没有存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了。同时法律规范主要作为反事实稳定性的规范性期望。其期望的维系与保证也需要政治系统的权力支持。用卢曼的表述就是:“法治国家这一表述形式表达了政治与法律之间互相寄生的关系。政治系统得益于另一个地方即法律中把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规则化并进行管理。反过来法律系统也得益于另一个地方即政治系统中保证了和平、保证了明确规定的权利区分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可迫使法庭做出判决的强制。”

在卢曼的系统论视角下社会的诸职能系统彼此之间进行区分,各职能系统自由的决定自己的状态和结构,也就是说产生各个系统自己的时间。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作为不同的系统均有自己特定的时间。政治管理中效率至关重要,在无限繁多的事务与议题之中政治系统需要依靠权力操纵的技术来对各种情况快速的做出反应。但在法律系统中的法院审判工作方面,由于谨慎细心以及要能够说明理由的限制,所以法律系统对事务的反应很慢。所以由于时间原因,两个系统之间的联系实际上被割断了。如何在两个系统间建立联系这个问题使立法凸显出来。立法是平衡时间的一个重要机制。从法律系统角度来讲,法律系统对于新法律一般很少有反对意见,因为这不是涉及对自己经验的加工,不涉及现有法律的改变。立法还有一个特点便是只要有足够的政治压力,立法可以很快的开始与结束。由于立法的这种特性,立法便成为了政治向法律的转換场所,立法也便成了平衡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间时间的机制。

上文提及了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分属不同的系统,而天然的是相区别的,同时也讲述了立法对于两系统间的时间平衡作用。但是仅仅这些还不足以完全表现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关联。要想进一步的去探究两系统间的关系还是要从结构性关联的角度去探究。

宪法把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影响局限于它所规定的特定渠道中。在这种特定的渠道中其它可能性被排除,双方的接触范围被极大的限缩,因此双方的彼此刺激性也大大增强。更具体的来讲便是:“宪法打开了法律自我参照问题的政治解决途径和政治自我参照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在宪法的特定连接机制下,两个系统相互刺激相互影响不断发展。法律的实证化提升了政治运行的潜力,政治不断的对实证化所带来的可能性进行选择,政治在选择中也不断的完善了自我的民主机制。而政治对法律的要求所带来的刺激也使法律系统不断发展。

四、结语

卢曼从系统功能主义的视角描摹了一幅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图景,在他独特的理论视域中,他认真的审视了过往的法学理论,并指出其不足。他以区分为出发点运用自成一体、自我生成、自我参照、结构性连接等一系列的概念在这个复杂与偶在的世界里构筑了一个法律生成的世界。他的理论建构对于理解法律本身以及处理法律与政治与社会的关系均有极大的理论性启发意义。

注释:

[德]马克思·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220-221页.

Roscoe Pond.Mechanical Jurisprudence,Columbia Law Review,Vol.8,Issue.8.1908. 605-623.

[德]卢曼著.郑伊倩译.社会的法律(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页,第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