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件的法人类学视角解读

2019-03-27 08:37颜瑾瑾
法制与社会 2019年5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摘 要 本文从以人类学中事实建构及垂直切片的理论分析于欢案件中事实构建的问题及不同阶层发声对案件的推动作用,旨在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 于欢案 法人类学 正当防卫

作者简介:颜瑾瑾,昆明医科大学教师,云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22

一、作为解读对象的于欢案件情况

苏银霞因公司融资困难,向当地人吴学占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0%。后因苏银霞还款困难,吳学占纠集多人以侮辱、暴力等方式逼债。苏银霞儿子于欢在警察调解离开后,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拿起水果刀捅伤3人,捅死1人。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随后在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从事实建构理论及“垂直切片”的研究进路进行解读

(一)从事实建构论的角度进行解读

该案一审判决后,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批评。在来势汹汹的媒体评论和公众讨论中,涉及的事实意见很多。普罗大众发声的话语迅速从法律上的问题变成了道德上的评判。但笔者认为对于司法者来说,此案的焦点应围绕正当防卫问题展开,即如何建构正当防卫的事实问题。但是这一事实的求证过程却是曲折的,甚至可能存在一些矛盾或问题,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带来了负面影响。可见,事实问题既是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人们困扰的司法难题。笔者持“事实建构论”的观点。“建构”是当下很流行的并被在众多领域频繁使用的概念,但各个领域内所使用的建构一词的内在精神都具有相似性或同一性。

在人类学领域,人类学家们在后期认为:现行的人类学方法论,如田野调查、民族志等,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隐去了观察者的主体属性,但是并不能将这一属性完全抹去。也就是说,田野调查带来的观察者效应,具有导致客体文化活动过度理想化的风险。正如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所说:“自人类开始进行田野调查之始,就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因素、情感因素等等。”基于格尔茨的这一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无论田野调查本身是否客观,经过调查形成的最终材料,是经过人为加工的产物,并非完全客观的、中立的和自然的。

关于“法律事实”方面,格尔茨也提出了他的观点:“法律事实具有社会性,不管是何种情形、何种条件下发生的法律事实,都需要受到法庭规则、辩护技巧等因素的干扰。虽然这些工作的目的是使我们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但是也不可避免的破坏了法律事实的自然属性。”在法律事实建构论下,司法活动只是在创造着过去而非再现,进而法律事实是被建构出来的。

无独有偶,我国学者葛洪义也认为:“过去我们探究法理学相关问题时,过度的强调客观规则,但是忽视了我们作为主体,对个人认知能力的检验。主观认识的缺位,会导致我们在法理学研究过程中得出的一些结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在探究人类学时,不仅涉及到某一学科的知识,往往还要串联到其他学科,而每个人的认知面是有限的。为了得到更加全面、更加真实的结论,就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避免我们个人武断的得出自认为正确的结论。回到“于欢案”中,如何界定于欢本身正当防卫的事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也是本案的最大争议所在。

最高院沈德咏就如何建构正当防卫这些事实提出了一下观点,可供我们进行参考:首先,要坚持全面分析的原则。例如,在判定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时,一些司法人员常常以“最终结果”作为评判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对方先实施侵害行为,只要并未构成严重伤害,被侵害人实施反击,但是最终导致侵害人受到了更严重的伤害,便不能定性为正当防卫。在“唯结果论”的判断准则下,仍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定,我们不能机械式的用侵害起始、中止时间来判定,也不能简单的将受伤害程度作为唯一标准,而是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双方力量对比、现场环境等等。其次,要进行角色替换,从防卫人视角分析问题。例如,判断正当防卫的标准之一,是防卫的限度是否满足需要制止不法侵害的标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时,如何界定这一标准。如果置身事外制定标准,显然有失偏颇。只有尝试从防卫人角度制定标准,才能制定出更加科学与合理的防卫判断标准。的确在人类学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人类学洞察的特征总结为“文化的互为主体性”。笔者认为此概念也可应用分析该案中正当防卫事实的构建。

(二)从“垂直切片”的研究进路进行解读

在该案中,为什么二审改判。到底是什么力量影响了正当防卫的事实的构建?笔者认为可以用美国法律人类学家纳德(LauraNader)的“垂直切片”研究进路进行分析。“垂直切片”研究进路是把社会底层至社会顶端视为一个整体,对社会现象进行纵向的分层研究,观察和分析社会中存在的各个阶层,以获得对社会全貌的认识。因此,该研究进路可以帮助我们去分析哪些主体在此案中发挥的作用。

1.普通老百姓

虽然近年来公民法制意识普遍提升,但是受到传统思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广大群众对于“于欢案”,仍然表现出明显的“怜悯”倾向,多数舆论都认为聊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无期徒刑)过重。例如,该案件持续发酵,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有网友认为“辱母之耻,不共戴天,于欢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合情合理。”除此之外,对于置身事外的普通群众来说,同情弱者也是人之常情。通过多方还原的“刺死辱母者”案情来看,于欢及其母苏银霞在当时环境下,无可厚非的是“弱者”,加上媒体报道中使用了一些具有煽动性的词汇,更容易激发广大群众的同情和愤慨。在这种环节下,多数群众在看待“于欢案”时,或多或少的加入了自己的主观态度,对聊城中判的不满也就并不奇怪了。

2.媒体

一审判决后,南方周末官网于2017年3月23日,刊载了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随后,在各大媒体争相转发、报道之后,这一案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一度引起了全国人民的讨论。截至目前,百度上关于“于欢案”的搜索结果接近80万条,报道形式包括主题网站、微博、纸媒等等。这些媒体报道中,排除部分是为了博取关注进行夸张、虚假报道的,剩余的文章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分析案件的始末细节,主要是收集一些当事人、警方或法院公开资料等,尽量客觀、详细的还原“于欢案”的整个过程。其二是对“于欢案”的审判结果进行分析,例如“新浪新闻”发布的《辱母案代理律师:家属将起诉,或将作无罪辩护》、华西都市报《“于欢案”判决书的梳理》等。在聊城法院一审判决结束后,媒体的发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引导舆论的作用,对帮助大众更加理性的看待“于欢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3.学界

学界杨兴培教授在《刺杀辱母者案的刑法理论分析与技术操作》一文中,认为于欢案的刑法分析过程中,应坚持规范评价为先、为主的法治要求和司法原则;于欢虽然不能对已经停止的强制猥亵和侮辱行为进行无限防卫,但仍可以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一般正当防卫;于欢致人死伤的行为由于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过当;由于正当防卫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于欢致人死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且通过精益求精的技术运用,对属于正当防卫的适当行为进行合法的认定给予出罪化处理。基于这一原则,法官在整个裁决过程中,都要慎之又慎,一方面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条款,保证最终判决有法可依,有证可寻;另一方面,又要秉持正义,让最终的判决结果既合法、又合理,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威严性和可信性。

4.官方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后,原告等人提出上诉,在同年5月27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最终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官方二审改判的依据主要有两点:其一是肯定了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二是将于欢的行为定性成防卫过当,这是对原判关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纠正,也是直接决定改判的契机。

上述各个阶层对于欢案的发声,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在建构上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笔者认为这些不同阶层的人们在实践中履行着事实建构的使命,向事实的裁判者提供了自己的声音,而这些声音和检察官的控诉、法官的司法审查,一起绘就了一幅完整、清晰的案件事实图景。

三、结语与反思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无论是广大群众还是媒体,将“于欢案”更多的定义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次才是伦理行为,这表明了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成熟。现在来看,无论聊城中判的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瑕疵,都是基于法律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判断。弱者固然会得到外界更多的同情,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决定者裁量权的法官,更应当坚持法律与伦理并重,这样才能保证最终的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让人心服口服。因此,关注本案能让我们在司法中思考如何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调和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寻求法理、道理和情理之间的最佳契合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反思舆论、民意、法律的关系。如当媒体报道不实(因为互联网时代下舆论传播往往不够全面且带有极端性),或媒体未能自律,从而误导民意的情况下,法治应如何合理的回应民意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法律就是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必须被遵照执行的最广泛的民意所在。

参考文献:

[1]葛涛.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交互关系——以系统论方法为视角分析“于欢案”.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7(2).

[2]韩静茹.系统论视野下对民事集中审理的多维度思考——中国庭审方式改革之反思与展望.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5(4).

[3]周毅.论法律概念的开放性及其界定——以“聊城于欢案”为视角.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4]张经纬.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盗猫案”的人类学解读及其启示.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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