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探析——以“奇虎诉江民案”为例

2019-03-28 05: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0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载体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0042)

“奇虎诉江民”案涉及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相关问题,涉案专利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法院判决书(2016)京73民初276号的侧重点在于“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定,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5179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认定。就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法院和专利复审委并未统一标准。

一、设计应与产品相结合

一般而言,外观设计存在的经济价值就在于美化和促销其所对应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就是由该外观设计特征所赋予的竞争优势。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而言,除了应关注设计要素所具有的美感之外,还要考虑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功能价值以及能否实现人机互动。试想一下,当“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所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既能给用户带来视觉上的美感,还能带来实用功能上的良好体验,这种因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美化和促销功能所带来的最直接效应便是软件产品下载量的增多,而绝非是电脑产品购买量的增加。从这一点上来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中的产品载体应理解为软件产品,而电脑或者手机则是这些软件产品的依附载体,并非图形用户界面的直接载体。

一些域外国家或地区关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立法过程中就曾面临过图形用户界面产品范围确定的问题,这些国家的立法对产品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标准宽严不一,如美国就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其在立法规定中仅将产品作为外观设计的媒介,但却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不断拓宽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范围;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在立法之初就严格限制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范围,但这种严格的标准也打击了该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

二、保护重点在于设计而非产品

在“奇虎诉江民”案中,法院在判定涉案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过于强调产品要素与设计要素之间的结合关系。一件获得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最具价值的部分应体现为其设计部分,这也是需要重点保护的部分。

在确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专利复审委的做法似乎更能令人接受。经过对比分析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多份涉及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不难发现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中的审查重点基本都是“图形用户界面内容”。一般而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呈现依赖于相应的程序软件在手机或者电脑等载体上的运行,程序软件作为一种无形载体,并不是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重点,而作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间接载体的电脑或手机等显示屏,大多为生活中的惯常设计,并未达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中“具有明显区别”这一标准。当载体产品本身的设计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重点就只能是呈现于载体产品上的静态或者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如在“动景科技诉猎豹移动”一案中,专利复审委在认定涉案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产品设计、首尾界面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却单独认定涉案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从首界面到尾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从而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在该决定中,涉案图形用户界面内容所依附的产品载体设计已然成为现有设计,但专利复审委并未因此否定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这部分的内容,而是将产品与设计进行区别对待,分别判断,认可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独立性。

三、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的判断

在进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区别性对比时,其判断主体应为一般消费者(该消费者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知晓常用的设计手法),判断客体为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判断方式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此外,考虑到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其界面设计并非单纯地体现视觉效果,而是同时具备一定的功能和用途,因此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结合相应功能、用途的图形用户界面现有设计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判断“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这一外观设计专利时,专利复审委认为,其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应由电脑设计和软件运行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共同确定。在进行区别性比对时,专利复审委分别从电脑产品的设计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这两方面着手进行判断。就电脑产品的设计比对这一部分而言,能够很容易得出论断,因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中的产品载体往往为惯常设计。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但专利权人在其申请文件的简要说明中指出该专利的设计要点为“图形用户界面内容”,意在强调图形用户界面设计部分所占的权重。

此外,图形用户界面按照呈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和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受专利申请文件类型的限制,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只能提交用于确定唯一变化趋势的动画关键帧视图。因此,在进行区别性判断时,应将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关键帧视图中的内容与对比设计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如界面的整体布局、主要图标的样式设计、文字的展示与排列等。

四、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之必要性

专利制度的创新往往与相关的产业发展密不可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制度的出现就是电子信息产业积极推动的结果。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是一种在产品部件上显示出来的图形,具有功能性特征和人机交互的特点,与传统外观设计所体现的与产品整体相结合的设计有所不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实质体现为一种基于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我国现行外观设计制度并未出现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建议稿》中曾提出修改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并在其中加入“局部外观设计”的内容。虽然这一修改建议最终能否通过仍未可知,但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中明确“局部外观设计”的这一做法符合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立法的世界发展趋势。例如,欧盟、韩国以及日本的专利法或外观设计立法中关于“外观设计”定义的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的内容。没有更加全面和体系化的规则设计,即便在外观设计相关规定中初步放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这一保护客体,对真正能够体现创新价值的“设计要素”的保护也将落空。随着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建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迫切性也将显现。

猜你喜欢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载体
创新举措强载体 为侨服务加速跑
坚持以活动为载体有效拓展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
Java图形用户界面编程在文本格式化设置系统中的教学研究
以色列新《外观设计法》8月7日生效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及其限制
外观设计专利
TiO_2包覆Al_2O_3载体的制备及表征
sgRNAcas9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开发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