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2019-03-29 12:04李现琨
商情 2019年3期
关键词:电商企业

李现琨

【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尤为迅猛,而我国对于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还不完备,随着《电商法》出台,本文就如何做好对电商业的税收征收措施和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商企业;税收问题;征管措施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情况概述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尤为迅猛,2018年上半年,前五个月网上零售的销售额达到32691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0%,而在2018年一季度,电商对增长的消费贡献率达到85.34%,简而言之就是每一百元的消费中有85元是通过线上的方式完成的。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双十一”购物狂欢中,仅就天猫平台线上成交额平台213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53亿元,同比增长26.93%。对于每年两位数增长的电商来说,如何监管到位,一直是摆在税务工作者面前的重点课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

税法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保证税源不流失,做到应征尽征,对于电商业发展的支持更多是应该在监管的前提下通过法规的政策给予优惠,而不是通过不作为来实现。如果仅靠不作为来创造宽松的电商纳税环境那么必然是对实体经济的不公和冲击。如今电商企业发展经过十几年已基本进入成熟阶段,如果不能尽快建立监管机制将会旧账摞新账,成为现代税制改革的堰塞湖。

(一)电子商务监管成本高。一是在我们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下,纳税人是以税务登记识别号作为缴纳税款的“身份证”,但电商出现后交易确认的方式从线下转为线上,经营场所概念淡化,网上店铺名称与实际注册不符已成为常态,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店铺真实的地址,更对企业的营业额检查无从下手。二是我国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对于电商税收征管的合作机制,基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对于个性隐私的保密,在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交易提出核查的时候,电商平台往往推诿扯皮,不愿提供商家真实交易数据和明细。

(二)电子商务从业者纳税意识薄弱。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客服、售后、运维、仓管岗位就业,但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因为电商的门槛比较低才得以进入到这个产业之中,低门槛也造成了整体社会责任感不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他们享受着社会发展带来的红利却没有实现纳税的义务。更有甚者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收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商的规范不足。电商产业发展如此之快,对于相关的立法工作也是一个考验。在中国现行体制下立法工作往往由部委牵头组织进行,从前期的调研工作到昕证会的举行,再到立法草案的汇总整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往往是一个很长的时间段。而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商产业来说,可能一旦相关法律法规审议通过的时候可能已经成为明日黄花,新的业态已经取而代之。此次电商产业的立法可能是近几年来争议比较大也是推动比较难的一次立法,经过了四轮审核的电商法才得以在公众的视野里出现。随着电商法的实施期限临近,在新形势下如何确保税收征管体制能够跟得上,征管细则和实施方案能够第一时间解决纳税人的纳税问题,能够为基层税务局提供强有力的征管支撑,这是需要我们尽快完善的方面。

三、对电子商务加强征管的建议及措施

(一)让税务登记成为合法者的红利。此次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现行门槛较低泥沙俱下的电商市场来说无异于是一针强心剂,不办理工商登记的电商将不能继续开展业务。在五证合一的现行规则下,强制进行工商登记对税务征管是极大的利好,能够更加全面有效的管控电商企业的登记状况,实现以证管户,同时税务登记也是纳税人合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

(二)建议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建议应当从总局、省局层面加快建立与第三方平台、支付平台的合作机制,畅通沟通的桥梁和渠道,能够更加方便的获取电商的交易额和业务的真实性,从总局层面设立专门的电商监管机构负责协调支付平台、整理整合相关数据等,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将电商企业完全纳入监管范围中。同时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对于电商征税环节的经验,采取在交易支付环节代扣代缴税款,同时根据税法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返还增加电商平台的监管积极性,在税款入库时对入库国库进行重新划分,转移到电商登记地国库,既确保了当地税收不流失又解决了税收征管的难题。

(三)尽快实现纳税信用大数据建议总局层面尽快与银行保险系统、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交通运输部门等建立沟通合作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共同开发上线纳税信用大数据系统,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税收监管中来,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逃税的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名单。一方面通过纳税信用大数据系统能够震慑那些想要违法逃避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使其贷款、出行、住宿等行为受到限制,做到应征尽征;另一方面通过信用系统的证明能够让电商企业破解融资难的桎梏,以起良好的纳税信用增加其融资贷款的额度和审批时限,助力企业发展。

(四)完善立法与跟进实施细则的制定。建议总局审时度势,结合在电商法出台的这一历史契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抓起来。出台相应完整配套措施和行政解释,而基层税务局在征管中也需要实施细则的指引,在如何对电商企业进行检查、如何避免征管风险点、如何界定应当核定征收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让基层税务机关放心安心执法。

(五)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适合电商发展。实体经济中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建议更大力度的在电商企业上施行。许多小微电商企业因为其竞争压力非常大,用人成本以及广告推广支出占据营业收入的五成以上,盈利水平本身就不強。再加之由于国家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和电商发展,对于电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明确,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六)政策宣传应当及时跟进。如果一旦对于电商企业的征税开始实行,必然有许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对于电商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是在电商企业本身多研究税收优惠外当地税务机关也应当做好纳税服务工作,送政策上门,对一些适合企业发展的好政策要及时与企业沟通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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