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观察的交易主体异质性对水权价格的影响

2019-04-01 11:39田贵良
水利经济 2019年2期
关键词:交易价格水权水资源

田贵良,贾 萌

(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产品水权进行的有偿转让[1]。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路径有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两种,而水权制度的改革属于前者,尤其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强有力的用水总量刚性约束成为倒逼水权制度深入推进的主要制度诱因。水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持续了20多年的时间,取得了一系列的理论成果和政策制度的进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方针的提出,水权交易机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水利部自2014年起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和广东7个省份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总体来看,水权交易是高度因地制宜的,水权交易环境的不同导致水权交易机制和模式差异较大。价格是水权交易中的核心要素,既是水权交易的一种结果表征,同时也是水权交易的内在驱动要素。目前,国内水权交易处在探索阶段,交易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市场体系没有通用的规则,模式混乱。研究水权交易价格的关键影响因素及价格生成机制,对于进一步梳理水权交易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阐释和现实支撑作用。

目前国外研究水权交易价格的文献多数从定价角度出发,Young[2]通过研究发现,时期是影响水权交易的重要因素,同质水权的价格随时期的变化而变化。Goodman等[3]认为区域间水权交易价格的变化是由于水的用途和制度约束的差异造成的。Speed等[4]将中澳两国的水权制度进行了对比,指出澳大利亚在进行一系列水行业的改革时需要进行价格机制改革。Zuo等[5]利用行为和意向数据研究了水权交易中价格和水需求、供给弹性的关系。

而国内学者多从定价机制层面来研究水权交易价格。尹明万等[6]综合评析了几种常见的水权定价方式,如成本法、影子价格法、博弈定价法等。赵璧奎等[7]从生态层面分析水权交易价格,其研究立足于同一区域内的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忽略工程因素的作用,将以维护生态工程成本为主的生态补偿价格纳入水权交易定价模型中,然后根据不同行业的污染情况将生态补偿分为3种类型,由此区分了不同用水户水权交易价格的差异。

也有一些学者从影响因素的角度来研究水权交易价格,马国忠[8]认为水资源稀缺性与水权交易价格紧密相关。田圃德等[9]系统地罗列了影响水权交易价格的三大主要因素,分别是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工程因素,但是并未详细展开分析,提到工程因素时,只是简单描述了工程状况和供水保证率会影响供水成本,进而影响交易价格。但是周伟华等[10]在研究工程因素对水权交易价格的影响时,就以水权转换价格和费用的公式为基础,将工程因素细化为节水工程的建设费、运营管理费、更新改造费以及为了保证供水率导致农业受损的补偿费,提出生态补偿、农业补偿等都会对水权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并从唐涞渠灌区节水工程的实例中发现了不同时期水权转换费用计算公式的改变会导致水权交易转换价格的差异。

很多文献对于影响水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的研究都停留在自然、社会、经济、成本这些层面,但是侯保灯等[11]在研究我国农业水权转让问题时发现,除了工程、社会、经济等因素外,交易水量也会影响水权交易价格。他认为农业水权转换会改变区域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调度方式,因此对生态环境、区域周边第三方用水户的利益产生影响,因而需要对该类影响做出补偿。影响补偿与转让水量有关,这两者之间是一种非线性关系,转让的水量越大,相应的影响补偿越高,造成单位转让价格越高。刘峰等[12]认为政府因素对水权交易价格有一定的影响,他通过观察试点地区的水权交易实例,提出由于目前试点地区交易形式多为协商,没有规范的价格标准和统一准则,协商的价格是以当地政府核定的基础价格为标准,但是行政手段核定价格这一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管理方式不灵活、交易资格的诸多限制都会产生过高的交易成本,进而影响水权交易价格。郑菲菲[13]以东阳义乌、漳河、甘肃张掖、宁夏的水权交易为基本案例,阐述了这些地区水权交易价格纠纷现状,论述了水权产权不明晰会导致所有权、处置权等一系列水权权利无法明确,从而引起水资源配置失衡和定价机制的混乱,造成价格争议、水权纠纷,并且将国内水权交易制度与美国东部的“河岸权”、美国西部的“优先专用权”对比,反映出国内产权制度的空白与缺失使水权定价缺少规范的标准和测算。

尽管水权研究及实践已进行了多年,但由于水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复杂性及价格内生性,关于水权交易价格影响因素的相关实证研究并不多见,交易主体异质性对水权交易价格的影响更是鲜有研究。本文根据水权交易平台上的典型交易案例,以水权交易价格为因变量,将交易主体纳入研究框架,选取了几个指标,研究分析了交易主体异质性对水权交易价格的直接效应和调节效应,该研究结果可以为水权交易价格的生成提供参考。

1 研究假设

1.1 受让方地区GDP与水权交易价格

地区GDP可以反映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郑通汉等[14]在分析影响水权交易价格的因素时考虑了经济因素,他认为一方面经济发展过程消耗大量的水资源;另一方面目前水资源治污技术不完善,对于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缺乏有效完善的管理,水污染严重导致了可用的水资源更加稀缺而且功能下降。因此他认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相应水权主体承受能力就要更强一些,则水权交易价格就会更高一些。因此提出假设H1:地区GDP与水权交易价格呈正相关关系。

1.2 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水权交易价格

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反映在某一地区、某一个时期内个人平均占有的水资源量,可以用来衡量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瑞典知名水文专家弗肯马克曾经提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水资源是否紧张的重要指标。中国目前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2 240 m3,约为世界人均的1/4。中国目前有16个省(市、自治区)人均水资源量(不包括过境水)低于严重缺水线,有6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等)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 m3,为极度缺水地区。根据田世海等[15]的观点,水资源稀缺程度越高,水权交易价格越高。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越高即水资源越丰富,则该地区对于水资源的需求量相对较少,那么水权交易市场是买方市场,供过于求,水权交易的价格就会相对较低。因此提出假设H2: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水权交易价格负相关。

1.3 水权交易主体异质性与水权交易价格

目前我国水权交易类型可以分为3种:取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及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①取水权交易的交易主体一般是工业企业和农业,如内蒙古黄河干流灌区向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3个盟市与5家工业企业签订水权交易协议,完成了从农业向工业的水权转换。②区域水权交易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如浙江东阳和义乌、余姚和慈溪都是两地政府协商并且签订供水协议。一般这种水权交易协议签订的期限比较长,交易价格都是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③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的交易主体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的农户,多数都是邻里之间的协议,水权交易价格也是有政府限价的。如甘肃省武威、凉州区灌溉用水户之间的交易,是参照政府价格部门核定的基本水价(0.2元/m3)协商确定的,规定上不能超过基本水价的3倍(0.6元/m3)。由此可见,交易主体一般分为3个类别:农户—农户、政府—政府、农业—工业。3种不同类别的交易主体水权交易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工业和农业附加值不等,取水价格存在差异。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H3:交易主体异质性与交易价格相关。

1.4 调节效应

水资源是一种具有多种属性、多种用途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战略资源,在生产领域,经济用水还必须与其他资源相结合才能充分实现其自身的经济价值,因此,水资源的经济属性较为复杂。朱文珏等[16]在研究农地租约租金的影响因素中发现,农地质量不仅会影响租金,还能作为调节变量影响租约期限和租金之间的关系。水土是密不可分的,农地租约和水权交易实质上都是资源的流转,因此假设影响水权交易的影响因素中也存在复杂的内生性关系,提出假设H4:各影响因素之间存在内生性的调节作用。

2 研究设计

2.1 数据来源

以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实际案例为样本。这些案例具有当前水权规范化交易的代表性和下一阶段水权交易改革方向性的特点。选取该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主导的所有水权交易实例为样本,范围包括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覆盖范围包含河北、山西省永定河上游跨区域水量交易,河南省平顶山新密市的跨流域水权交易,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干流盟市间的水权转让交易,河北省和北京市的水库水权交易,甘肃省商户自发协商的水权交易案例等。交易价格数据主要来源于水权交易所在的官方网站,各地区的其他指标数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和地方统计局网站、水利局官网等。

2.2 变量定义

本文研究对象是影响水权交易价格的因素,因此因变量是水权交易价格,用Yprice表示。自变量包括:受让方地区GDP、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交易主体异质性。交易主体所处行业分为三类,采用虚拟变量表达方式,交易主体分别是政府、农户和工农业。采用两个虚拟变量X3和X4来表达3个类别,当X3=1,X4=0时表示政府之间的交易;当X3=0,X4=1时表示为农户之间的交易;当X3=0,X4=0时表示农业和工业之间的交易,后期将这3种类别进行对比分析,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2.3 模型设定

由于多元回归模型可以定量地刻画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线性依存关系,因此本文运用多元回归方程构建模型进行数据分析,构建的模型形式为

Yprice=α+β1X1+β2X2+β3X3+

β4X4+β5XiXj+ε

(1)

式中:α为常数项;β为各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ε为残差。在式(1)的基础上加入交乘项XiXj,交乘项用来验证影响因素之间的调节作用。

3 实证结果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表2显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2可以看出,水权交易价格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这两个指标的标准差和均值都很接近,说明其数据稳定性好。水权在0.04~1.2的区间内浮动,说明不同的交易其价格差距比较大。所选案例中地区GDP波动范围较大。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3.2 回归分析

如表3所示,模型3中包含了所有的解释变量,其拟合优度高达0.788,说明模型拟合良好,合理性得到检验。模型4中加入了交易主体所处行业平均利润率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交互项。

对于交易地区GDP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受让方地区GDP每增加104亿元,水权交易价格就下降0.152元/m3,即GDP与水权交易价格成反比。GDP高的地区大都为南方丰水地区,自身地理条件和城市聚集效应都会使节水工程更为便利,节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对简单,供水资源选择更加丰富,因此会提高水的需求弹性,愿意支付的水权交易价格较低。

表3 模型估计结果

对于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受让方地区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每增加1 000 m3,水权交易价格就下降0.314元/m3。受让方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越高,说明该地区水资源越丰富,该类地区水的边际效用就越小。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按照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水权的边际效用越小,该地区为购买水权愿意支付的价格就越低,水权交易的价格就会越低。

交易主体的异质性对水权交易价格是有实际影响的。当X3、X4都为0时,即水权交易发生在农业和工业之间,将此种情况设为参照类(与其他情况相比)。其回归方程为

Yprice=1.296-0.152X1-0.314X2

(2)

式(2)表示当交易发生在农业和工业之间时,GDP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对于水权交易价格的影响。

当X1为1,X2为0,水权交易发生在农户之间时,其回归方程为

Yprice=1.296-0.152X1-0.314X2-0.738

(3)

将式(3)与式(2)相比可知,当其他解释变量即GDP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变时,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水权交易价格要比发生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低0.738元/m3。

当X3为0,X4为1,水权交易类别为政府-政府时,即交易发生在区域政府之间,其回归方程为:

Yprice=1.296-0.152X1-0.314X2-0.578

(4)

将式(4)与式(2)相比可知,当其他解释变量即GDP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变时,发生在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水权交易价格要比发生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低0.578元/m3。这主要是由于政府之间交易水量较大,水权交易形成规模效应,因此单位水权分摊的工程成本相对较少。因此,区域地方政府间水权交易相对于产业间的水权交易,价格呈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根据以上结果可以看出,交易主体类别对水权交易价格的影响是显著的。因此,验证了假设H3:交易主体所处行业利润率(交易主体异质性)与水权交易价格直接相关。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产生的水权交易价格是有明显区别的,一般来说,发生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水权交易价格最高,其次是发生在政府之间的水权交易价格,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水权交易价格是最低的。实证结果进一步印证了水权交易价格水平的高低根本上受制于水权受让方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工业是效益相对较高的行业,农业是效益相对较低行业,因此,农户之间水权交易价格呈现最低水平,工业购买水权的交易价格相对最高。

3.3 调节作用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知,交易主体的异质性对水权交易价格有直接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分析交易主体异质性对水权交易价格的影响,在多元回归方程中引入交互项来研究交易主体类型这一变量的调节作用。以交易主体的3个类别作为调节变量M,研究它对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水权交易价格之间的调节效应。表3中模型4检验了交易主体类别对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水权交易价格之间的调节作用。根据表3数据,引入交互项之后,对水权交易价格的解释能力明显增加,模型拟合优度显著提高,交易主体类别对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水权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有显著的影响。

图1 交易主体所处行业利润率的调节作用

为了更清晰理解调节效应,进行斜率检验并绘制了图1。图1是更加直观的调节效应图,显示了交易主体类别对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水权交易价格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以农业-工业这一主体类别为基组参照类,当交易发生在农户和农户之间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对水权交易价格的负面影响会削弱;当交易发生在政府与政府之间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对水权交易价格的负面影响会进一步增强。交易主体异质性对其他影响因素与水权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有调节作用,交易主体不仅与水权交易价格有直接相关关系,还有侧面的调节作用。

4 结 语

本文根据国内发生的水权交易案例的数据,分析了影响水权交易价格的几个因素。研究发现:受让方地区GDP、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交易主体所处行业平均利润率显著影响水权交易价格。受让方地区GDP越低,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越低,交易主体所处行业平均利润率越高,水权交易价格越高。同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水权交易价格之间存在内生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受到其他因素的调节作用。将交易主体所处行业平均利润率视为调节变量引入分析框架,实证考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与水权交易价格之间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以农业—工业这一主体类别为基组参照类,当交易发生在农户和农户之间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对水权交易价格的负面影响会削弱;当交易发生在政府与政府之间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对水权交易价格的负面影响会进一步增强。虽然选取案例有限,但案例覆盖范围很广泛,因此该研究结果是具有普适性的。

水权交易价格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的市场均衡结果,科学规范地设计水权交易定价机制时应多方位考虑各种因素,并且考虑各因素间的内生性,以有效全面的定量依据来规范价格机制。水权制度改革推动了水权交易价格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目前我国水权制度建设仍在探索中,尚未建立成熟的价格体制,水权交易平台的建立有助于规范水权交易市场,梳理水权定价机制。对水资源的控制管理不断向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这些对于我国水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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