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信用互助合作的几点思考

2019-04-16 12:54苏宁
中国合作经济 2019年3期
关键词:泰安市供销社员

苏宁

山东省泰安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推进信用互助业务中的主要特点:一是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信用互助试点。二是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给予每个取得试点资格的农民合作社资金奖补。三是严控农民合作社主体资格。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而农村金融是活跃农村经济、实现乡村振兴的支撑。作为为“三农”服务的供销合作社,随着近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以信用互助为主要形式的合作金融在各地渐序推进,为解决农村金融需求和结构性失调问题作了有益的尝试和补充。近期,通过对山东省泰安市供销合作社推进信用互助业务的调研,了解了泰安市社开展信用互助以及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做法。

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泰安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围绕缓解农民群众“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审慎、稳妥、规范的原则,采取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加强业务指导、严格风险防范等措施,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内部探索开展信用互助试点业务,积极推动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截至2018年底,泰安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取得省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信用互助试点资格认定书的农民合作社19 家,未取得试点资格但开展业务的1 家。泰安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盈利试点资格数量占泰安市全部32 家取得试点资格的59%,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位列第三。其中,种植类农民合作社12 家、农机类8 家;基层社创办的合作社15 家,社有企业创办的5 家,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的17 家;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3 家,累计发生互助资金额6529 万元。

泰安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推进信用互助业务中的主要特点:一是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市供销合作社与市金融办采取联合发文推进、联合实地督导、联合开展培训、联合考察学习等措施,强力推进信用互助试点业务的资格申报、业务规范、风险防范。二是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市供销合作社在市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农村合作金融专项,给予每个取得试点资格的农民合作社5 万元奖补,用于启动试点业务。三是严控农民合作社主体资格。按照基层社或社有企业创办、示范社优先、经营良好、供销合作社有足够掌控力的标准,选择申报信用互助试点的农民合作社。

存在问题

泰安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虽然在信用互助试点资格申报上取得了较大成效,走在了全省前列,但在业务开展上不尽理想,19 家取得试点资格的农民合作社中,只有2 家开展起业务,占比仅10.5%。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不敢开展。因泰安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受1999年社员股金风波影响较大,且近几年打着农民合作社旗号开展非法集资现象频现,加之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的旨在满足农民群众短期的、流动的、小额的、生产用途资金的非盈利性信用互助业务认识不充分,导致谈信用互助色变,视信用互助为洪水猛兽,不敢开展信用互助业务。

二是主动性不够,不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封闭性、互助性、非盈利性,决定其只能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辅助,是为生产经营主业服务的。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政策性强、专业化高、风险较大,需要懂财务、懂金融的专业人才,需要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需要有一定的财物、人力支出,如果不是建立在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上、一定信用互助业务量上开展,单就只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来讲,“性价比”较低。另外,有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站在风险防范角度,推进力度不大,支持配合不多,一定程度影响业务开展。

三是实体经济不强,开展不起来。信用互助业务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农民在频繁的生产经营往来中自然产生的一项资金需求。目前,取得试点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多从事种植、农机服务等业务,普遍生产规模不大,服务范围不广,经营服务能力不强,造成信用互助业务量小,业务开展不起来,以生产经营的服务作用不明显,缓解农民社员资金需求力弱。

对策建议

一是解决认识误区。信用互助业务与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面向大众的以吸储放贷为主的“钱生钱”的信贷不同,更不是非法集资。其以设立自愿、合作互助、规范运营、风险自担为原则,坚持封闭性、社员制,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域经营,不超规模发展,能够有效解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社员的短期小额资金需求,在繁荣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现代化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做强经营主体。充分尊重信用互助业务发展规律,只有实体经济强,信用互助业务才有发展“土壤”。反过来,信用互助业务发展好了,能够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因此,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网络、资源优势,在基层社或社有企业增强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强化对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业务带动作用,拓展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做实做强农民合作社的实体经济,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运营质效。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人员,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真正实现生产经营与信用互助的融合互促发展。

三是加强与当地农商行、城商行的联合合作。各地农商行、城商行目前都有走向农村的诉求和市场化选择,泰安银行近年就铺设了面向村镇的小微支行,深耕乡镇、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信用互助合作社通过密切与银行的合作,由银行在提供优质信用互助资金托管服务的基础上,由银行针对合作社及社员的金融需求,量身打造特色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丰富信用合作社金融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社员差异化的资金需求,更好地服务合作社及社员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建立信用互助合作社与银行的融资机制。银行面对的“三农”和小微群体客户群在财务数据和信用记录方面往往有很多不足,银行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其商业化运作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供销合作社及其农民合作社为银行提供了相对可靠的信用保障。可以由农民合作社提供担保使单个社员从银行获得小额贷款,也可以银行对农民合作社整体授信,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和组织使用,然后由社属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偿还。

五是加强监管督导。建立“政府部门监管、供销合作社系统监督、经营机构内控、第三方评估”的风险管理格局。密切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的支持、指导和监管。切实落实县级供销合作社监管主体责任,探索以县域为重点的自下而上建立信用互助信息监管系统,实现网上实时监控预警。农民合作社要依法依规运作,严格内部审计,严密风险防范机制。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机制,对准入资格、业务规范、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重点进行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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