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信息化系统建设探讨

2019-04-24 09:27[]
广东通信技术 2019年3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审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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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新一轮全球科技革命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扎实丰厚的技术基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在坚持司法工作规律的前提下,如何统筹法院信息化建设,促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有的放矢,推进法院审判体系、管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当下法院信息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信息化建设基本原则

为了有序开展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审判执行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智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总体目标[2],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统筹规划,科学发展

坚持以上级领导机关指导性文件为基本原则,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总体技术架构设计和方案论证。逐级实现本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架构与方案统一,系统整体呈现科学、有序的面貌,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出现。

2.2 以人为本,突出服务

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主体是人,工作对象是人,工作的终极目标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切实做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将法官从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应充分考虑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切实做到为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公平正义服务。各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要把是否方便法官办案、是否方便群众诉讼作为重要衡量标准。

2.3 应用主导,讲究实效

信息化建设需坚持以业务应用为导向,业务与技术相融合,形成内外合力,才能切实发挥助力审判工作的功能。杜绝为建设而建设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要抓好项目规划、论证等工作,避免技术与业务分离,产生重技术轻业务、重业务轻效果的现象,务求各项目建成后确实发挥效益。

2.4 强化制度,保障安全

加强制度建设,每个重要信息系统建成后均应制定配套使用的管理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不断引入中国自主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建设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制定严格的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有效保障信息数据安全。

3 系统建设需求及目标

3.1 系统建设需求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依据新时期法院工作发展要求,全面支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各方面的业务需求,法院业务框架如图1所示。

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满足以下需求:

(1)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图1 人民法院业务框架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新的特点,对知情的全面性、沟通的距离感、互动的即时性,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能公开的信息都已公开;为所有诉讼参与人提供全流程、一站式的便捷诉讼服务;建立内外畅通的工作机制,使人民群众和法院之间信息更加真实、对称;建立更加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互动,更好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需要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坚持现代科技与司法规律深度融合,构建智慧法院审判运行新模式。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的技术理念和方法来办理审判执行业务,完善智能审判辅助手段,为一线办案法官提高工作效率;重点解决一线办案人员实际应用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为法官网上办案提供便利,满足法官外出办案需要;实现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执行查控体系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加强执行流程节点管理;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和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实现涉诉信访终结和接访督导的统一管理。

(3)需要提高司法管理的科学性。

建立健全信息化采购管理、项目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机制,提高信息化综合管理水平;完善人事管理、法官绩效评价体系,实现法官工作动态管理和全方位监督评价;加强人工智能和审判大数据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加快探索搭建同案不同判预警平台,为科学司法监督管理提供智能化的手段。

3.2 系统目标架构

为有效支撑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的应用诉求,做到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信息技术服务。法院信息化系统目标架构主要由基础平台层、数据资源层、业务支撑层、业务应用层、用户层及安全运维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组成。(如图2所示)

(1)基础平台层

基础平台层包含支撑上层应用的计算、存储、网络等通用资源、信息安全保障设施、视频监控、大屏显示系统以及包含科技法庭、诉讼服务大厅、执行指挥中心、视频会议等配套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2)数据资源层

汇聚法院人事、政务、审判执行、信息化管理等内部数据资源,以及针对典型案件、法律条文等司法研究数据、协作单位的外部数据资源,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数据进行抽取与转换,通过数据融合形成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

图2 系统目标架构

(3)业务支撑层

为上层应用系统提供标准通用技术组件,包括电子卷宗自动归目、全案回填、智能材料收转组件,文书智能编写、文书智能校对、文书组装组件;证据分析,智慧量刑,智慧送达,法律智库,审判流程管理等支撑组件服务。

其中智慧送达汇聚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话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各类送达方式;法律智库提供法律知识检索、问题研判和知识管理服务;审判流程立足审判业务,覆盖所有案件全流程,为法院审判业务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支撑,全面的流程监控和实体服务。

(4)业务应用层

提供包括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在内的业务应用,贯通全流程,覆盖全业务,为人民群众和法院提供“一站式”综合软件应用及服务。

(5)用户层

面向当事人、律师、立案法官、审判法官、执行法官、书记员、院庭长、审管办等用户提供便捷服务。

(6)安全运维体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体系,构建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和组织保障措施,全面支撑系统安全管理和运维管理。

(7)标准规范体系

以最高院发布的法院行业标准规范体系为指引,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规范性、高效性。

4 信息化建设保障措施

为完成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任务,实现信息化建设“三全三化”的总体目标,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落实,积极贯彻以下保障措施。

4.1 坚持科学规划和组织领导

通过科学规划和组织领导,可以有效避免信息化建设在个别地方出现项目轰轰烈烈建设,悄无声息搁置,数年后重新投入的现象。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对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设计,指导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共同发展,均衡发展。增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和督促职责,确保工作职责清晰,责任到人,进度可控,有序开展,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2 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增加信息技术人才专门编制,通过专业招录、专业培训、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充实壮大信息化人才队伍,破除应对信息化挑战的被动局面。建立社会化服务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化力量,为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3 落实经费保障和分配机制

建立常态化经费保障机制,争取专项建设经费并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建设需求。在硬件建设方面,在够用的基础上适当超前,针对通用基础设施,采用“轻资产、云上走”的策略,优先选择租赁模式;在软件开发方面,优先建设审判执行等核心业务,后建设非核心业务,优先考虑引入成熟系统,避免自主研发费用过高。

4.4 完善信息化效果评价机制

在推广使用的同时,需要完善信息化技术应用效果评价机制,关注使用效果反馈,淘汰无效益配置。借鉴互联网公司的成熟经验,注重对目标群体的需求回应,使信息化建设具备实际意义,让智能化应用成效在人民法院内外部工作中真正体现出来。

4.5 加强信息化关键技术应用

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资源,顺应信息化时代海量数据互联互通、即时共享的发展趋势,搭建人民法院内部数据与外部协同数据共享平台,挖掘沉睡数据的潜力,提升法院信息化应用智能化水平,逐步形成科技创新驱动智慧法院建设的良好态势。

4.6 加强廉政建设和廉政教育

加强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廉政教育,按照廉洁从政要求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强化管理和制度监督,构建清正廉明的良好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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