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受贿案的离奇细节与普法警示

2019-04-27 01:31石霖
清风 2019年5期
关键词:证言辩护人吴江

文_石霖

2018 年7 月26 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被告人桑小剑受贿一案的审理经过,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桑小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 万元。

桑小剑受贿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不同寻常的离奇细节。这些细节深刻揭示了受贿犯罪中的一些特殊现象,生动地回答了诸如受贿后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个人为单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贿,是否影响贿赂犯罪的认定;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同时推翻侦查阶段的贿赂供述和证言,法院能否认定受贿等问题,是预防贿赂犯罪的生动普法教材。

无功受禄50 万,没打招呼也算受贿

刘继全是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早年就与桑小剑认识。2012 年春节后,桑小剑调任吴江住建局局长,刘继全心头一喜,心想以后有工程方面的事可以找老朋友帮忙了。

果然,桑小剑上任几个月后,吴江辖区的爱思开哈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C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启动扩建厂房工程。刘继全获悉后立即找到桑小剑,请其跟吴江开发区的领导或者SKC 公司的负责人打招呼,将工程协调给自己挂靠的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做。

刘继全一方面请托桑小剑帮忙疏通关系,另一方面以吴江建工集团的名义主动与SKC 公司联系相关事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以及竞标议价,SKC 公司最终同意把扩建工程交给建工集团来做。

为表示感谢,2012 年9 月份,刘继全打电话约桑小剑在吴江开发区运东大道江南奥斯卡西边某处见面。看到桑小剑开车过来后,刘继全主动迎上去,把装有50 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到桑小剑车子的副驾上。刘继全放好后说:“一点小意思,感谢你在SKC 公司工程上对我的帮助,今后还希望多关照。”桑小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刘继全事后称这50 万元钱是从伟业集团拿的,他表示,作为公司老板,他每年都让会计领取大额现金放在公司的保险柜里,作为公司的预留金,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员工奖金、民工工资的发放,最多的时候有两三百万。财务人员每年会在年底或者春节后一次性用各类发票冲抵上述款项,这次送给桑小剑的这50 万元钱就是从这里面支取的。

后来,刘继全听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条件将在2015 年1 月施行新标准,他担心新标准门槛高,想赶在2014 年之前把一级资质申请下来。为此,刘继全再次约见桑小剑,把装有10 万元的皮包送给了桑小剑。桑小剑倒也是个爽快的人,收钱后立即办事。他一面嘱咐刘继全尽快把申报材料送上来,一面当场打电话给副局长杨可,让其具体落实。2015 年4 月份,伟业集团如愿赶在新标准实施前,按照老标准成功申报到了一级资质。

此后,为联络感情,刘继全还在2012 年和2013 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他金额为5000 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各一张。

这个看似平淡的受贿过程,却在庭审辩论中出现了波澜。在庭审中,桑小剑的辩护人辩解刘继全2012 年9 月送出的50 万元不构成受贿。辩护人辩解确非空穴来风,SKC 公司负责人季勤证实,SKC 公司于2012 年开始实施扩建工程,最终确定由建工集团中标。在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政府官员向他们推荐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而桑小剑在供述中也称记不得是否打过招呼。也就是说,建工集团中标其实是公事公办,并非桑小剑打招呼促成的。辩护人据此认为,既然没有人向SKC 公司推荐,说明刘继全的中标不存在人情关系的因素,桑小剑没有就此事为刘继全谋取利益,故其收受50 万并不构成受贿。

辩护人同时指出,刘继全所送50 万元资金来源不明。刘继全虽系伟业集团董事长,但所持股份仅占10%,系公司小股东,动用大额现金应征得相应股东的同意并在财务上有所记载,但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刘继全于2012 年9 月送50 万元给桑小剑,该工程刚刚施工,在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刘继全不可能垫资送钱给桑小剑。

针对该50万元是否应予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明知刘继全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桑小剑是否实际为刘继全承接工程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以及贿款的提取违反财务制度等不影响该笔犯罪的认定。

十万贿款个人买单,庭审翻供无济于事

一般而言,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供述且证人证明的受贿情节,一旦在庭审阶段出现被告人翻供、证人推翻之前的证言的情形时,如果被告人、证人不能提供证据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庭前证言又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庭上翻供大多只能是无用功。

2005 年,桑小剑在吴江开发区农村发展局工作期间结识费学民。后费学民在吴江山鹰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房产)担任副总经理,负责阳光嘉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工作。2009 年9月,阳光嘉园小区有几幢楼要交房,业主反映房子有问题,先后到该公司、吴江开发区管委会、吴江信访局、吴江政府上访。

费学民感到压力很大,为此专门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诉苦,希望其能出面帮忙协调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桑小剑答应了。后桑小剑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身份与上访群众进行沟通,还联系了电力、建筑等行业专家一起解答上访群众的问题,并建议费学民落实减免业主物业费、给予业主经济补偿等措施,成功缓解了上访群众的情绪,最终阳光嘉园与业主也达成共识,上访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009 年9 月底的一天,费学民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说了一大堆感谢的话,随后丢下一个手提袋,桑小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费学民走后,桑小剑打开手提袋,看到里面有一整捆钱,数了数一共是10 万元。同年底,费学民再次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其五张面值为1000 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这笔贿赂看似也很平常,但却因费学民在庭审中否认侦查阶段的证言及钱款来源等问题,再次引发了诉辩双方的激烈争论。

“桑小剑帮了我这么大的忙,我内心真的很感激他。”费学民在侦查阶段作证时如是表示。费学民进一步证实称,阳光嘉园小区开发时,自己一直住在吴江,身边一直放点备用金的。当时送给桑小剑的钱都是自己个人支出的,现金是自己拿出来的,购物卡也是自己去买的。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是不好处理的,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不在公司账上报销了。

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之前在侦查阶段关于其收到该10 万元的供述,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之前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作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10 万元现金。

既然费学民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公司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辩护人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提出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

然而,法律是不容易亵渎的,公诉人当庭对桑小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反驳,其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为,关于证人费学民证言的证明力问题,被告人桑小剑、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定,费学民当庭否认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做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就这样,最终这10 万仍然记在了桑小剑的受贿账单中!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桑小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2 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其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于2018 年6 月21 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法官点评】

桑小剑受贿案一审落槌,但掩卷深思,分析该案案发经过及庭审中的一些细节,则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延伸解读有利于普法教育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首先,该案提示,收了别人好处但没有帮忙,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现实生活中请托别人帮忙办成事,无非是两种原因:一是受托人帮忙起了作用,二是受托人没有帮忙,但自身条件过硬,最后事办成了。针对第二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有些受托人往往会借此把功劳揽到自己身上,指出是自己帮忙起了作用,并借机向对方索要好处,或者心安理得拿着对方之前给予的好处。

一旦东窗事发时,受托人大多又会以自己没有帮忙打招呼为由,为自己开脱罪责。殊不知,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只要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谋取利益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口头承诺。因此,在这个时候,想以自己没有实际帮忙打招呼来开脱罪责往往是徒劳的。

按照有关规定,即便没有帮忙打招呼,也没有做出相关承诺,只有收受钱款3 万元以上的,在许多情况下亦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构成受贿犯罪。这应验了一句俗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只要伸手,就有可能会受到追究!因此官员要避免受到受贿犯罪的追究,最好的办法就是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利益诱惑。而不是心存侥幸,等到东窗事发后,再妄图找各种借口为自己开脱罪责。

其次,本案山鹰房产副总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向桑小剑送出的10 万元中,虽然这10 万元并没有从公司支出,而是自掏腰包。但对照相关法律对贿赂犯罪的规定,费学民的行为只会影响到行贿主体的认定,而对受贿人桑小剑而言,行贿人钱款来源都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再次,被告人当庭翻供及证人庭审证言前后不一的,都需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否则法院不会采信其庭审供述和证言。根据相关规定,翻供或推翻证言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法院仍可采信其庭前证言。

可见,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或者证人推翻之前的证言,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往往未必能帮犯罪嫌疑人因此开脱罪责,反而会因此错过坦白从宽的机会。本案桑小剑就因在庭审中翻供,法院最终认定其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一节,从而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桑小剑有坦白情节这一对其有利的意见,其翻供可谓得不偿失。

最后,本案提示企业财务存在管理漏洞时,为贿赂犯罪提供了便利,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贿赂犯罪的发生。苏州伟业建设公司会计申国平证实,该公司每年过年前,刘继全会让其去银行领取两三百万元的现金,现金领出来后直接交给刘继全处理。申国平反映的情况绝非个例,此案也提示,企业经营者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特别是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杜绝擅自提取单位现金,并做假账的情况,避免给贿赂交易提供可乘之机。有关规定也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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