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用工法律关系研究

2019-05-09 03:30刘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网约车用工

刘曦

摘 要:新互联网环境的出现,带来了许多新的事物。“网约车”就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打车服务工具,我们应该如何做到保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收入等提出了新的问题,针对“网约车”平台如何用工,也是一项新的挑战,本文通过结合“网约车”现在发展的情况,对比展示了“网约车”用工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做出了一定的论证。

关键词:“网约车”;用工;法律关系

一、“网约车”问题现状分析

“网约车”作为新的出租出行模式,顺应着新的社会趋势的发展,从一定的程度上为我们提供了便利。但是仍旧有很多的问题亟需完善。

纵观近几年的相关案例,比如我国的“网约车”平台“滴滴打车”在近五年的时间内,曾发生过近50起大大小小的案例,并且在这些案例中,女性被害的比例占据高数。近年发生的上海空姐李某被害案件,彻底的让人们对“滴滴打车”这一“网约车”平台失去了一定的信任度。正是在这起案件平定后的三个多月后,又一起案件的出现更是让“网约车”陷入了质疑声中,类似于上海空姐被害案件。2018年8月24日,浙江乐清20岁女孩赵某在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的途中,14时许,赵某向朋友发送求救的信息后至此失联,之后经过警方的不断寻找,终于在25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经过初步的侦查,涉事人交代对赵某实施了强奸,并将其杀害的事实。通过这两起案件,我们能够清晰的认识到,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美好少年,就这样被无情的杀害。通过这两件事情的发生,也正式让人们清楚的认识到“网约车”这一新生的事物并不是那样的安全,并且通过这两起案件,我们也可以发现,“网约车”的监管用工方面存在着巨大的漏洞。这是“网约车”服务平台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中美“网约车”用工关系的不同认定

(一)美国“网约车”用工的认定规则

美国“网约车”相对于中国来说起步较早,最出名的“网约车”软件“Uber”就是其中之一,通过调查整理我们发现,“Uber”在对司机的监管方面是具有比较完善的一套系统的。“Uber”公司可以通过卫星定位或者车载机器定位的方式,实时的查看司机的运行路线,以此来时刻的保证顾客的安全,并且在司机实际载客途中,一旦乘客遇到危险,乘客可以通过相关的求救手段直接获得呼救。这相对于传统的雇佣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司机和“网约车”服务平台是两个单独个体的存在,因此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Uber”司机是一份独立的合同工的关系存在[1]。

(二)中国“网约车”用工的认定规则

通过我国的劳动用工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我们了解到,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规定了以下的相关认定标准: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过上述的管理方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约车”平台同司机之间都是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滴滴司機提供的劳务为服务平台上的有偿服务,滴滴司机通过有偿的劳务活动,通过向滴滴平台缴纳信息费用的方式,以此来获得接客的权限,并以此来获得报酬。相同于美国的“Uber”都是独立的个体,时间上能够自由的把控。其次根据我国交通运输部的相关指导意见和办法,明确的规定“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的提出了“网约车”平台同个体司机之间的关系。

至于专车服务平台同司机之间关系的如何认定,一直是困扰相关部门的一种考验。在新的互联网情况下,针对传统的劳动关系,新型的劳动关系必然需要有新型的规定出台,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这一项新的平台关系。更好的维护好社会的新秩序。我们通过上面详细的表述可以看出,“网约车”司机从一般的情况下,都是较为自由的,不受限制,但是监管从一方面而言也是相对不足的,其不同于原有的传统出租车公司,会被记录在案,实时抓捕信息。“网约车”在现今的表现,我们看出有着一种“挂着羊头卖狗肉”的趋势,即司机通过其他的车牌被聘用“网约车”,但是司机却用另一台与实际登记的车型号不符的车用来接客,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相关的制度。但是这种监管却又是不到位或者说是严重缺失的。当然无论是“网约车”平台还是传统的出租车平台,两者都是通过缴纳服务费的方式,而后通过自己的跑车服务来赚取更多的收入。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网约车”平台所面向的范围面更加的广泛,相同的资源情况下,“网约车”能够更加容易的获得市场,特别是在现今互联网的时代,更是让“网约车”平台在和传统线下平台的竞争中体现一定的优势。在用工的模式上,“网约车”平台也相对更加的宽泛。其中包括私家车主[2]。

三、“网约车”服务平台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分为出租车和专车服务,出租车的法律平台相对来说更加的严格一些,在一些方面确实能够做到和传统用车的模式相接近,在一定的程度上更能够保障乘坐者的安全。但是相比较来说专车的模式就显得有些管理上的漏洞,同样在近期发生的案件来看,出现问题的多是专车导致的,毕竟在专车的市场上,人员流动性相对来说比较大,很多司机的道德素养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很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在这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同司机之间更要有明确的责任归属[3]。

四、结束语

伴随着“网约车”的出现,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不断的使用,甚至是出行的一种必要手段的时候,这必然会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就如何处理好相关的问题,不仅仅是对新事物的一种考验,更是对相关责任机关的一种考验。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有着完善的用工合同,才能够更加切合实际的保护好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护专车司机的劳动收益,同时也促进“网约车”服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海平.“网约车”用工法律关系研究[J].福建法学,2016(03):3-10.

[2]肖竹.“网约车”劳动关系的认定:基于不同用工模式的调研[J].财经法学,2018(02):95-110.

[3]白小平,张婕.“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J].中州学刊,2018(06):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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