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民事再审发回重审

2019-05-09 03:30赵颖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发回重审重审原审

赵颖燕

《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不断完善,既保护了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权利,也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但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仅有原则性意见,尤其对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缺乏规范、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和难度。

一、关于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界定

民事再审中重审案件的再审主要是指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并将其送回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对于再审和重审,“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由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是在重审的情况下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未审理上诉案件,认定原审的事实是错误的,或者原审判的事实不明确。如果证据不足,原判决可能会被撤销。回到原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撤销裁定,并送回原审的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案件也可以送回原审法院进行再审。

民事再审制度完全否定了原始的一审甚至二审法院,这使原法院的所有工作无效。在被送回重审后,初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以确定签发,交付,审判和判决的期限。整个案例从一开始将重审作为再审方式,将设计的效率和公平性最大化,原审的错误判断应以整改原则为依据,除了送回,试图改变对其的判断,找出事实的依据,发回重审是不合适的。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适用的标准问题

由于程序原因重新审查法律程序清晰易懂。在实际审判中,因事实证据而被送回再审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在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确定事实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往往是判断和认知的问题。法律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非常灵活,可能会导致滥用该系统。

在整个审判工作中重新进行重审,涉及司法自愿和效率。因此,退回重审是一项昂贵的“修复”,必须谨慎使用,少用。提交人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和司法解释外,程序问题应当因违反其他程序问题而谨慎回复。只有非法程序确实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才会被送回。对于事实证据的问题,如果证据没有显着变化,则不宜退回重审。应根据现有证据并根据证据进行判断。

(二)民事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定性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没有单独适用的程序,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要么适用二审程序,要么适用一审程序。因此,在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在审理中的实际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案件性质的不同认识,自然会影响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以致造成审判实践中的混乱。

重审和再审案件与二审重审案件之间存在根本区别。除特殊程序外,我们实施两个试验期限制度,并逐步结束一审程序。在二审审判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尚未确定。在发回第二个实例后,它将重新进入第一个实例的过程。此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仍处于未确定状态,可以按照新的一审程序完全处理;重审被送回再审,重审案件已经有效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通过有效判决予以确认,并且可能已经完成。此外,二审重新审查将不涉及实施循环,除非涉及重新审查的实施,以及重审或重审案件的重审是否可能触发实施逆转。最后,重新审查和重新审查后的程序应定位为纠错程序,这是重审程序的延续。由于它是针对原审的错误,它应该改变“全部推翻和重启”的传统做法,并将其应用于二审。重审后的程序并不完全相同。该方案的设计应反映两者之间的差异,而二审重新审查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

三、关于健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工作机制的思考

(一)建立上下级法院发回重审前的沟通机制

高等法院重审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再审,则应在恢复再审前与基层法院沟通,了解基层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构想,进一步了解基层法院的背景。无法在案例文件中完全反映的案例。完全理解也使高级法官充分考虑一审法官的审判结果。同时,通过沟通,下级法院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案件的存在,并以集中的方式进行审查和审判。重新审核和再审决定应尽可能附上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方便下级法院的工作。

(二)建立规范上级法院再审发回重审行为的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下属审判业务关系的规范,如果上级法院重新审查并重新审查再审,应当明确恢复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得使用。事实是“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或“程序违规”。空谈和一套单词必须使下级法院能够准确地知道错误的原因并便于纠正。对于程序问题,只有该程序是严重违法的,足以影響案件的公平审判,然后才能送回重审。如违反公开审判制度;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缩短当事人的举证时间;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这些错误都是足以影响案件公平审理的重大错误,应该重新送回审判。如果可以在判决文件中直接纠正一般程序问题,则不应将其发回。如果原审法院的法院已经确定了事实,则再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明和证据不足为由重新发回重审。如果案件由于原判决不明确且证据不充分而被送回再审,则原则上只能将其送回重审。

(三)建立与信访部门的衔接、协调机制

要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澄清信访原因,采取不同的对策。严格把握提起再审的标准。正确指导当事人通过正常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对于那些参加审判的人,他们必须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对于那些没有参加审判的人,他们必须坚持判决的判断,不能盲目地启动再审程序,以解决信访的压力。此外,我们将探索与其他机构的联系机制,通过国家援助帮助生活困难的请愿者。适当引入心理治疗和其他手段来解决请愿者的不满。如果没有理由访问或纠缠访问,则应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四、结语

当前形势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导致审理过程的混乱。对于如何更好的规范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最重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再审发回重审机制系统化、健全化,并努力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以推动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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