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卫”字探讨
——兼论卫在商代畿服制中的地位

2019-05-15 05:50
殷都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卜辞文献

朱 可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 400715)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谓“卫,宿卫也”,清段玉裁解释其为值宿之义,许慎的解释基本可信。金文中常见用作氏族名或人名之卫,作(金文编 卫爵文)形。裘锡圭先生在《文字学概要中》提出“由于族徽具有保守性、装饰性,同一个字在铜器上用作族徽的写法,往往要比一般使用时更接近图形”[1]的观点,这一点在郭沫若先生的《殷彝中图形文字之一解》中亦有提及。故之形应较为接近卫字之原始含义,吴其昌先生释其为“中像有地一方,而四旁足迹回环绕之,是有地而守卫之意也”[2],吴其昌先生之说确不可易,卫之本意确应为护卫、防卫。

一、甲骨文“卫”字形考

“卫”于甲骨文中字形繁多,大体可归为两类。一类为:

凡此两者,象形意味较为浓重,与前文所列金文族徽之字同类。吴其昌先生谓之所从像其守卫之方有四达之衢状。徐中舒先生[3]以 为卫最古之形,释其为于通衢控守四方之意。亦有学者谓从行、从韋省口而增舛[4]。

王恩田谓其为族徽文字[5],其说有待商榷,该字形于甲骨卜辞中所见并不仅用为族徽,虽其字形有作为族徽而繁化的可能,但综上述考量以其作为卫字最古之象形,以表达护卫之意似乎更为恰当。

“卫”在甲骨文之中的另一类为:

此二者于卜辞中多见,与篆书之衛一脉相承。吴其昌先生谓其从方与从同,为第一类之简写。徐中舒先生亦持此观点,谓方表音、像城郭之形,故同。解为从行、从韋,韋声,亦通。但就文字演变一脉相承而言以吴徐两先生之解释为最优。

二、“卫”在卜辞中的用法

(一)祭名

卜辞中有见:卫王目于匕(妣)己(《南》坊3.39)之语,温少峰和袁庭栋先生解释此卫字为祭名,是求神保护之意[6]。

甲骨文有见:子渔疾目,裸告于父乙。(《合集》13619)告王目于且(祖)丁。(《合集》13626),上二辞均是因商王患目疾,故祭祀求告于祖先。可知卫王目于匕己之卫,当与告同义,作为祭名。此卫字用法仅见此一例,不排除其为假借字或讹字。

(二)官名

卜辞有见:

令射卫 《续》3.47.1

其乎北御史、卫 《甲》1636

迺乎归卫、射、亚 《甲》2827

王其乎卫 戬40.1

可知卫于卜辞中与射、亚、北御史共称,陈梦家先生将其定为武官名[7](P512),其说甚是。

卜辞中官名卫与射连用最多:

“多射卫” 《后》下26.1、甲267、《前》5.42.5、《后》下25.8

“射卫” 《续》3.47.1

卜辞中仅见多射,而不见多卫之言,又有卫与多射并称且卫下辖其它军事单位的记载,猜测卫可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军事组织。

(三)地名

卜辞有见:

其取才演卫凡于(□) 《屯南》1008

(□)巳卜:才寻卫(□) 《珠》682

亥贞:才(□)卫来。 《郑》三下48.6

裘锡圭先生释演、寻均是卜辞中习见的地名,卫与其并称亦作地名解,此说确定不易。卫作为商代地名,在文献中亦有所见:《尚书·酒诰》中载“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10](P378)此处“卫”不但作为地名,还与殷代畿服制问题联系在一起。

《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11]

《尚书·召告》“命庶殷,侯、甸、男、邦、伯”[10](P392)

《孟子》“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12]

上述文献中又未见“卫”的出现,对于“卫”字在殷代畿服制体系中的地位学界一直聚讼纷纭。

1.陈梦家先生认为卫之地名应与此中“侯甸男卫”之卫有关,为位于殷代边域上的小诸侯[7](P512)。

2.岛邦男先生则遍寻卜辞,不见卫后有如侯、伯作为爵位时后加姓名的情况,可知卫应与侯、伯者不类,并非殷分封之爵位,并进一步将侯甸男卫邦伯拆解为侯甸男与卫邦伯,谓卫邦伯是指以“卫邦”为职责的伯之称。先生此说依据甚少,难以确信。

3.裘锡圭先生根据卫为武官之名,提出卫应该如田、牧一般,先是一种职官之后演变为一种诸侯。裘先生之说联系卫之官名,甚为合理,但关于卫仅简要提及,并未详述。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商代的政治地理特征,可对裘锡圭先生的说法作一补充。

三、卫在商代畿服制中的地位再探讨

要厘清卫在商代畿服制中的地位,就要对商代畿服制有一清楚的认识,这无疑需要我们回归到基础文献之中。

(一)五等爵制与内外服制

“卫”在文献中的记载,较为混乱,如上文所述其在《尚书·酒诰》中有所提及,而于《礼记》和《孟子》中却未见其名。仔细阅读文献可以发现,《尚书·酒诰》中的卫,被归于外服,文献实际谈论的是商代内外服问题,而《礼记·王制》和《孟子》则均是在谈论五等爵制问题。在探究卫在商代畿服制中的地位时,需要将内外服和五等爵制两个系统分开研究,不然就会发生混乱,这一点在文献中亦有应证。

《左传·襄公十五年》:“诗云‘嗟我怀人,寘彼周行’,能官人也。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所谓周行也。”[13]文献中可见,公侯伯子男是一个系统,即五等爵制。甸采卫属另一个系统,《商代史 》中将这一系统称为都邑郊甸体系,也可以说是商代内外服制度下的体系[14](P59)。刘源在《“五等爵制”与殷周贵族政治体系》[15]一文中也明确指出“殷周时期并未真正实行过五等爵制。殷周政体为内外服制,外服诸侯体系为侯、甸、男、卫、邦伯”,故要探究商代“卫”在商代畿服制中的地位,就应该撇开五等爵制,仅就商代内外服制进行讨论。

(二)内外服制中的卫

关于卫在内外服制中的所属,文献中记载已经清楚。上述《尚书·酒诰》将卫归于外服。此外:《国语》:“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氐、狄荒服。”[16]

卫属于商代内外服制度中的外服,已可确信。依《商代地理与方国》中对外服的分法,“商代外服从管理权上分,就是诸侯所有(附属国族)与商人直接控制两种(多田、多牧),后者就是甸服的前身。”[14](P59)

而据《尚书》:“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路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10](P167)卫并不属于甸服系统之中,也就是说卫是诸侯(附属国族)所有。那这是否说明裘锡圭先生所言卫与甸服系统中的田、牧类似是一种由武官演变而成的小诸侯一说并不准确呢?我认为并非如是,相反通过对于甲骨文中卫字用法与殷代畿服制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先生的说法上进一步说明“卫”的问题。

1.就关于卫之官名的讨论,可知卫是有一定规模的军事集团,多有商王询问是否召回之记录,由此推测卫可能是驻扎于殷之边界处的集团军。

3.演化为氏族的卫,由商王一派驻的军事集团,逐渐成为商的附属国族,从而归属于商外服的系列,成为诸侯国。《逸周书》记载“甲申,百弇以虎賁誓名伐卫”[17],其中的卫国很可能就是指驻扎于殷都附近的负责保卫工作的卫氏族。

四、结语

近年来三星堆文化问题的讨论,让学者重新认识了商代疆域问题,开始用动态的视角看待商代疆域,不再将外服区想象为商王畿外环状分布的区域。提出“从王畿区外围开始,由近及远分布的军事据点是商人控制外服的实体,这些军事组织在驻地屯田。在商都势力强盛期,附近的一部分国族或因商人势力所迫、或因敌族压力而归附。商属地与附属国族联合对抗附近的敌族,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个的商人势力范围圈。”[14](P30)的观点,指出商势力范围是一直处于变化之中的。

卫由一个商王派驻在疆域周围的军事组织,逐渐演变为卫氏族,成为商外服中的一个附属国族,其形成的过程可能正是在“商属地与附属国族联合对抗附近的敌族”之中。不难想象,在商王朝势力强盛的时期,卫作为商王保卫王畿的外派军事集团,或是通过武力扩张,征服了商边界的敌族,并纳为自己的势力范围;或是通过保护其他国族免于敌族侵扰,而融合了部分小国,这两种方式,无疑均扩大了商的统治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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