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充分 过程有创新

2019-05-30 09:02李林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防治法检查组执法检查

李林

3月中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返回上海没几天,我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局同志的电话,邀请我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工作。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要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等6部法律实施情况”。饶是如此,接到电话,我还是惊讶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部署行动之速。

3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执法检查组由栗战书委员长任组长,王晨、沈跃跃、丁仲礼三位副委员长与杨振武秘书长等任副组长。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这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切实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会议决定,执法检查组分成4个检查小组,分别赴河北、江苏、安徽、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8个省份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其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实现对全国31个省区市的检查“全覆盖”。

会议部署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1、检查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2、检查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检查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和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4、检查法律责任落实情况,环境执法和司法保障情况;5、检查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法律贯彻实施的意见建议等。

4月初,我再次接到秘书局通知,4月8日至11日我将作为执法检查组的成员赴湖南省开展检查。湖南位于长江中游,天然水资源总量为南方九省之冠,湘、资、沅、澧四水汇聚洞庭湖,汇入长江。加强水资源保护对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重要指示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我随检查组先后到了长沙、湘潭、株洲、岳阳等地进行检查,听取湖南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汇报,与基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人大代表、一线执法人员和企业代表一起对照法律条文查找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在长沙,我们查看了浏阳河污染治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在湘潭,检查了竹埠港老工业区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进展;在株洲,查看了清水塘工业区污染企业整体关停和工业废水处理情况;在岳阳,检查了金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王家河黑臭水体治理、巴陵石化污水处理、长江岸线非法砂石码头整治复绿情况等。执法检查组还开展了随机抽查和问卷调查。

据了解,相较以往,本次执法检查呈现出几个新的特点。一是首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方面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通过借用“外脑”,更多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推动人大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另一方面提高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客观性、权威性,用更加客观、中立的视角,去审视、评价法律实施情况和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二是召开五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充分依靠人大代表、依靠人民群众,坚持上下级人大联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一线,全面、准确、深入了解法律实施情况。三是把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相结合。本次执法检查将与制定长江保护法等立法调研工作有机結合,适时召开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座谈会,推动立法进程,增强监督实效。四是开展法律知识问卷调查,了解各地对法律的学习掌握情况,推动法律宣传贯彻。五是实地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根据执法检查方案的工作步骤和要求,除已经完成的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和第一次分组赴地方执法检查外,后面还有若干项工作安排。这是一次光荣的使命,也是全面了解人大开展立法、监督工作的学习机会。我希望自己通过本次参加执法检查,能在今后提出一些立法或修法相关的议案和建议,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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