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与一般贸易方式的比较研究

2019-05-30 11:56季晓伟
中国市场 2019年10期

[摘要]“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自2014年11月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正式实施以来,已在江苏常熟服装城、湖北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等地不断放大试点效应,成效显著。随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不断成熟,在该贸易方式下的货物出口额占我国总出口额的比例越来越高。外贸领域人才和工作者需要理清“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与传统一般贸易方式的差别,才能掌握相关业务的操作规则和技能。贸易方式是为贸易业态服务的,两者适用于不同的对外贸易业态;两种贸易方式的监管配套政策区别主要在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五个方面体现。

[关键词]市场采购;一般贸易;配套政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0003

“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自2014年11月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正式实施以来,已在江苏省的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常熟服装城、湖北省的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浙江省的海宁皮革城、广东省的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省的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河北省的白沟箱包市场等地不断放大试点效应,成效显著。“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不仅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扩大了市场规模、提升了国际化水平、推动了外贸增长,而且在促进我国外贸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传统一般贸易方式比较,“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在适用的贸易业态、配套政策、业务操作特点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厘清两者之间的差别是外贸人才和工作者在“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下开展业务的基础。

1两种贸易方式所服务的贸易业态比较

一般贸易(0110)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因此,一般贸易方式所服务的贸易业态是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点对点的贸易活动,外贸公司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市场采购贸易(1039)是我国目前最新的一种贸易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在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并在相应的主管地海关或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贸易方式。与国内外企业之间“点对点”的一般贸易业态比较,市场采购贸易业态有以下特点。

11“市场采购”是中小微企業依托专业市场开展外贸

国际化专业市场作为一个服务全国乃至全球的共享式贸易平台,为我国的商品提供一条通向各大国际市场的便利渠道,大大地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外贸门槛。以国际化专业市场为依托,中小微企业不需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花费高昂的成本自建销售渠道,而是在市场中接待来自各个国家的采购商。所谓市场采购贸易业态,即国外采购商在我国境内的市场集聚区内向各市场经营户(其背后是中小微生产企业)下单采购,以内贸的形式完成交易,并在境内完成收货和验货,再委托货代将货物运输至国外。由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外商,且货物的最终去向是境外,该贸易业态的实质仍是外贸。市场采购贸易业态激发了我国众多不具备自建外贸体系能力的中小微企业的外贸活力,同时也需要通过创新贸易方式来解决中小微企业开展外贸遇到的体制和政策问题。

12“市场采购”的采购商在境内交易后安排国际运输

在一般贸易方式所服务的业态模式中,外商向我国境内的外贸公司下订单,货物生产和采购完成后由外贸公司(发货人)发货给外商(收货人)。在市场采购贸易业态中,买卖双方在我国境内就完成了交易,使得在货物运输和通关环节,国外采购商既是发货人又是收货人。在这种收发货人都是外商的国际运输情形下,国际货代(而不再是外贸公司)在贸易业态中处于核心地位。各市场经营户将货物运送给货代,货代进行拼箱组柜后,完成租船订舱,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同时,货代又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出口主体,完成报关报检工作。因此,在市场采购贸易业态中,外贸公司是为受境外采购商委托的国际货代服务的。货款则通常在货物出港后三个月左右,在境内以人民币方式完成结算,而一般贸易方式服务的业态中通常以美元通过信用证、托收或汇付等国际结算方式来完成。

13“市场采购”是小额、小批量和多批次的即兴采购

商品本身的特点以及外商采购模式的差别也使两种贸易业态形成了显著的区别。市场采购贸易业态针对的是小商品,其出口具有单批金额少、品种多,但采购批次频繁等特点,出口种类覆盖30多个行业、1500多个大类、30多万种。基于上述的特点,小商品多采用集装箱拼柜出口,每一个集装箱内的商品种类通常可以有十几种以上,甚至可达上百种。但我国现行的一般贸易方式监管体制,主要针对的是大宗商品、成套设备,难以适应小商品的特点。层出不穷的小商品难免有部分既无标准,也未列入商检目录,海关查验、检验检疫、质量监管等就缺乏依据。

一般贸易方式所服务的贸易业态中,进口商开展的是定产品、定品牌、定供应商的定向采购模式。它的操作流程是进口商首先制订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向和采购价格等因素,然后与出口商签订和履行外贸合同。然而,对于亲身来我国境内专业市场采购的境外客商来说,他们面对的是玲琅满目、种类异常丰富的小商品。他们经常在事前不能确定采购什么种类的商品,需要在市场里看到样品并感到满意时才能确定。于是,境外采购商当即采购,并用人民币现金付款,完成交易。这种即兴的采购模式事前也无法确定价格及供应商。

2一般贸易方式对市场采购贸易业态的不适应

在“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确立之前,传统一般贸易方式的各方面配套政策在小商品出口的实际操作中表现出一些不适应,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21税务方面的问题

在市场采购贸易业态中,市场经营户通常的做法是从生产企业买入货物后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在一般贸易方式的税务体制下,收购货物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一定的征税率进行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即“先征后退”。市场经营户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需要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然而,专业市场上大部分商品来自中小微企业,甚至还有各地的手工艺加工品。这些中小微企业、手工作坊普遍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市场经营户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困难,进而在被征收增值税后却难以获得出口退税。如果市场经营户本身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出口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因此,不少市场经营户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总之,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是以增值税发票为基础的。市场经营户为一般纳税人情况下,常常因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难以办理出口退税。

22通关方面的问题

一般贸易方式对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在通关方面的不适应主要是因为市场采购的小商品单批数量少、品种多、货值低,且周转快、交易频繁等特点。一般贸易方式下,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须先进行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其主要流程为:报检人持单据向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单据并计费,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这套适用于大批量、单一品种商品的检验检疫规则,相对于单批数量少、品种多且来自全国各地的市场采购法定检验出口货物来说,就显得检验周期长、成本高、手续复杂,容易导致逃避法检事件的发生;相对于检验检疫机构来说,则造成监管工作量大、耗时长、效率低、监管针对性不强。在海关环节,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在一般贸易方式下存在与检验环节类似的问题。此外,一般贸易方式下的报关单也不适用于小商品。市场采购贸易普遍采用拼箱出口,一个集装箱里很可能装有近百种商品,而单票报关单最多支持申报50个品名,使其难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的规范进行报关。

23外汇方面的问题

2012年8月,我国取消了对货物进出口进行外汇收支逐笔核销的要求,代之以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既便利了贸易流程又能实现有效的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办法不再对外汇收付进行单笔的对应控制,于是又提出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即在一般贸易方式下,通过委托代理开展的进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付汇。然而,在市场采购贸易业态中,通常是数个外商货主拼箱后,全权委托货代办理出口。在出口业务的实际操作环节中又层层代理,以其名义出口的外贸公司,在贸易履约过程中往往不涉及货物流和资金流,只起到通关工具的作用,不负责收汇和结汇。货款由市场经营户另行与国外采购商进行结算。上述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外汇管理方式既不便于市场采购的收结汇,也不利于审核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特别是在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的趋势下更难以为继。即便实现由外贸公司代理收汇,其中存在的较大的风险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外贸公司仅仅是名义的出口方,作为实际操作的第三方,存在不按约定将外汇或结转的人民币转给委托方的较大可能。另外,在市场采购贸易业态中,买卖双方还时常存在以人民币在境内进行支付的需求,而一般贸易方式下只能以美元结算,再兑换成人民币。

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配套政策

31税务配套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过认定的经营主体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从而解决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时遇到的“先征后退”难题。《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在实际操作层面细化了配套政策:市场经营户与经认定的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在货物送给外贸仓库时,在义乌国际贸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免税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地按系统提供的界面录入商品的详细信息和内容;在完成通关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按规定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申报完毕后,税务机关就可以利用海关提供的数据和之前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的相关信息,并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进行免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市场经营户没有按文件规定开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和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将不能享受“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免税待遇。

32通关配套政策

按照《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不再实行生产地检验,而是采取采购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检验监管方式。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商品采购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该文件中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即是指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且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国内专业市场以现货方式采购的出口商品。《义乌检验检疫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说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对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是以“合格假定”为基础,以“信用管理、风险管理”为手段,采用“集中仓储、联网申报、前移检验、有效监管”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从而为检验检疫提供便利化措施,实现即报、即检、即放。该配套政策大幅提升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的檢验精准性,使监管更有效、服务更高效。

海关配套政策方面,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如果单票报关单随附清单中所列的商品品种达到10种以上,即可实行简化申报:对符合规定的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申报,归并后的税号采用其中价值最大的那种商品的税号;在归并时,该“章”中所有出口商品的总额、数量等项目也相应进行归并。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公司对其代理出口商品承担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负责将对出口商品信息录入到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给市场经营户进行确认。海关就可以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系统,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实施通关监管。

33外汇配套政策

为了解决一般贸易方式下由代理方收汇造成的市场经营户收汇难的问题,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外汇管理配套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实现自行收结汇。按照政策规定,在经常项目下个人收汇的金额是不受限制的。该配套政策实施的关键点在于审核个体工商户账户的收汇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市场采购贸易以联网信息平台中的数据作为审核贸易收汇真实性的主要依据。市场经营户在平台中录入相对应的报关单和集装箱号,如果出口信息、物流信息和外汇信息能得到匹配,就能说明该笔出口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背景。另外,针对市场采购贸易业态中,市场经营户和境外采购商双方时常存在的以人民币在境内进行货款支付的需求,《义乌市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发生的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其货物贸易真实性需经结算银行的审核,并要求收款的市场经营户提供保证贸易真实性的承诺书;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贸易则可以简化业务的办理手续。

34工商配套政策

上述税务、通关、外汇三方面的配套政策出于一般贸易方式对市场采购贸易业态的不适应,而工商配套政策则主要是出于对市场采购贸易外贸主体监管的需要,相关配套政策主要有: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登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违法的查处力度;打造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信用信息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信用评价体系;在合同拟定、商标使用、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的指导和管理。所有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均来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的备案经营户,其交易信息全部在联网信息平台上有所记录。由此,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以“合格假定”为基础通关出口的货物,各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溯源追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通过联网信息平台即可共享市场经营户及各层外贸主体的备案信息、交易信息和贸易操作流程中所经历的监管信息,从而开展跨部门的联合追溯与查处工作。

4总结

41市场采购贸易业务操作特点总结

首先,境外采购商到国内专业市场中看样品,在双方磋商成功后,即下订单,货款常常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市场经营户将货物送至采购商指定的组货单位(货代)的外贸仓库。采购商在境内收货和验货后,委托组货单位向船公司租船订舱。同时,组货单位又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以其名义代理出口,由外贸公司办理免税申报和通关手续。检验检疫局和海关依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配套政策查验放行后,组货单位获得提单并交给采购商凭以提货。从上述简要的操作流程描述中可知,与一般贸易方式比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的业务操作特点为:境外采购商绕过外贸公司,直接到境内专业市场与市场经营户达成交易;货款以人民币在境内支付,并在境内仓库完成收货和验货;委托组货单位完成货物通关和运输,外贸公司仅为组货单位服务,以其名义代理完成通关等手续;通关过程享受便利化政策和措施;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不退税。

42两种贸易方式配套政策的比较总结

贸易方式的区别,核心在于监管配套政策的不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与一般贸易方式配套政策的不同源于它们所服务的贸易业态的不同,主要区别在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海关、外汇几个方面:工商配套政策实现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跨部门监管和追溯;税务配套政策免征了出口货物增值税,解决一般贸易方式“先征后退”对市场采购贸易的不适应问题;检验检疫和海关配套政策解决的是一般贸易方式对市场采购商品单批数量少、品种多、货值低,且周转快、交易频繁等特点的不适应问题,推进了通关便利化和服务高效化;外汇配套政策不同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由代理方收付汇且以美元为结算货币的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自行收结汇,且对50万元(含)以下货物贸易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参考文献:

[1]陆立军,杨志文, 郑小碧.义乌试点[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张鑫俞,健萍.“市场采购”方式下海宁皮革城实施贸易便利化路径探索[J].对外经贸,2017(10).

[3]査贵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内涵、操作、实践和趋势[J].港口经济,2017(1).

[4]叶梅琳.市场采购型贸易方式与贸易便利化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6.

[5]许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现状及策略研究——基于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J].當代经济,2015(3).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教科规2018年度规划研究课题《“市场采购”融入“一带一路”后的外贸人才培养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018SCG1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季晓伟(1982—),男,浙江义乌人,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外语外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政策与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