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资金存管银行建设问题探析

2019-06-01 07:35田文杰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田文杰

【摘 要】随着2018年年中P2P问题平台数量激增,笔者发现出现问题的平台也有一部分是与商业银行签订有资金存管协议的,这就引出一个问题:为什么签订了存管协议仍然会出问题?本文即从P2P行业资金存管现状入手,分析商业银行资金存管在P2P行业运营上现有的作用及问题,并以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P2P;资金存管;商业银行

2018年,国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危机让许多金融行业陷入困境,P2P网贷业务成为收到冲击最大的一个行业,年中的暴雷、跑路问题层出不穷,使得生存问题取代了利润增长问题成为大多数平台所面临的核心问题。这迫使中国金融监管层再一次开始审慎分析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问题,这其中,P2P资金存管银行建设问题成为热议的话题之一。

一、P2P寒冬之年

回望2018年,中国金融市场浪潮不断,尤其以年中P2P平台的暴雷潮最为吸引人眼球,将众多投资人的视野再一次集中在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建设问题上。

从图1可以看出,2018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持续走低,从年初的2178家平台,连续十一个月缩减,直至十二月仅剩1187家正常运行的平台,数量直接腰斩。而新增平台数量也比前几年减少很多,最高的就是一月新增20家,其余月份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并且从8月开始,连续多月没有新增网贷平台。

此外,2018年也是P2P平台出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一年,暴雷、跑路、刑侦介入,已经成为2018 P2P平台的关键词。图2中可以看出,从六月开始,问题平台数量激增,七月更是暴雷将近200家,出现了自网贷业务出现以来暴雷数量之最。令普通投资者感到恐慌的是,2018年的雷潮波及了眾多大平台和成立时间较为久远的老平台。这其中不乏有国资背景的,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其资金实力都不容小觑。另外,早在P2P平台出现之初就成立的平台也被爆出跑路。

二、P2P行业资金存管现状

早在2015年,我国的金融监管层就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明确提出了P2P 平台应尽快与合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由后者为前者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以期减少P2P 行业的风险性。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18日,已有江西银行、广东华兴银行、上饶银行和新网银行等6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共有622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53.71%,可以看出目前P2P网贷行业已有一半以上的平台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江西银行和广工华兴银行都以承接60家的数量占据榜首。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上线银行存管,出现了银行存管平台暴雷的现象。截至2018年7月18日,全国共有39家平台在上线银行存管后停业或出现提现困难跑路等问题。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平台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就一定是安全的。

从图3可以看出承接P2P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大部分是地方性的商业银行。而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承接存管的最多的就是恒丰银行和浙商银行,分别排在第六位和第八位。其他为人们所熟知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承接数量都在个位数,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承接数量为零。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三、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阻碍及建议

(一)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阻碍

早在2016年,监管部门就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而且与商业银行合作还能隐形提高网贷平台的信用等级。故而,之所以会出现全国性商业银行对开展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兴趣不高的原因不在于网贷平台不积极主动寻求合作,而是商业银行不愿意开展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

一方面,监管新规对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资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银行必须设立一级部门负债资金存管业务,同时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信息技术系统的能力。

另外,P2P平台的风险较大。这与商业银行安全性的经营原则相悖,虽然商业银行不直接参与平台运作,但是一旦与P2P平台签订存管协议后,就相当于隐形为其提供了信用背书,将商业银行的信用出借给网贷平台方,提高了平台的信用等级,但对商业银行自身而言并无多大益处。

最后,微薄的利润是全国性商业银行不愿参与的终极原因。全国型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点主要还是依赖存贷款利差,为P2P平台提供存管业务所得到的中间业务费用与存贷款利差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因为签订存管协议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也是是商业银行不能主动控制的,故而微薄的利润和风险可控之间,全国性商业银行毫无疑问会选择后者。但对于地方性商业银行而言就完全不一样了。地方性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激烈,强烈需要通过增加中间收入来增加利润收入。故而就出现了全国性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反而是地方性商业银行争相开展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

(二)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建议

第一,允许全国性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共同开展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原2016年的暂行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信息技术系统的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所以部分银行考虑到利润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就果断放弃了这个还不明朗的行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允许银行与第三方支付进行技术上的合作,但实际上的运营、平台资质检验还是由银行来做。对于P2P 平台上的每一笔借贷业务来说,其产生的相应资金往来直接就在出借主体与借款主体的存管账户之间完成划转,整个流程快捷方便。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收集客户信息,并且将客户信息与银行共享,方便银行完善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后续资金监测工作。[1]

第二,加快网贷平台履约保险制度建设。当P2P 平台出现资金紧张问题时,由履约保险来对相关受害人进行赔付,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商业银行参与资金存管业务而又担心平台风险过高,不利于经营的后顾之忧。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P2P行业的高风险是其不愿开展履约保险业务的一大原因(本文中暂不涉及保险层的相关问题分析)。以此降低P2P平台风险,从而更好地激发商业银行参与P2P资金存管业务的兴趣。

第三,加快P2P平台引入信用征信系统。现阶段,P2P平台大多没有加入全国征信系统,导致借款人有恃无恐,出现大量违约,导致平台资金运转不畅,从而出现暴雷、跑路的情况。鉴于此,建议加快平台引入征信制度,其中最为便捷的方式就是和商业银行合作,一旦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客户的任何关于平臺的资金变动就都在银行的监测范围内,银行完全可以比照信用卡监测系统来监测平台账户。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按照相关规定将其信息在征信系统中登记,从而起到震慑借款人的作用,以此降低平台借贷项目的违约率。

四、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监管建议

在P2P平台运作中引入资金存管制度,有利于保护借出人的利益,有利于平台安全平稳运作,是现阶段稳定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但由于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不健全,导致了该政策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也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鉴于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明确商业银行资金存管的权利与义务。在过去的一年中有大量P2P平台出现运营问题,这其中也有一部分是签订有资金存管协议的,这就说明现有的政策中并没有明确银行在网贷运作中应该有的职责,商业银行在其中只是提供了一个资金流通的渠道,并没有实质的监督作用。另外,这也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难度,职责不明确,导致平台运作出现问题时,银行没有任何作为并且还推诿责任,并没有起到保护出借人利益的作用。故而,明确银行的权利与义务,并要求将其进行公告,以降低商业银行因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不愿意开展此业务的疑虑。

第二,加强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这一工作应交由商业银行来做。比照基金的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应建立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那些对出借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比如该平台的资质、借款人的资金动向,整个平台的资金运作情况。并要求平台运作方及时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并对其出具意见。

【参考文献】

[1] 钱智通、孔刘柳.我国商业银行P2P 资金存管业务分析[J].新金融,2016(5)

[2] 张哲宇. 野蛮式生长后P2P 资金存管模式分析与监管展望[J].新金融,2016(6)

[3] 沈国玲、曹洋. P2P进入银行托管资金时代[J].金融博览,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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