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视角下的“一带一路”建设

2019-06-01 07:35杨艳玲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合作共赢全球治理一带一路

杨艳玲

【摘 要】国际制度建设是“一带一路”战略的价值诉求和重要内容,对于化解“一带一路”建设阻力、优化全球治理结构等具有重要意义。以“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国际制度建设,不仅有助于化解“一带一路”建设的阻力,還能为中国营造和谐稳定的国际环境,推进全球治理秩序转型发展。为此,应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国际制度建设的试点,通过创新制度理念、制度模式、制度路径等方式拓展治理主体范围,促进国际治理公平。

【关键词】国际制度;一带一路;合作共赢;全球治理

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深度融入了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之中,国际制度、世界秩序等对中国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并成为影响中国和平崛起的重要因素。“一带一路”战略是新时期中国全面推进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也是中国深度融入国际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其中,国际制度建设是“一带一路”战略的价值诉求和重要内容,对于化解“一带一路”建设阻力、优化全球治理结构等具有重要意义。显然,将“一带一路”战略转化为切实合理、有可操作性的国际制度,有助于化解中国在国际制度方面遭到的种种挑战,刷新国际制度范式,推进全球治理结构转型。

一、“一带一路”战略对国际制度建设的诉求

国际制度是约束国际行为体的持久并相互联系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如国际机制、国际惯例、非政府组织等。国际制度对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维护国家利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国多以融入型制度战略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在认可和接受现有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实现自我发展,推动国际制度完善。然而,随着中国综合实力和经济总量的增加,单靠融入型制度战略已无法化解现有全球制度体系的顽疾,也无法很好地维护中国的全球利益,这就需要选择和设计一套与中国国家利益相符的国际制度体系,而“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恰恰满足了中国的国际制度战略需要。

(一)制度建设是“一带一路”战略的运行保障。“一带一路”战略是横跨欧亚大陆的国际性战略,沿线国家有60多个,这些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态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想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实现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有些国家对中国的和平崛起持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为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所吸引。显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和规范约束,就难以实现共商、共建、共赢的战略目标。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政局不稳、社会动荡、宗教冲突严重、恐怖主义泛滥的发展中国家,这无疑增加了“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难度,如果缺乏必要的国际制度支持,那么“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效果必将会大打折扣。

(二)制度建设是消解沿线国家质疑的有效策略。“一带一路”战略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际贸易、实现文化融合的重要战略,对于丝路沿线国家的现代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许多沿线国家对中国的战略目的存在质疑,担心本国沦为中国的附庸国,而英美等西方国家则为“一带一路”战略贴上了“中国威胁论”、“新殖民主义”、“掠夺资源论”等标签,并对缅甸、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菲律宾等丝路沿线国国进行煽风点火,从而使斯里兰卡港口城项目等重大项目被迫搁浅。所以,应当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制度建设,建立丝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平台、论坛场所等,增加“一带一路”战略的透明度,减少国与国合作的不确定性和合作成本,化解部分国家对中国的外交战略、经济政策的担忧和焦虑。[1]

(三)制度建设是优化全球治理秩序的重要途径。“一带一路”战略是覆盖44亿人口、涉及60多个国家的国际性大战略,它贯通了亚太、欧洲两大最具合作潜力的经济圈。可见,“一带一路”是涉及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和国际文化的大战略,“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国家制度的有力支持,对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的需求量尤为强烈。为此,中国发起成立了丝路基金、亚投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为沿线国家提供了区域或跨区域的公共产品服务,为全球治理秩序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此外,“一带一路”制度建设有利于稀释美国的TPP以及亚太再平衡战略对中国的制度羁绊,促进亚太、中亚等地区的战略平衡,为中国的和平崛起提供和谐的地缘政治环境。[2]

二、“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制度建构方向

在参与全球治理改革、建构国际新秩序的进程中,中国面临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路径:一是延续西方国家在国际制度上做出的新探索;二是除旧布新,不断推进国际制度创新发展。实践表明,二战后美国一手打造的雅尔塔体系并不能解决南北贫富分化、社会文明冲突、恐怖主义泛滥等问题,反而会将人类社会引向了不可持续发展的困境。所以,中国应当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国际制度建设的试点,探索国际制度体系建构的新方向。

(一)拓展治理主体范围。当今世界秩序是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秩序,从欧洲国家在世界各地建立殖民地开始,国家秩序就留下了西方国家的痕迹,近代以来的维也纳会议、雅尔塔会议、联合国成立、世界银行成立等无不是西方大国主导下形成的。时至今日,国际社会仍以西方思维和西方话语看待国际问题、处理国际事务,建构国际秩序和国际制度,不能很好地表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所以,应当拓展治理主体范围,将非西方国家的价值理念、利益诉求等也融入国家制度之中,推进国际制度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而“一带一路”战略所要建构的就是亚非国家主导的国际法律体制,这种国际制度实践有利于推进国际制度多元化,建构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3]

(二)促进国际制度公平。二战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殖民主义运动,实现了国家解放和民族独立,但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并未走向现代化道路,反而陷入了愈加贫困的发展困境。历史学家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就说过,在“中心—边陲”秩序下发达国家享受这边陲国家的资源和财富,而边陲国家则日渐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所以,应当建构公平合理的国际制度体系,促进世界各国的互惠共赢、合作发展。而“一带一路”战略是所建构的是以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也是以合作共赢、共商共建、互惠互利为基本原则的国际制度。比如,“一带一路”战略通过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金融等方面的深度合作,能够提高丝路沿线国家的经济造血能力,为这些国家提供实实在在的实惠,并促进世界经济朝着更公平、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以“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国际制度重构

国际制度是协调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处理国际事物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人类命运共同建设、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所以,中国应当以“一带一路”建设中推进国际制度创新,推进国际治理体系的转型发展。

(一)树立公平合理的制度理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想,也是国际社会秩序建构的基本原则。但在传统国际秩序中,西方国家多以貌似公平合理的国际制度维护和扩大西方国家在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中的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利益诉求并未获得充分关注。所以,应当将互惠互利、共建共享、共生共荣的合作理念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的制度体系之中,建构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和制度体系。比如,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制定中应进行民主协商,充分照顾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探寻国与国合作共赢的“最大公约数”;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多元化的国际合作方案,为不同国家提供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同时,作为“一带一路”的首倡国,中国应当秉持公平合理、互惠共赢的基本原则,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制度创新,以更好地优化现有的国际制度体系。

(二)建构多元合作的制度模式。“一带一路”战略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内容的国际性大战略,它虽然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国际战略,但也离不开跨国公司、民间机构、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的支持和参与。所以,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制度建设中,应当建构多元化的合作模式和制度体系,不仅要加强国与国、政府与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定期磋商机制、合作会晤机制等,还应当积极推动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民间机构之间的合作,为多元主体的经贸合作、对外投资等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比如,应当建立BT、BOT、PPP等多种经济合作模式,为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再如,应当协调好跨国金融机构的关系,推动企业融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企业提供统一的项目融资标准。此外,“一带一路”的国际制度不仅包括国际条约、合作机制、贸易规则等“硬制度”,还包括合同范本、示范文本、治理结构等“软制度”。所以,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应当以务实灵活的态度推进国际制度建设,不仅要发挥政府在“硬制度”建设中的关键作用,还应当发挥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在“软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更好地提高国际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4]

(三)建构科学合理的制度路径。国际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离不开顶层设计,但是国际社会并没有权威的立法机构来推进国际制度建设,这就需要以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国际制度体系建设。比如,“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当充分借鉴现有国际合作机制的合理成分,将之融入“一带一路”的合作机制之中;还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对话平台、合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利用上合组织、东盟、阿盟、欧盟等国际组织推动国际合作,为各个国家提供充分的利益诉求表达机会。还应以非正式制度为先导推进项目执行、标准制定、议题设置等,待非正式制度成熟后,将之转化为具有约束性的正式国际制度。在非正式制度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丝路沿线国家在发展程度、资源禀赋、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以尊重主权、相互平等、共同协商为主体推进联合声明、口头承诺、互换函件、备忘录等非正式制度建设,提高非正式制度的自由性、灵活性、开放性等,化解各个国家在战略层面所产生的各种纷争。此外,虽然“一带一路”是中国首倡的国际合作新模式,但也是多元合作、互惠互利的国际合作机制,必然离不开丝路沿线国家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对“一带一路”战略抱有质疑态度的情况下,如果不能让沿线国家充分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国际机制建设中,必然会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效推进,也会影响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信任关系。所以,应当通过项目实施推进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提高项目合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度,继而推进国际合作规则建设。[5]

随着全球治理机制的深度转型,传统的国际制度和国际秩序渐渐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并且给中国的国家利益与和平崛起带来严峻挑战。为此,应当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公平合理的国际制度体系建设,以更好地推进全球治理转型。

【参考文献】

[1]苏长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則与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思索[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6).

[2]何志鹏.“一带一路”与国际制度的中国贡献[J].学习与探索,2016(9).

[3]肖金明,张晓明.“一带一路”与国际法治:机遇、新课题与互动之策[J].理论探索,2017(3).

[4]王明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制度基础[J].东北亚论坛,2015(6).

[5]林民旺.印度对“一带一路”的认知及中国的政策选择[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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