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2019-06-01 07:35石玉龙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互联网环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石玉龙

【摘 要】网络知识经济背景下, 互联网环境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工作及生活。该背景下, 知识产权事件层出不穷, 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人的维权难度也随之增加。文章主要论述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特点及侵权类型, 分析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深入探讨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及方法。

【关键词】互联网环境;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计算机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及交流方式发生了明显改变, 涌现出了越来越多新型商业形态、模式及方法等, 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空前挑战及创新机遇。当前, 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 机制体制的改革, 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运用, 使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 经多年治理, 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知识产权人利益。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 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人们互联网所获取的信息不仅包括了传统的结构化信息, 同时还包含着大量的非结构化信息, 信息获取的便利让人们习惯了网络的免费模式, 只需通过网络搜索软件或者网站直接获取信息, 从而忽略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1]。另外, 同样因为对法律认知的不足, 维护意识的薄弱而没有对侵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这样的放纵行为致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二)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

我国一直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近年来, 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完成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但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存在较大的空白与漏洞, 而法律法规的改进与完善工作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因此在发展变化快、环境形势复杂的互联网中, 法律法规难以全面覆盖层出不穷的侵权问题, 而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2]。

(三) 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

在加强法制工作的同时, 也要不断完善互联网的监管机制, 并提升网络监管的执行力度,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应对侵权问题, 从而提升保护工作的时效性。但由于监管部门缺乏这方面的认识, 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以及执法态度中存在很大的问题, 而因监管不力所导致的问题却并不会给执法人员带来一定的惩罚。

(四) 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方面仍有待进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 由于网络知识产权无形性等特殊性质, 数据信息很容易被其他人所利用, 从而造成侵权行为[3]。但由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滞后, 发展至今一直缺乏有效的技术型保护机制, 从而难以应对网络上多样化的侵权手段, 而这也给司法部门的执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理念

(一)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一方面,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需求更加迫切;另一方面, 保护个体创新与推动整体的互联网经济发展之间还存在天然的矛盾, 需要法律予以协调、平衡。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 还要有利于新业态的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当着眼于有效促进互联网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 线上与线下交织, 产品与服务相融, 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 互联网新业态具有无限的生长空间, 亟须获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4]。反观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尚未具备保护与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的立法理念, 也鲜有对互联网新业态作出积极回应。如果不作出任何改变, 无疑会阻碍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

三、构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格局

1月13日, 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简称《规划》) , 提出, 未来几年内, 要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修订, 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根据《规划》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 必须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层面构建系统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新格局。1、在立法层面, 加快启动实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要以民法典的编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简称《民法总则》) 的颁布为契机, 系统梳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各项立法工作。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民法总则》, 正式拉开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序幕。《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该条第一款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该条第二款具体列举了《民法总则》框架下的八大类知识产权, 分别包括: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今后要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指引, 整合知识产权领域的各单行法律, 修订与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不符的条文规定, 尽快编纂出台民法典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分则。有学者主张, “未来民法典的编纂, 在设立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同时, 应该将知识产权纳入法典之中并独立成编”。2、在执法层面, 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不断完善保护模式和保护方法, 形成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1) 创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在各地区之间实施统一的执法标准, 在各部门之间形成执法信息联动机制, 降低执法成本, 完善执法程序。(2) 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办事效率, 缩短审查期限, 提高服务质量。1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 提出要在2020年底前, 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来说, 更要借助“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的东风, 切实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用和效率。(3) 对知识产权可以进行分层处理, 根据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和作用, 采取不同的行政保護进路。对于核心知识产权, 要加大行政保护与行政处罚的力度;对于一般知识产权, 可适当降低行政保护标准等。这样既有利于引导企业关注研究对自身最具竞争力的核心知识产权, 降低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及维护成本;又有利于引导有限的行政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提高行政效率;还有利于繁荣互联网经济, 促进互联网时代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3、在司法层面, 要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 不断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1) 借鉴设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有益经验, 将知识产权集中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适当推广。(2) 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明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裁判规则, 并切实“提升现有法律的适用性”。 (3) 畅通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建立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讼途径有机结合的多元法律救济机制。

四、结论

总之,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比以往更加严峻和复杂,主要体现在大数据背景下,人们对知识产权侵害的方式更加多样,如何及时掌握侵权行为以及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方式等都具有一定难度。新的时代背景,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必然会进一步凸显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时代局限性与滞后性。文章认为,如何改进法律保护机制以解决新时代下的问题,不仅是法律理论的需要,更是实践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吴潇.智能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理念——评《智能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11):244.

[2]王贤哲.浅谈现阶段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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