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2019-06-01 07:35张俊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商法

张俊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内涵,随后从债务权法律法规及物权法规两个方面探讨了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具体体现,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不足,提出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内涵分析

在民商法的使用过程中,是以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各项条款中都有着充分的体现。基于民商法角度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商事行为的主体都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以自身的道德素质来实现自身行为的约束,从而保证参加民商活动的各方都能够享有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原则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是现如今诚实信用原则的源头。伴随着我国城乡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促使城乡之间的市场交易也逐渐实现多样化和规模化。在交易数量越来愈多的新形势下,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这种现象更加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突出地位。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着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两方面。当前政府相关部门也针对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大了对民商法的完善力度,从而保证诚实信用原则与民商事法律之间的有效结合。在民商法体系中应当纳入诚信原则,把道德标准提升为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准则。从本质上讲,市场中的各项民商事活动都要遵照互惠与互利的准则,在此前提下保障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此外,诚信原则也要用来约束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在保障合同生效并且约束合同行为的过程中发挥实效。依照诚信原则的基本宗旨,合同双方有必要严格予以履行,促进良好合同效果的发挥。

由此可见,民商法有必要把诚实信用视为最基本的准则,通过推行诚信原则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并且平衡利益。诚信原则构成了其他民商法规定的前提与基础,在弥补漏洞的基础上也平衡了当事方的民商事权益。从司法审判角度来讲,诚信原则有助于落实公正的判断,在协调当事方利益的前提下确保符合最根本的市场秩序要求。民商法针对市场中的各种当事方都具备约束力,因此民事主体一旦进入了市场领域,就要保障自身的诚信,不可以运用损害其他当事方的手段来获取利益。对于现阶段的诚信原则进行严格遵守,有助于保障整个市场交易的稳定。

二、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具体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权法律法规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律法规中体现在情事更替原则和合法扩张已签订的合法的合同义务两个方面,在此将对这两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情事更替原则上的体现,主要体现在接触和同和变更合同内容时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基于利益等方面的考量,许多因素都可能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一方甚至双方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需要情事更替原则来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合法扩张已签订的合法的合同义务。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交易中的合同的内容较之以往更加丰富。当下的商业合同中对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都在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下要对合同的含义和内容进行不同程度的擴展和延伸。目前合同法的变化情况是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更加细致明确,从而能够更好的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实处。这样就能够大幅度提升合同签订双方的道德水准。

总的来说,在市场体制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合同双方也应当拥有更完善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来源于合法的债权合同。相比于传统模式的债权合同,现阶段的债权合同不再停留于生效层面上,而是与双方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在债权法规的约束下,民事合同正在不断延伸义务与权利的约束范围,在此前提下也致力于扩大合同义务。某些情况下,如果有必要详细划分或者改变合同义务,那么也应当遵照诚信原则,确保合同变更不会损害基础性的民事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规中的体现

一般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范畴的体现主要是物权公信公示原则。这个原则是处理物权法中相关案件时需要考虑的第一个原则。这个原则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是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商业交易过程中要做到公信。市场经济背景下,商业的趋利性非常强,个体经营单位的数量非常多,公示能够实现各个交易的信息透明化,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能够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民商交易正常平稳进行。为了切实保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民商法规定,物权只有通过公示后才具有法律效益,这就避免了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出现。综上所述,公示行为和公信原则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民商交易各方提供了安全交易的基本保障,两者也是物权法使用中的基本规则。市场经济不能缺少民商法作为基础性的调节手段。为确保市场上的各项经济活动都能顺利展开,民商法有必要把诚信原则视为最基本的法律宗旨。在诚信原则的全面约束下,从事民商事交易的市场主体才会真正遵守诚信,确保维护市场交易的整体诚信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不足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位置相对靠后

诚实信用在民商法中的优先权比较低,多数是在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无法解决时才会启动城市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这种排位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诚实信用原则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利器,能够解决其他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二是诚实信用原则位置过于靠后,没有体现出这个原则的重要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界定不明

诚实信用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涉及到不诚实的内容非常多,不诚实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很难分出等级,所以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内涵以及诚实信用和非诚实信用的界定。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会涉及,但是尚未有任何一个国家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非常活跃,民商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也不少,这就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界定有了更加急切的需要。从当下的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会发现,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影响了案件审理的速度。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性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各项法规都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然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法规却仍然处于空缺状态。可以看出,当下建立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法规迫在眉睫。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虽然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了合同法却未在合同文本中体现,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置于尴尬的地位,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我国当前仍未建立起完善信用体系,然而在进行民商交易过程中却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问题,导致民商纠纷案件数量竹节攀升,对我国市场秩序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路径

(一)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

当下,关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仍然缺少标准的内涵及使用标准,导致相关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因此,优化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从科学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开始。一方面,在一带一路经济战略下,商品经济的发展态势仍然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充分融入国内外的先进理念,才有助于国内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上关于诚实信用的含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表述,即意志说、双重功能说和条款说。以上三种学说都对于市场经济交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但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界定标准仍然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要求民商法律相关工作人员充分对于我国基本国情及相关案例进行细致的分析,同时合理预测我国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最终确定诚实信用的内涵和使用标准。另一方面,在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并界定了合理的诚实信用的内涵及适用标准后,需要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强化全面普法,为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的实施奠定基础。

(二)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亟待完善,直接反应出了我国民商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信用危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能够很好的提升经济交易过程中各方的信用程度,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问题。在民营经济中,街边摊和小吃和火锅烤肉店里的人造牛羊肉是最显著的商业诚信问题,这些非诚信经营为市场经济效益和大众的食品安全都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要尽快出臺各种政策,制定相关的法规,将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诚信问题遏制在萌芽之中。清理市场上的欺诈行为,能够改善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混乱局面,从而打造一个健康的市场氛围。

(三)加大对社会信用的监管和引导

在我国,如果民众发现了商家的欺诈行为,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忍受的方式来处理,这就增加了商家非诚信经营的嚣张气焰。对于市场的监督部门,由于监督方法和精力有限等多种原因,也未能全面检查出市场上的各种问题。所以,要加大对社会信用的监管力度,通过引导消费者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促进商家诚实经营。这就需要政府主持相关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需要给相关监管部门加压,以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作用。政府需要加大社会调查,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诚信档案,并通过电子联网,促使参与市场交易的个体都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为健康的市场交易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交易各方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之一,其在我国民商法中也占据着最基本原则的重要地位。然而,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这些都间接阻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实践难度。因此,应当充分了解民商法中城市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具体体现,从而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市场秩序的稳定提高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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