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2019-06-01 07:35杜一帆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方法论刑法分析

杜一帆

【摘 要】刑法方法属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方法主要是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尽管刑法学的每一个方法都有自身独特的功能,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用一种方法论是没有办法研究整体的刑法学。本文从刑法方法理论的几个概念出发,阐述了刑法学方法论对刑法知识的贡献,并分析了刑法方法论的意义。

【关键词】刑法;方法论;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刑法学必须要先研究刑法学的方法问题,使用的方法不恰当将会降低刑法的研究水平。当前,对刑法学界来说,方法论和方法仍存在较大的的争议。方法论主要是指所有刑法方法的综合理论,而刑法方法则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一、刑法方法理论的几个概念

方法和方法论从现代汉语的内涵上来讲,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方法主要是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手段,而方法论则是指学科研究中所有的研究方法或者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

1.1方法和方法論的联系

方法一般情况下是指人们处理事情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方法代表着人生观、世界观,一种世界观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一种方法或者是多种方法,由于多种方法的使用,一般情况下将多种方法统一到一起成为方法论。人们使用方法论这一概念时,主要是探讨一种方法在问题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探讨整个的方法体系。

1.2方法和方法论的区别

首先,方法和具体的问题相联系,面对具体的问题时,方法是独立存在的,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方法不受价值观的限制,符合问题的解决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而方法论和价值观是统一的,它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中的组成部分,更多的是用于解决世界观的问题。其次,方法是依赖于具体问题的,没有具体的问题就没有方法。方法论不受具体问题的影响,不和具体的问题相联系,它针对的是世界观问题。最后,通常情况下,方法问题在法学理论体系中总是处于从属或者非主流地位,而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是法理学的重要教学内容【1】。

区别方法和方法论之间的界限,不仅需要指出两者各自的功能和任务,还需要指出两者在知识体系中具体的应用方式。由于刑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方法和方法论都必须能够在实践中接受检验。

二、刑法学方法论对刑法知识上的贡献

方法论在法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方法论可以认识更多的法律知识,刑法方法论和哲学方法论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都能够引导人们积极向上,帮助人们获取真理。

2.1丰富刑法理论知识的贡献

当前我国对于刑法的研究尚处于较为落后的局面,很多刑法的研究者都没有找到研究的突破口,在刑法研究中还存在较大的阻碍。我国传统的刑法属于刑法学本体理论,人们研究的过程中缺少了方法,尽管有人在刑法的研究中引入了哲学的方法论,但取得效果并不明显。

实践证明,任何科学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方法论,方法论在科学理论研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多数理论都是有本体理论和方法论组成的,这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只研究方法论而忽视了本体理论最后呈现的结果也是无用的学问,而只研究本体理论忽视了研究方法的话,就会导致理论研究缺乏科学性。因此,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需要注重方法论和本体论的结合。

2.2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贡献

刑法不只是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知识,其操作程序也是非常复杂的。尽管有学者提出法律依靠的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但是通过实践发现,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仅仅依靠经验和直觉往往是不够的,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逻辑。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它通过科学陈述的方式,详细描述了法律的过程和结果。对刑法研究者来说,需要依靠方法论来解决法律中的问题,然而,大多数的刑法研究者都缺乏实践经验,基本上都是专业院校出身,只能依靠文献资料和理性思维逻辑来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结果【2】。

三、刑法方法论的意义

首先要正确认识到刑法方法论的重要性。从刑法的思想发展史来看,没有方法论刑法学就很难有长远的发展。没有方法论,就没有刑法学对哲学、社会科学等一些前沿思想的汲取,难以形成完善的犯罪理论体系。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特殊之处,而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成长环境、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性格特点都存在明显的不同。相同的案件外在影响因素不同,在量刑上会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必须要有完善的刑法方法论和理论体系来确保思维的一致性。刑法方法论的最大应用成果便是形成了犯罪论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为司法人员定案量刑指明了方向,能够避免司法错误。

刑法解释是方法论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近年来,刑法解释的研究可以说是刑法方法论研究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刑法学对解释方法的研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在刑法解释中要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发现并回应实物中的难题;重视国外的解释方法研究,并作为借鉴的依据,发现刑法解释的真谛,进而应用到我国刑法解释研究中去;重视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疑难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充分了解我国刑法适应解释的特色以及相应的问题;重视多元化的解释方法,如果运用某种解释方法和另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冲突,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看究竟使用哪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更准确;尽量防止放弃解释、不敢解释的现象,在使用解释方法之前,不要轻易下结论【3】。

未来刑法学的研究一定要走体系思考的道路,在走体系思考道路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体系化思考的重要性以及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在过去刑法学者对于犯罪论体系一直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犯罪论体系过于理想化,无法应用到具体的刑事案件中,但是通过实践发现,犯罪论体系的应用性很强,司法人员在进行司法判断中完全可以按照阶层犯罪体系进行判决。其次,体系化思考并不是某些外观上似乎没有问题,但实质上并不合理的折中说。例如,共犯从属性在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上处于无法“和平共处”的情况,但不少学者确比较认可“共犯二重说”,然而实际上既没有办法真正实现,在司法实务中对共犯的定罪也无法起到实质性的帮助。最后,体系化思考必须要借助刑法判断和思维上的前后一致性。

刑法方法论的研究还需要考虑形式刑法观和实质刑法观。所有的刑法问题都必须通过实质性的解释才能得出相应的结论。但是也并不意味着理论越形式化越好。在刑法评价中,价值判断、实质判断和规范判断缺一不可,实质刑法观并不意味着在会侵犯人权。这是由于构成要件本身就是被立法者类型化和实质地过滤了的法律判断,已经不在是形式意义上的生活事实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质刑法观是具有一定道理的。此外,在作为义务的判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对正规概念的理解以及对共犯和正犯的区别等问题上,现代刑法理论都将实质判断推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形式刑法观是行不通的,作为一种刑法立场,所谓的形式刑法观并不存在,刑法上与定罪有关的判断说到底全部都是实质性判断。

【参考文献】

【1】金泽刚, 王超强.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方法论与实践原则[J].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4(2):37-44.

【2】武良军. 文本规范的解释到裁判规范的证成——刑法方法论的一种觉醒[J]. 法治研究, 2018, No.117(3):79-94.

【3】韩晋. 论刑法学方法论的纵向流变——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争为线索[J]. 南海法学, 2018, v.2;No.8(2):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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