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逝者发声 向英雄致敬

2019-06-01 07:35王祉晔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王祉晔

【摘 要】本文从发生在笔者身边的社会热点事件入手,简要分析了“见义勇为”、“见义不为”与“见义智为”,提出了要倡导积极的、理性的、科学的见义勇为观,呼吁国家在立法保护、国家救助、社会舆论导向等方面给予支持。最后,从不同角度评价了此次热点事件,并表明了笔者作为新时代中学生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担当。

【关键词】见义勇为;见义不为;见义智为

最近,大家都在热议一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12月7日早上8时左右,一名60多岁的老人在鞍山某处冰面上遛弯儿拍照时不慎掉进湖里,在附近训练的消防员闻讯即赶来施救。天有不测风云。因冰冻面不结实,致两名参与救援的消防员落水。其后,虽然后续赶来的营救人员采取了乘船破冰等办法,也最终未能避免此次悲剧的发生。事件最终致使这名落水市民身亡、一名消防员因抢救无效牺牲,年仅23岁。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有人指责老人到冰面拍照的危险行为,有人对年轻的消防员为救老人牺牲感到不值,更多人在为消防员舍己救人的英雄壮举扼腕叹息之余而默默点赞……如何看待这一事件,对我们青年学生而言,不仅有关如何看待“见义勇为”这一社会伦理问题,还有关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承担起新时代赋予我们的社会责任。

一、“见义勇为”与“见义不为”

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见义勇为”,常常将“见义勇为”还是“见义不为”作为考验一个人道德水平和价值观的试金石。《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惩恶扬善、锄强扶弱、路见不平、挺身而出的性格一直根植于我们的民族基因之中。

长江大学舍己救人的15名英雄少年、危急时刻勇救学生的最美教师张丽莉、舍身救人的最美女孩刁娜、奉献爱心的好的哥王锡义、协助民警勇斗歹徒的保安队长姜顺玉、火中救人不幸献身的好村民罗腊英、临危不惧见义勇为的公交司机张波……面对危难,他们无暇考虑自身安危,出于本能、正义、人性的善良和对生命的敬畏,他们义无反顾、挺身而出,演绎了一幕幕感人至深的英雄壮举。这些壮举,不仅诠释了“见义勇为”的精髓,也像种子一样播撒着神州大地,感染着每一个心求真善美的中国人。

然而,近几年,随着“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事件引发的公众质疑,“扶还是不扶”也成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热点话题,甚至一度登上了央视春晚的小品节目。这些事件,背后所折射的是整个社会对于“见义不为”的深深反思。

毫无疑问,“见义勇为”应当得到认可与肯定,“见义不为”应当受到唾弃和否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青年学生倡导一种更理性的见义勇为观。如,路遇老人摔倒、突发病人或交通事故,我们应该义无反顾的伸出援手,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紧急施救;遇到违法犯罪分子,我们应该在适当自我保护的前提下尽快报警或寻求支援,而不能因为怕事后担责而选择做一个冷漠的旁观者。但是,一个不应该被忽视问题是:见义勇为固然需要大加提倡,但在“勇为”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我们自身的应急处置能力去恰当地合理施救。例如,当我们遇到有人落水时,我们应该在具备救助能力与救助条件的前提下再予施救;遇到火灾时,我们应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力所能及的提供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助结果,让施救行为的价值最大化。

二、“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

除了自然灾害应急避险,社会公众还应接受一些关于应急救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反观这些见义勇为事件,一些施救者本身具备救助能力,如火中救人事件中的消防官兵、路遇病人施救的医护人员、营救落水人员中会游泳的人等,这些人基本具备应急救援所需的基本技能,能够在适当自我保护的前提下专业施救,救助的安全性和成功几率较高;而有些施救者发自内心本能,不具备救助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救助成功率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救人不成反被救的也不在少数,如不会游泳的人下水救人。

虽然我们大力倡导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但在危机关头,救人心切的冲动往往会盖过明哲保身的理性①。如开篇事件中的消防官兵,如果一開始就使用破冰船可能会确保施救者安全,但现场条件是否具备、老人能在冰水中坚持多久等都是不确定因素,我们无法用“事后诸葛亮”的周全来判断紧急时刻的选择。见义勇为永远与风险相伴,毕竟在危急情况下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本身就是一项存在巨大风险的行为。如对心搏骤停者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很有可能造成患者胸骨骨折,而不进行急救又会贻误最佳抢救时机,4-6分钟后就可能造成患者脑和其他人体重要器官组织不可逆的损害、甚至死亡。对于这些危在旦夕的情形,再给救助者设置防止过失的门槛要求,则过于苛刻。

三、别让英雄们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的结果有成功也有失败,施救者有受伤也有牺牲。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应该从立法保护、国家救助、社会舆论支持等方面给予保障。

立法保护方面。《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做好事的人们一剂定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②

国家救助方面。见义勇为的施救者们不幸牺牲的,国家应对其家属给予抚恤和供养,致残或受伤的,国家应给予医疗救助或康复援助,确保他们及其亲属后续的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否则这些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很可能因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导致英雄们“流血又流泪”。

社会舆论方面。无论见义勇为的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社会舆论都应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正面的宣传和引导,以善意接纳和包容见义勇为产生的各种结果,这样才能告慰英雄,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

四、我对此次事件的看法

我们必须向英雄致敬!年轻消防员舍生取义的行为既体现了他高尚的职业道德也体现出他见义勇为的凛然正气;我们应该对老人的逝去表示遗憾和惋惜,但他的涉险行为可当作反面例教育社会公众增强安全自护意识;我们应该呼吁向公众普及救助知识和救助技能,更应加强对消防员这类特殊职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见义勇为,不计祸福。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们要以见义勇为的英雄们为榜样,责任无旁贷的传承见义勇为精神,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担当起新时代赋予我们的社会责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力量!

为逝者发声,向英雄致敬!

【参考文献】

①《人民日报大家谈:今天,要怎样见义勇为》2014年7月24日

②《民法总则对建议有为有哪些规定》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