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2019-06-01 07:35瞿筠
智富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

瞿筠

【摘 要】近几年来,中国非婚同居人数增加,“婚姻”及“伴侣”等词汇的含义开始向多元化发展。考虑到民众观念的改变和实际情况,为使法律更好反映现实生活、保障人民权利,同时避免立法的缺失给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秩序带来混乱,讨论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已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制度;民事伴侣;同居制度

一、传统婚姻制度开始改变

(一)婚姻的概念出现变化

婚姻只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从传统到现代社会,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理念、形态与财产法律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关婚姻与家庭的观念与生活呈现多元的状态。婚姻不再具有在古代那样的当然的意义。

首先,现代LGBT群体的运动已经将婚姻性别角色进行了扩展。父权社会的原始经济结构和性别预设随着男女社会资源占比的变化,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平权运动的产生,对传统婚姻契约的分工也发出了挑战。传统的性别角色将家庭中家务、育儿等任务默认为女性的责任,但在如今女性大量参与工作、承担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传统的基于性别角色的家庭分工和社会分工在现代社会往往只能降低整体效率,并让女性承担双重压力,这种传统模式是难以让人满意的。

其次,传统婚姻中营造的幸福感和精神收益,与传统父权社会形态是紧密相关的,当社会推崇两性各自的独立性以后,大部分婚姻所带来的精神幸福感已经不同,这种幸福感更多来源于婚姻中涉及的个体互动而非婚姻构建的关系本身。而正由于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立性,那么,婚姻双方牺牲自我的意义追溯,去建立高质量的共同生活实际上是门槛极高的东西。一旦复杂的独立性意义诉求不能在固定关系里面达成妥协,在婚姻中取得精神收益也变得困难起来。

(二)法律上的婚姻概念发生变化

这些思想观念的变化,使许多国家在最近半个世纪左右经历了婚姻制度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在过去50年内,这些国家结婚率几乎减半,离婚率上升了2-3倍。另一方面,家庭构成也发生了变化。从60年代开始,未婚/不婚、单亲家庭、非传统家庭(同居等)的比例一直在增加,而传统的婚姻家庭的比例从70%左右降到了45%左右,且这一趋势并没有明显的减缓迹象。而传统的“核心家庭”(爸爸妈妈带着一个或几个孩子住在一起)的比例从1970年的40%降到了现在的20%左右,这个比例已经少于结婚但没有孩子的家庭,甚至也少于单亲家庭。分析西方国家当前婚姻和家庭的观念,可以发现一些国家近二十年来同居人群和非婚生子女比例极高。丹麦一项统计表明,2010年后出生的婴儿中,有超过35%都是非婚生子,这其中绝大部分其实是稳定的非婚同居关系(civilunion)。婚姻制度衰退的原因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婚姻作为法律概念,可能需要重新定义。或许在新的几代人中,改变传统的单一的婚姻模式,也未尝不可。

二、民事伴侣同居制度的概念

(一)民事伴侣的核心是非婚同居

民事伴侣是介于婚姻和一般同居之间的第三个选择,她的核心在于有与婚姻相似的稳定的非婚同居,也就是长时间类似于夫妇共同生活。夫妇是现代家庭的核心,是父母、子女乃至兄弟姐妹等人身关系发生的源泉。基于这一特殊关系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职责,同居共财成为维持婚姻的要素。

多数国家都对婚姻中的同居做了规定——法国民法典明确称“夫妻双方互负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日本民法亦规定“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更规定:“丈夫和妻子应当一起生活,相互热爱、相互尊重、彼此忠诚,相互帮助、相互扶养。”明确提出了同居应包含的精神方面的内容。一些国家和地区,即便有少许变通,但同居仍然是婚姻维系的重要条件之一,如阿根廷民法典规定“除非依特别情况暂时的分居,夫妻应同居一室。”我国台湾地区亦做类似规定称“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探求各国对于同居权利义务的规范中的法律含义,我们可以给婚姻中的同居做如下定义:一,同居乃婚姻关系建立的后果,乃男女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二,同居的目的是达成维持家庭之目的,它要求同居雙方通力合作、相互帮扶照料,建立稳定的家庭结构。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称“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同居亦包含了共同生活和性的结合。

(二)同居是义务和权力

对照现实中非婚同居者,显然有不少是满足以上除婚姻要素外的所有条件的。既然已有此事,那么使尽义务者享受到权利,且保障该权利,是法律应有之义。通过以上对于同居的定义可见,除去第一条的内容,也就是不以婚姻作为先决条件,同居仍然可以产生一个类似于夫妻关系的、稳定的社会单位。在目前中国,非婚同居人员确实大量存在,并且在同居中尽到了维护社会之稳定,赡养老人及照料小孩的社会义务。如果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者则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民事伴侣制度的意义和可行性

(一)我国有不少实质同居人口

在我国,非婚同居人群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人群包括婚前同居者、丧偶老人、同性恋伴侣、独身主义者以及各种暂时无法结婚选择以伴侣身份共同居住的人群。这些同居现象的背后,是民众对于伴侣关系的选择已经产生了不同利益诉求。建立多种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本身就有利于增加民众自由选择的权力。

(二)民事同居伴侣制度的实行

不少国家通过立法来确认了同居伴侣制度。法国民法515条第8款定义同居是“异性或同性成年人持续、稳定和长期的共同生活状态”。上世纪70年代法律又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拥有完全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在财产继承方面意义很大。同居双方的财产除非事先有约定,否则各归各有,不受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保护。随后,法国又出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双方的互助及互享的利益,尤其在医疗保险、死亡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1999年在社会党执政期间法国通过了“民事互助公约”,非婚同居从此具有了准结婚的法律地位。同居者可以到当地政府机构登记领证,以便受法律保护。虽然同居与婚姻在法国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两者在关系的稳定性上有很大不同:同居伴侣的分手率远远超过结婚者。没有孩子的同居者分手率是同样状态的结婚者的6倍,有孩子的同居者分手率是结婚者的两倍。同居者分手不需要特别的法律手续。

(三)民事伴侣制度的意义

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不仅为当前多变的关系找到法律载体,同时符合法律现代化不断细化以及尊重人权的趋势;在实践的层面上,也将对单亲父母、性少数群体及黄昏同居者等同居人群带来制度上的便利和保护。即使目前来说不具备马上实践的条件,但它指明了立法的新思路,应当引起一定重视。

【参考文献】

1.金眉《婚姻家庭立法的同一性原理-以婚姻家庭理念、形态与财产法律结构为中心》,《法学研究》2017年 第4期

2.[美]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

3.王经纬 李永《论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黑河学刊》2011年 第9期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5.孟令志《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商法研究》2001年01期

6.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

猜你喜欢
婚姻制度
传统中国礼法对台湾地区婚姻制度的影响——兼谈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完善
现代回族婚姻习惯法的浅析
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
西方教会法时期婚姻制度中的契约关系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 婚姻制度的演进
妇女社会动员、婚姻自由与中共革命——红色苏区婚姻制度变革的相关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