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

2019-06-11 11:36王美丁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19年1期
关键词:分析总结城镇化

【摘要】城镇化当中所需要集体土地,是只能够通过征收方式来得到解决的,站在整体的角度上来看,这一种制度的根本理论则是基于物质利益的平等,但是,自身却不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平等,这种事实上平等正是体现在了越公越优当中,明显的超出了我国实际的社会发展极端,与着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等多种体制当中,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所以,一定要加强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的重视度,切实的满足于落实土地市场价为主要基准所提出的各种需求,从而最大限度上实现集体与国有土地,两者之间物权平等性。

【关键词】城镇化;土地征收补偿;平等原则;分析总结

城镇化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社会发展趋势,城镇化需通过征收实现土地国有化,从而与农民个人的土地权益之间形成难以避免的矛盾。这个矛盾如何化解,农民个人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是我们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基于事实上平等原则下的土地国有化征收

1.1 土地征收抑或土地征用

在针对于这点上来看,主要是基于我国宪法当中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的显示出了,关于城镇化以及城镇空间的实时拓展过程当中,对于一些所需要的土地,只能是完全依靠于征收或者是征用相關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来满足实现的,不管是在征收土地当中,还是基于征用土地当中所需要的条件,都是一定切实的满足于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提出的各种实际需求来。如果其中一方一旦不涉及到一些具体化的建设项目过程当中,那么城镇化必然会成为一种公共利益的,那么站在本质上来讲,城镇化则是没有人人疑义的。一些相关的西方研究学家来看,认为城镇化不光是包含了文明的实时发展,更多的是包含了整个城镇生长率不断的提升。

1.2 事实上平等抑或法律上平等

在针对于这点上来看,主要是因为城市土地中的国有化发展,是整个土地征收而非征用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那么我国相关的规章条例当中,为什么要做相关国有化的明文规定呢?马克思曾经明确的指出了,“土地国有化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劳动与资本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并且最终将彻底的清除掉关于工业以及相关农业当中,所存在的一些基于资本主义生产的方式上”,只有真正的处于那个阶段当中,阶级差别与各项特权之间才会随之不断的消失掉,简单来讲,站在马克思的角度上来分析,只有切实的实现土地的国有化,才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于实现于人人都能够享有土地享受平等所提出的本质要求来。

2、现行征地补偿方式的完善

2.1 失地农民补偿标准要公平合理

目前,虽然各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同,但其做法大同小异,都是以土地年产值为基础的补偿做法。其后果是补偿标准有失公平,标准偏低。所以说改革补偿方式,制定新标准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问题,除了要考虑被征用前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农民失地后就业、居住、教育、就医、养老等基本需要,以及土地市场供应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的宏观政策等因素,真正实行市场价补偿原则,实现从土地对农民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保障这个双重职能出发,让失地农民分享到经营城市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

2.2 发展乡镇企业,拓展就业空间

首先,积极发展乡镇企业,为失地农民开辟就业渠道。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主要指的就是失地农民,这些农民的就业方向一是流向大中城市,二是就近消化(只能靠当地乡镇企业来接纳)。所以说,乡镇企业既能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又是中国城镇化建设的有利补充。其次,大力发展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区域优势、发展定位,鼓励发展符合地方特色的金融、保险、贸易等第三产业。优化第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完善第三产业的协调机制,从而建立农村第三产业集群,引导城市中第三产业不断向农村延伸和扩散。要发展好农村的第三产业,还要加大对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加快宽带网络建设和农村信息化步伐,加强城乡之间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农产品网上交易。另外,还可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商业门面等。这样,不但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使得失地农民有了事业,而且也能为其带来红利,从而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第三,集中设立生产基地和创业园区。失地养殖户和种植户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持续发展上,目前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政府可以在统一规划下,安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园区,针对实际情况,集中设立生产基地和创业园区;当地农民可以采取“小份土地入股、大户集约开发、承包经营、联营合作”的办法,失地农民可以采取“离城不离土、离海不离水、动迁也安居、失地再就业”的方式,使有一技之长的失地农民也能有就业场所,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一定空间。这样既富了当地农户,又可以解决动迁户就业。

2.3 综合各种补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就业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对失地农民的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只能解决失地农民眼前的生存难题,也未能让失地农民获得由于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土地增值收益不应该只是“归公”,也应该让失地农民获得一部分增值收益,所以应该采取多次补偿来代替一次性货币补偿。在货币补偿的过程中,还要为失地农民谋出路,指导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土地征收成为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其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和广泛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目的的规定存在矛盾,关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规定存在不足,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性违法,导致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利益受损,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只有真正的增强对于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的重视度,才能够更好的推动这方面领域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黄尹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文献综述[J].法制与社会.2018(14)

[2]刘利珍.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6(06)

[3]朱瑞航.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22)

作者简介:

王美丁,1986年12月出生,女,大学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从事土地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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