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科违禁类题本看乾隆朝私铸问题

2019-06-16 05:18首都博物馆
中国钱币 2019年5期
关键词:清政府铜钱乾隆

(首都博物馆)

私铸指犯罪分子或团伙非法铸造钱币,以牟取利益的行为。自西汉铸币权收归国有开始,私铸始终禁而不绝,可谓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痼疾。

私铸是货币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关清代私铸——尤其是乾隆朝私铸问题已经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如叶世昌、王光越等学者对私铸政策[1]、成因及政府采取的措施[2]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一些成果。但乾隆朝私铸仍有一些重要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如私铸的规模、私钱参与流通的方式及价格、私铸的利润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刑科题本中现存较多私铸案例,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以十年为间隔,抽查乾隆二(题本上报时间,下同)、十二、二十二、三十二、四十三年(四十二、五十二年无私铸案件)共计四十八起私铸案例,并结合相关文献的分析,拟对该时期私铸问题及其影响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

一 乾隆朝私铸的背景及地域分布情况

清代,尤其是处于康乾盛世的乾隆朝,私铸之风盛行。这与该时期的货币政策、对铜钱需求的增大等多种因素有关。

清代,白银与铜钱并行。清初,政府规定库平纹银一两兑换铜钱一千文(即银钱比价为1:1000),但二者的实际比价随着市场而波动。清政府很重视银钱比价变化,并出台一系列政策平衡市场比价。不过,清政府的货币政策主要集中于铜钱方面。当银钱市场比价波动性较大时,清政府通过变更制钱(官铸铜钱,下同)的重量、成色、增减铸钱数量等措施进行调节。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因钱价较低,钱重从每文一钱提高至一钱四分,成色为“铜六铅(锌)四”;雍正五年(1727),钱价升高,制钱成色降为“铜铅(锌)各半”;雍正十二年(1734),钱重又减至一钱二分[3]。清中前期制钱成色及重量的频繁变化,致使市场流通中铜钱种类繁多、大小不一。同时,有些省份钱局偷工减料,所铸制钱质量低劣。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湖北、湖南两省所铸“昌字、南字钱色红不堪使用”,以致户部要求该省回收改铸[4]。乾隆五十五年(1790),江西省局铸出制钱“文字多有模糊,铜质亦甚粗造[5]”。官铸制钱优劣混杂,更增添了市场流通中铜钱的复杂性。这种混乱局面为乾隆时期私铸的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乾隆朝,随着经济的发展,对铜钱的需求大幅增加,甚至有些地区铜钱部分取代白银的功能[6],进一步扩大了对铜钱的需求。尽管乾隆初年各省钱局陆续开炉鼓铸,但铸额有限,造成市场上铜钱的缺乏及价格偏高。以京城为例:乾隆二年(1737),铜钱价格较高,银钱比价为1:800[7];乾隆九年(1744),铜钱价格略有升高,银钱比价为1:780[8];乾隆十三年(1748),银钱比价升至1:700 余[9]。其他省份情况类似。为增加市场中铜钱的供给、平抑钱价,清政府甚至默认了私钱的流通。如乾隆十年(1745),户部奏准“湖北行使之钱,除剪边严禁外,如有砂板、捶边、铅钱、古钱,俟该省制钱充裕之后,再行定议查禁”[10]。其中的砂板、捶边、铅钱等基本是私钱。可见乾隆朝铜钱的缺乏,为私钱的使用打开了方便之门,进一步促使了私铸的泛滥。此外,乾隆时期不仅制钱价格较高,且私钱价格也居高不下。如乾隆五年(1740),湖北“各处日用钱文,贯陌之中大半皆低薄轻小(私钱),绝少青、黄钱,由来已久,莫可究诘。向来钱价每钱一千仅值银一两及一两有零几分,迩来竟值银一两二三钱(银钱比价约为1:800)不等。钱价既贵,因而射利奸民复用私铸,搀和充斥市廛[11]。”我们看到,在高额钱价(包括私钱)的刺激下,乾隆朝本已严重的私铸之风更甚。

乾隆朝私铸范围很广。本文抽样的私铸案例中,除一例发生在安南(今越南)外,主要分布于广东、四川、江苏、江西、浙江、湖北、甘肃、福建等省,各省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此外,据乾隆十八年刑科题本的记载,云南、贵州、河南、河北、安徽、陕西、广西等省,也存在较多的私铸现象。可见,乾隆朝私铸涵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但主要集中于两类区域。一是南部的沿江沿海地区,如广东、广西、江苏、浙江、湖北、福建等省;二是铜、锌的铸钱原料产地,如云南、贵州、四川等省,因这些地区币材较为充足,也是私铸案件多发之地[12]。

表1 乾隆朝私铸案件地域分布表

由表1,各省私铸案件数量差别较大。其中,私铸案件较多的是广东、浙江省,分别有14、11 例,二者之和超过总数的50%;其次是江西、四川省,约占案件总数的30%;其它省份私铸案件较少,最少的省份仅发现一例。可见,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更易滋生私铸,与该地区货币的需求量较大有关;四川等省私铸也相对较多,与该地区铜、锌等原料充足,私铸成本低有关。

此外,不同年份私铸案件次数分布很不均衡。从表1 中统计数据看,各年份私铸案件次数分布呈橄榄形,乾隆中期私铸案件较多,而早期和晚期均较少。其中,乾隆三十二年(1767)私铸案件次数最多,超过总数的一半;乾隆二十二年(1757)次之,约占三分之一;而其他年份私铸案较少或未发现。不过,各年份私铸案件次数的差异,可能与清政府各时期对私铸的管理力度不同有关。清政府对私铸治理严厉时,查获的私铸案件较多,反之,私铸案件较少。如乾隆初年,清政府重点查获私销铜钱问题,而对私铸的管理较为宽松,乾隆甚至认为查获私铸有避重就轻、邀功请赏之嫌[13]。该时期清政府疏于对私铸的管理,因此查获的私铸案件相对较少。乾隆中期,清政府加强了对私铸的管理,私铸案例明显增加。可见,乾隆早、晚期的私铸案件较少,并不说明该时期私铸较少,而是反映不同时期清政府对私铸态度和重视程度明显不同。

我们看到,清中前期货币政策导致了官铸制钱的种类繁杂,且各省所铸制钱良莠不齐,使私铸的兴起成为可能。乾隆朝制钱的不足,及私铸钱高昂的价格,为私铸的盛行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因此,乾隆朝私铸案频发,且私铸的范围很广,基本涵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及盛产铜、锌的西南地区。

二 乾隆朝私铸规模及私钱的使用

对具体私铸而言,私铸的规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同时,所铸私钱顺利进入流通领域后,私铸者才能达到获利的目的。因此,私钱的使用是私铸的关键环节之一。

1.乾隆朝私铸规模

乾隆朝,私铸多是各行其是,其规模也各不相同。以下主要从私铸团伙人数及铸额两个方面分析私铸规模的特点。

私铸大多数情况下是团伙作案。虽然私铸工艺较为简单,但包含看火、掌钳、翻砂、磨钱等多道工序,同时还有挑水、打炭、扇风箱等杂活,因此私铸通常需要多人分工协作才能完成。从调查的48 起私铸案例看,私铸团伙人数均在10 人以下,其中5 人及以下的案例约占七成,最少的一例仅一人。可见,乾隆朝大多数私铸案参与人员较少,私铸规模较小。这可能与私铸的保密性有关。私铸是违法行为,参与私铸的人员越多、规模越大,越易于走漏风声。故私铸团伙的人数一般都较少,且多是关系密切的熟人,有些甚至是家人。不过,乾隆朝私铸也有人数众多的案例,如乾隆晚期,川黔边境的桐梓县老鸹窝地方私铸一案,该团伙设炉数10 座,涉案人员达300 余人[14]。但这种规模的私铸在清代中前期仅见一例。

乾隆朝,私铸案参与人数较少,故所铸私钱数量通常较小。为了解该时期私铸数量的分布情况,现将48 起私铸案例所铸私钱数量进行统计。以1 万文为间隔,将私铸案例按私铸数量分为六个部分,其中5 万及以上私铸案例较少,故合为一部分。各部分私铸案例分布比例见图1。

图1 乾隆朝私铸数量分布图(资料来源同表1)

由图1,乾隆朝私铸案铸额分布较为集中。私铸数量在1 万文以下的案例最多,共计35 起,约占私铸案例总数的73%。该35 起私铸案例分布也有差别,其中私铸额不足0.5 万文有21 起,约占总数44%,最少的私铸案例竟未铸出一文钱。可见,该时期近半私铸案例铸额不足0.5 万文。私铸额超过1 万文的案例共有13 例,仅占私铸案例的27%。各个部分间私铸案比例相差不大,其中5 万文以上案例略多,也仅有3 例,占总数的6.24%,最多的一例私铸数量达171 400 文。从整体上看,乾隆朝私铸额较大的案例较少,大多数私铸案铸额较小,其中七成以上案例不足1万文。

该时期多数私铸案铸额不大,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首先,私铸者害怕被人发现、告发,主动停止私铸;或私铸行为被查获,被迫终止私铸。这样案例较多,是私铸停铸、案发的主要原因。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广东平远县私铸案,私铸案犯系父子,连铸三次,共铸出铅钱647 文,因“虑及连日开铸,恐致败露,将风炉拆毁”,停止铸钱[15]。其次,铸钱技术不过关,折耗太大,无利可图,或原料用完,而停止私铸。如乾隆十二年(1747)甘肃张掖县私铸案,陈策等三人“连铸几火,俱系残缺穿破,不成钱文……陈策疑系铅铜不均之故,又即自行搀和均匀,复入炉熔铸,仍不成钱。陈策因耗费铅铜、煤炭,不能成钱气愤,遂将穿破钱文并家具等物,弃置屋内墙边[16]。”再次,有些私铸案涉案人员较少,铸币能力有限。如乾隆三十二年江西瑞金县私铸案,仅一人作案,前后共铸出私钱一千文,并掺合在大钱中使用出去,后被县役拿获[17]。

上文已及,乾隆朝私铸案中也有少量铸额较多的案例,主要与其涉案人数及造币技术等有关。如乾隆三十二年江苏吴县私铸铅钱案,先后共铸出铅钱171 400 文。该案涉案七人,其中三个铜匠,两个银匠(一个曾铸过铅钱)[18]。同年,浙江山阴县私铸案,共铸出私钱101 200 文,参与人员也是七人,其中一人为铜匠,并有私铸经验[19]。可见,私铸数量较多的案件涉案人数较多,铸造技术较高,故铸钱数量较多。

由上分析,乾隆朝多数私铸案件规模较小,所铸私钱数量较少,但由于各地私铸盛行,私钱总量很大。囿于资料缺乏,无法估算出当时私铸总量,不过从零星的资料记载,可以看出当时私铸数量之大。乾隆三十四年(1769),清政府大规模收缴小钱(基本是私钱),浙江、河南、安徽、江西、江苏、广东、广西等省收缴小钱7 828 343 斤,折合小钱约38亿枚[20]。此后,市面上流通的私、小钱有所减少,如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两广总督李侍尧等向乾隆奏称,其辖区内钱铺的钱文中,“每钱千文内有唐宋元明古钱一百余文,儇薄小钱三四十文[21]”。乾隆五十五年(1790)再次大规模收缴小钱,这次共收缴18 208 670 斤[22],折合小钱约81 亿枚,数量远大于第一次。不过,清政府收缴上来的小钱远不是全部,乾隆朝私铸之盛、私钱数量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2.私钱的使用方式及价格

私钱是非法的,其价值也较低,没有储藏价值。因此,私钱铸出后,私铸团伙急于将其以较高价格使用出去或变现,以回收造币成本及获得利润。

乾隆朝,私钱的使用是违法行为,尤其是乾隆中后期,清政府加大了对私铸的惩治力度,更增大了私铸团伙私钱使用的难度。从本文调研的私铸案例看,私钱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是掺用,私铸者将私钱掺在制钱中使用;二是兑换,私铸者将私钱批量兑换成制钱或白银。

私钱的掺用是私钱进入流通的最直接方式。本文抽查的48 起私铸案例中,除16 起私钱尚未使用外,其余大部分案例均存在私钱掺用现象。这种方式将铸出的私钱化整为零,零星掺杂在制钱中使用,不易暴露私铸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不过,私钱需少量掺在制钱中才能使用。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广东平远县私铸案,私铸团伙三人,主犯以典当衣服钱320 文作为本钱,两次共铸铅钱486 文。为将所铸私钱掺用出去,该犯又典当衣服得制钱550 文,将铅钱陆续掺入钱中,分七次才将私钱全部兑换为花边银钱[23]。从该案看,每次掺入的私钱应该不足制钱的五分之一。

当私铸的数量较多时,仅靠零星掺用,所需时间较长,资金回笼慢,同时延长时间也增加被政府查获的风险。因此,私铸者往往将私钱低价兑换给贪图小利的人,再由后者贩卖或自己掺入制钱中使用。由表2,48 起私铸案(除16 起私钱尚未使用外)中,22 起存在批量兑换私钱现象。这些案件的私铸数量均在3 000 文以上,其中3 000-5 000 文的6 起,5 000-10 000 文的7 起,10 000 文以上共8 起。我们看到,私铸数量越多,越倾向于使用批量兑换私钱的方式。可见该方式是大额私钱的主要使用方式。

私钱的使用方式不同,其价格也有较大差异。私铸者采用掺用的方式时,私钱价格较高,获利也较大。虽然私钱本身价值较低,但掺在制钱中使用时,可以以次充好,私钱与制钱基本没有差别。但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掺入的私钱不能太多,否则会被收纳人发现而拒绝接受,且易被政府查获。

私钱批量兑换时,通常兑换成制钱或白银,其价格变化较为复杂,见下表2。

表2 乾隆年间1000 文私钱兑换制钱或白银数量表(资料来源同表1)

由表2,私钱多数兑换成制钱,仅少部分兑换成白银,且私钱的价格明显低于制钱。乾隆时期,虽然私钱与制钱的兑换率变化较大,1 000 文私钱兑换制钱数量在400~900文之间,但多数在700 文左右,过低或过高的情况都比较少。其中,铅钱的平均兑换率略低于铜钱,说明铅钱的受欢迎程度更差一些。私钱兑换成白银的案例较少,当时库平纹银一两兑换制钱约900 文,成色不足的白银兑换的更少,表中白银可近似折算成制钱,两者相差不大。可见,私钱均以低于制钱的价格兑换出去,且时间与地区的差异对私钱的兑换率影响不大,说明乾隆朝私钱的价格较为稳定。

私钱与制钱的价格差别,吸引了一批贪图小利者,他们从私铸者手中兑换私钱并转兑或掺用出去,以赚取差价。他们绝大多数是小商贩,其次是钱铺、钱摊等经营者和贪图小利的非经商者。其中,小商贩经营货物种类各异,有猪贩子、羊贩子、鱼虾贩子、烟店主、米店主、饭店主、酒店主等,还有些与私铸者素不相识的过往商贩。这些小商贩虽然经营范围不同,但由于每天经手的铜钱数量较多,私钱易于掺杂其中,转手之间就能获得一些利润,且隐秘性较好。因此,他们是兑换私钱的主要人群。钱铺及钱摊等经营者也参与私钱的兑换。清代,钱铺、钱摊或钱桌等靠经营铜钱而获利,一般规模不是很大。由于他们经营铜钱兑换的业务,比普通小商贩更有条件掺用私钱,在抽样的私铸案例中,钱铺贩卖私钱有四例,约占五分之一。还有些购买者并非商人,他们购买私钱仅为得到蝇头小利,但这样的案例不是很多。

我们看到,私铸者通常尽快将铸出私钱使用出去,其方式主要有掺用和批量兑换两种,且多是二者并用。私钱的使用方式不同,其适用范围及价格等也有较大差异。前者适合少量私钱的使用,私钱价格较高;后者多为大额私钱的脱手,私钱价格稍低,但该方式能尽快将私钱兑换成合法的制钱或白银,并降低风险。

3.私铸的利润及产生的影响

虽然乾隆朝私钱的价格略有差别,但总体上看私钱价格较高。同时,私铸者甘冒触犯刑律的风险竞相私铸,说明私铸利润之高。私铸者对利润的追逐,导致该时期私铸蔓延,进而影响了正常的政治和经济生活。

私铸的目的是获利。为此,私铸者一般采用减轻钱重、降低私钱成色等方法,降低造币成本,以获取更高的利润。一是减轻钱重。乾隆朝,官铸制钱每文重一钱二分、钱径约24mm,而私钱通常较薄、小。如乾隆六年(1741),江西民间流通的私钱“每百长不及三寸,低薄丑恶,莫可言状[24]”。乾隆四十五年(1780),云南省私钱“每百不盈一掬,半系铅、沙搀杂[25]”。二是降低成色。乾隆朝制钱主要是四元合金钱,其中铜为50%、锌41.5%、铅6.5%、锡2%。私钱的成色较低,铜含量基本低于50%。本文抽查的案例中约有四成仅以价格低廉的铅或锌铸币,成本更低。此外,私铸工序简单,制作粗糙,也相应降低了成本。因此,私钱质量较为低劣,制作成本较低,私铸有利可图。

乾隆朝,多数私铸案利润较高。但由于私铸数量、技术及私钱成色不同,不同私铸案例的利润差别较大。其中,私铸规模较大、铸额较多的案例,获得利润较高。如乾隆十八年(1753)云南普安县私铸铜钱案,团伙六人,共铸私钱185 串,除“还铜铅价值饭食工价等项一百二十五串外,余利六十串[26]”,人均分得私钱10 串,私铸利润达48%。有些私铸案例,虽然铸出私钱数量较少,但由于铸造技术较好,成本较低,利润也较高。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四川新繁县私铸铅钱案,吴均亮等以典当衣服的500 文制钱做本,购买铅八斤、火罐等,自制钱模,在自家屋内砌炉私铸,两日成钱1 300 文,兑换给过路的钱贩子,得制钱900 文。除去本金500 文,获利400 文,利润也达80%[27]。还有些案例,私铸者降低铜的含量,甚至采用价格低廉的铅铸钱,私铸利润更高。如乾隆十八年广东省增城县何和玉等私铸铅钱案,前后三十余天,铸成铅钱168.3 串,先后兑出166.2 串,共兑换花边银104.064 两(其中30 串私钱的售价仅部分收回),剩余铅钱2 100 文。扣除工本费、房租、礼金等银40.85 两外,实得利润银63.214 两,“五股均分,每人分得利银一十二两六钱四分二厘零,尚存铅钱二千一百文[28]”。该案利润率高达155%,加上未付的款项及未售出铅钱,利润更高。

不过,该时期有些私铸案也存在利润率较低,甚至亏本的现象。私铸需要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币材、铸钱器具,及租赁房屋、雇请小工等,若私铸数量较少或成本较高,则利润较少或入不敷出。如乾隆三十二年广东省潮州府海阳县私铸铜钱案,主犯林阿溜伙同赖阿鸡铸造私钱,前后持续九天,铸造私钱4 966 文,兑换成制钱4 671 文。该钱除去本钱3 300 文、房租250 文、雇工费540 文(小工三人,每人每天20 文),仅余制钱581 文,两人均分,林阿溜分到制钱291 文,仅比雇佣的小工多110 余文。林阿溜见私铸利小,又承担较大风险而散伙[29]。有些私铸团伙造币技术较差,造币成本较高,不仅无利反而亏本。如乾隆十二年(1747)甘肃省张掖县私铸铜钱案,陈策等连铸数日,皆是“穿破不成钱文”,因浪费工本费较多,陈策气愤,将穿破钱文及器具弃置屋内,被官府发现而拿获[30]。此类私铸案通常造币数量较少,且铸钱效率低、成本高。

从总体上看,该时期私铸利润较低或亏本的案例较少,多数私铸案利润较高,其中私铸规模较大、造币技术较高及私铸铅钱案例尤甚。私铸的高额利润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尤其对那些手工匠人、小商人、无业游民等。他们处在社会底层,生活艰难,在私铸的丰厚利润诱使下甘冒风险设炉私铸。同时,由于清政府对私铸、私钱流通的管理时紧时松,及地方官吏查获不力,以致私铸泛滥成灾,并对当时财政收入、货币制度及吏治等方面带来较大影响。

首先,私铸影响了清政府造币利润的收益。清代,各省钱局铸钱的最大目的是追逐造币利益。乾隆朝,由于滇铜、黔锌等开发,铸钱成本较低,造币利润逐步升高。如贵州省钱局,乾隆元年(1736)铸钱获利白银6 551.616 两,利润率约21.6%;乾隆二十年(1755),随着铸钱数量增多,利润增至34 423.127 两,利润率高达42.9%;乾隆四十一年(1776),获利34 542.924 两,利润率约为43.1%[31]。虽然各省钱局铸币利润有差异,但基本都有盈余,尤其是铸钱量较大的宝泉、宝源局及铜料充足的云南省钱局等。铸钱利润实质是政府征收的铸币税,可以说铸币税成为该时期清政府较为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上文已及,私铸利润率较高,且私铸遍及全国,私铸利润总量较大。而私铸利润就是非法获取的铸币税,直接影响了清政府的铸币税收益。同时,随着私钱的大量流通,制钱的价格也略有下降,也相应降低了各省钱局的利润。

其次,市场流通中私钱充斥,影响了正常的货币制度。私铸较为随意,铸出的钱币轻重不一、材质各异,种类繁多。如乾隆六年(1741),江西民间使用的铜钱“半系砂铅、漏风(破烂不堪小钱)、鹅眼、剪边、锤扁以及无字铜片等项[32]”。乾隆十年(1745),广东省因钱局久未开炉铸钱,市场流通中私钱、小钱约占九成[33]。乾隆十四年(1749),湖北“彼此交易多用钱文,乃制钱之外复有剪边、剉孔、砂壳、鹅眼、锤扁、京墩(康熙小制钱)、铅铁等项概行使用,竟与制钱无异[34]”。砂铅、漏风等各类名目的钱币多是私钱。可见,乾隆朝流通的铜钱中私钱所占比例较大,且种类较多,使传统的制钱制度遭到较大的冲击。同时,私钱的大量流通,影响了物价,易于造成交易过程中的纠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再次,私铸侵犯了清政府的铸币权,也加重了地方官吏贪腐现象。清代,清政府垄断铸币权,并对铜钱的重量、成色等有具体的规定。乾隆朝私铸的盛行,严重侵犯了清政府的铸币权,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同时,私铸的泛滥对各级官吏的腐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湖北汉川县私铸案,案犯4 人先后铸造私钱100 余千文,不久被邻居告发并拿获,后经行贿得以释放[35]。此外,有些省份钱局也加入私铸行列。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乾隆认为“各省局员将官钱私行减小,额外多铸小钱,希图赢余肥槖,以致(私铸)流行……而督抚等又以钱局为美缺,往往将伊信用私人派令管理,使之得有赢余。以致辗转效尤,竟成锢弊[36]”。可见,各省官员对私铸查办不力,及胥吏的纵容,使私铸更加猖獗,而私铸也助长了地方官吏的腐败现象。私铸与官员贪腐相互影响和促进,使乾隆朝私铸之风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为此,清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惩治私铸,如乾隆八年(1743)出台私铸铅钱禁令,乾隆十五年(1750)、三十年(1765)、三十六年(1771)等多次重申私铸禁令[37]。但货币制度的落后及流通中制钱的缺乏,私钱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钱的不足,故这些政策不仅未能从根本上杜绝私铸问题,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四 结论

通过对乾隆时期48 起私铸案例的分析,对该时期私铸及影响有了进一步了解。私铸案例及文献分析表明,乾隆时期私铸盛行,经济发达地区及云贵等产铜、锌地区尤甚。不过,多数私铸案例规模较小,私铸铜钱数量不大。但由于私铸案频仍,全国私钱总量较大。从私钱参与流通的方式及价格看,私铸团伙通常将私钱以兑换方式赚取利润,或直接将其掺杂在制钱中使用。前者适合大宗私钱的销售,私钱价格略低;后者适于少量私钱的使用,价格较高。总之,乾隆时期私钱数量多、价格稳定,私铸利润较大。在高额的利润促使下,该时期私铸成风、私钱泛滥,不仅减少了清政府的造币利润,而且扰乱了货币制度,进而影响了正常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注释:

[1][25]叶世昌:《清乾隆时的私钱和禁私钱政策》,《中国钱币》,1998 年第 3 期,第3-5 页。

[2][14][20][22]王光越:《试析乾隆时期的私铸》,《历史档案》,1988 年第1 期,第92-98 页。

[3][10][37]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钱币》,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 年版,第7-8 页;第118 页;第118-122 页。

[4] 同[3],第111 页。

[5] 《清朝文献续通考》.第一版,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7684 页。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陈钱法积弊请禁用色银及打造小件铜器事》,乾隆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档号:04-01-35-1235-017。“窃见数十年来银可贸易之物渐该用钱。即以浙江而论,如松江之布、杭湖之丝、浙东之麻、炭、槠、漆等物,向日收买俱系用银,今则无不用钱。推之他省亦复皆然。然在买者岂愿舍轻齑之银,而用重运之钱,即卖者何乐以值银一钱之货售钱七八十文?良以钱可按数稽,银难辨色,而定有驱之使然也。甚至民间田房交易盈千累万,契内书银而实则交钱……”。

[7][12][36]《清朝文献通考·钱币》,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4994 页;第7686-7687 页;第7685 页。

[8] 王光越:《乾隆初年钱价增昂问题初探》,《历史档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1984 年第二期。

[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议山东按察使李渭陈请截留京铜开炉鼓铸钱文事》,乾隆十三年闰七月二十七日,档号:04-01-35-1239-009.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请依浙省青钱式样开炉鼓铸事》,乾隆五年十一月初八日,档号:04-01-35-1231-020.

[1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陈变通钱法事》,乾隆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档号:04-01-35-1248-014。

[15][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广东巡抚王检题,档号:02-01-07-14212-003。

[16][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甘肃巡抚黄廷桂题,档号:02-01-07-14098-007。

[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档号:02-01-07-14211-013。

[1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三十二年八月初七日,江宁巡抚明德题,档号:02-01-07-14211-004。

[1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巡抚熊学鹏题,档号:02-01-07-14216-012。

[2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报广东遵旨收买小钱及查禁私铸钱文事》,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档号:04-01-35-1271-033。

[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报筹办洋铜鼓铸钱文以利民用事》,乾隆六年九月十二日,档号:04-01-35-1232-009。

[2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署理贵州巡抚题,档号:02-01-07-14129-004。

[2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三十二年,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档号:02-01-07-14212-013。

[2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署理刑部尚书阿克敦题,档号:02-01-07-14128-002。

[2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档号:02-01-07-14215-009。

[31] 王德泰,强文学:《清代贵州钱局设立时间及铸钱利润考》,《历史档案》,2013 年第4 期。

[3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报筹办洋铜鼓铸钱文以利民用事》,乾隆六年九月十二日,档号:04-01-35-1232-009。

[3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报商办可否仿照京师钱法六款事宜事》,乾隆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档号:04-01-35-1235-024。

[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奏报筹酌办理楚省钱法各款事》,乾隆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档号:04-01-35-1241-004。

[3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违禁类,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档号:02-01-07-1416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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