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伤老人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2019-07-04 17:58杨学友
老友 2019年6期
关键词:韩某交强险周某

杨学友

编辑同志:

我老伴韩某今年62岁,一年前他从企业退休后,到一老旧小区从事门卫兼卫生清理工作。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驾车到该小区附近办事,因附近无停车位,便将车横停在了韩某所在小区的铁门外。韩某清理完小区卫生回到岗亭时发现汽车横挡在门口,气愤之余边用手拍打汽车边叫喊司机。周某办完事回来取车时,不仅不认错,还与韩某发生口角。韩某一气之下,用手抓住车门把手不让周某开走,周某边发动汽车边警告韩某松开手。双方僵持之时,周某强行发动汽车,并将韩某带出2米远,致其摔倒受伤。交警经鉴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周某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韩某经送医院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挫伤。住院15天,我垫付医疗费6700余元。事后,我找到周某,要求他赔偿我老伴的医疗费,但是周某却让我去找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周某与韩某发生争执时,明知强行开车会伤害他人,却故意为之,其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朱××

朱××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即便是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损失的,依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处强调的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非驾驶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并不包括人身伤害。

因此,你们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全額赔偿(交强险赔偿不区分责任大小),若被拒绝,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益,一般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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