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河南传统曲艺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9-07-12 12:29刘媛媛河南大学音乐学院475001
大众文艺 2019年7期
关键词:曲艺河南文化遗产

刘媛媛 (河南大学音乐学院 475001)

河南曲艺音乐历史文化悠久,在中原乃至全国文化史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上千年的发展中,积淀了许多优秀的作品,极具文学价值和社会教化意义,已然成为我国曲艺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作为一种靠口传心授而发展的民间艺术,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慢慢浮现,其中,外来文化的侵蚀、本土文化的缺失,使得传统曲艺的处境并不乐观,目前我国对传统文化也有相关的保护,主要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公权力介入方式对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行政保护,但对传统曲艺艺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却较为缺失。在当前这种状况下,政府通过对曲艺艺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显得迫在眉睫。

本文将河南传统曲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切入点,将有利于集中研究传统曲艺的资源,开拓研究视野,进而探索传统曲艺的发展演变规律,打破传统曲艺守旧不变的僵化观念,为保护、传承、创新、发展河南传统曲艺的新模式。此外,通过对河南传统曲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等热点问题,使传统曲艺的交流、演出方式得以更好的传播,对河南传统曲艺的演出、交流提供更为实证性的研究贡献。

一、河南曲艺知识产权面临的现状

1.曲艺艺术的一般性商业化使用

每逢农历正月十三之时,河南周边地区的曲艺艺人都会来到河南平顶山市宝丰县马街村开启马街书会,书会上各路艺人都会将自己的看家本领表现出来,每个艺人都可以搭建自己的“棚”,这个“棚”类似于小摊位,可以容纳1-5人或更多,艺人在书会上表现才艺,获得肯定最多的艺人将会成为书会中的“书状元”。马街书会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极强的群众基础,是中原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载体。但如今,随着观念的变化,人们对相关曲艺活动进行了大量的开发和商业化使用。在一些旅游景区等商业场所中,组织者为了吸引游客,表演民间传统音乐也已经成为一项“收费项目”,或者“名片项目”,作为一种商品或展示品向大众演出。虽然这些商业化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传统文化传播的作用,但其本质却是获利,弘扬文化、继承传统并非其主要目的。

2.曲艺作品的“滥用”和剽窃

现代作曲艺术的发展,也让作曲变成一种机械式的“生产方法”,作曲家将拼贴、采样组合而成的作品推到市场上,并将之称为“作品”,一些音乐创作者将“采风”获得的民间音乐作为自己“原创”作品,也有将民间音乐稍作改动便冠以“作曲”之名。一些商家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也会借用曲艺之名,弄虚作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这些借传统曲艺之名的“艺术创作”活动虽能够满足当下人对传统文化的复古偏爱心理,但是本质上却是不负责的。公众会对传统文化产生错误印象,扭曲传统曲艺音乐的内涵,无视传统曲艺文化的发展根基,阻碍传统文化的发展。实际上民间传统音乐根植于民间生活而生,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如果单单从外在形式上进行评价的话容易走入误区,造成错误解读。

二、制定相关法律保护的对策

1.细化法律条文解释

我国自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有四年的时间,非遗法中的第四十四条涉及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方面的主要立法说明,第四十四条也是司法保护的重要突破口。然而受限于法律条文的有限,针对具体的实际情况,目前尚缺乏详尽的法律解读。

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传统曲艺艺术,笔者建议应当对法律条文进行更加细化的阐释,民间传统音乐作品具有一定特殊性,由于流传时间较长,已经无法找到具体的作品创作者,笔者认为在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上,法律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赋予音乐作品一定的署名权以及演绎权,真正做到在传承中保护民间曲艺作品,并且对侵权行为作出具体限定,从而确保民间音乐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出现作品侵权行为时,法律也需要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完善地方立法

河南曲艺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背后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来自于基层立法工作做的还不够,在我国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后,河南省也针对现有的省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条例,但是在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具体保护内容,在行使法律效力时也缺乏和当地情况的结合,导致非遗保护只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

2015年,我国通过了立法修改决定,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地方具体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该项法律颁布为当地政府立法提供了便利,对于传统曲艺的保护,地方政府也有了更大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传统曲艺艺术相关法律条例朝向更加完善和系统的方向发展。

三、强化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1.制定《河南曲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在著作权问题上,河南曲艺作为中国传统民间艺术中的典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曲艺艺术发展至今也是人民群众智力创作的成果,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作为知识产品本身,河南曲艺艺术应当被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之中,接受更多来自法律的保护。实际上,曲艺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形式,和现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仍然存在一定不同,这是由曲艺艺术的创作主体复杂性造成的,曲艺艺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受到生活环境的变迁影响,著作权已经无法追根溯源。

从历史角度上看,曲艺作品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的体现,著作权保护的不仅是作品,也是文化保护,然而这一方面并没有在当下的著作权保护中有所体现,从而导致河南曲艺艺术在著作权问题上无法得到确切保障。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河南曲艺艺术,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曲艺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曲艺艺术形式进行保护。

2.解决著作权归属问题

河南曲艺经过上百年来的发展,已经很难对一些作品的最初创作人有准确判断,当下对于河南曲艺音乐作品的保护仅限于民间音乐爱好者对曲艺作品进行汇编或重新演绎,在传承的过程中保护河南曲艺艺术。这也涉及到新的问题出现,这些参与改编的民间艺人常常被认为是该作品的新著作权拥有人,此时的著作人概念和法律上的原始著作权人有着很大区别,法律对原始著作权进行保护在于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对其进行改变,否则即为侵权,然而由于曲艺艺术本身具有无法确定著作权的特殊性,所以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

为了提高法律的针对性,笔者认为可以由当地文化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著作权问题,有效打击各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例如在无法确定曲艺作品的授权时,可以交由省文化厅进行统一管理,虽然这种保护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对于当下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的现状下,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四、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

河南曲艺艺术一直以来都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保护,由政府主导进行非遗管理就有一定的高效性,但是在这种保护模式下民众常常会忽略自己在文化传承与保护过程中的角色。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认知的缺失,将会导致在传播过程中造成无意识的文化扭曲和损害,一些演唱者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认知,在演唱时进行过度改编,降低了曲艺艺术的艺术价值,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保护意识低下。从这个层面上看,政府应当担负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让民众以及传承者都能够认识到曲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具体宣传策略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创新宣传方式。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下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所以在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宣传活动时,相关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创新宣传方式调动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利用网络资源扩大宣传的规模,注重和民众之间的互动,从而激发民众对于河南曲艺的兴趣,运用灵活的宣传方式将曲艺艺术的魅力展现出来,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融入其中,让大众能够对曲艺艺术有更全方位的认识,并自觉运用法律知识保护曲艺艺术。

第二,运用多种宣传形式。艺术本身是立体的,如果单靠文字、座谈会的宣传方式的话,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电视、电台等资源,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在一起,灵活地对河南曲艺艺术进行宣传和传播,并通过增强互动性,让群众能够对知识产权法有更扎实的基础认知。针对不同平台的宣传特性,可以制作出针对平台特色的宣传方案,提高信息的传播效率,将对知识产权的阐述更加直观地传递到群众面前。

第三,注重定点宣传。除了通过活动进行知识产权以及非物质文化保护知识的传播之外,相关部门也可以设定一些定点宣传方案,以长期宣传的策略加深群众对于曲艺艺术保护的印象。例如,可以定期举办河南曲艺大赛促成民间艺人和群众之间的交流,让曲艺艺术能够更加深入人心,也可以创办民间音乐陈列馆,通过在馆内循环播放各个地方不同的曲艺作品也起到一定的定点宣传效果。在音乐陈列馆中,需要将曲艺艺术的发展历程以及流派传承人介绍等放入其中,构建完整的曲艺艺术宣传体系,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放置展厅中,加强教育意义,长期以来这种定点宣传不仅能够起到保护河南曲艺艺术的目的,也会衍生为河南的文化名片,增强河南的文化内涵以及城市魅力。

五、结语

河南曲艺作为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在文化传承的策略上,我们应当注重运用法律来保护曲艺艺术,拒绝不符合艺术创作原则的改编作品,并通过行业的力量约束和规范艺术创作主体,从而确保曲艺艺术能够一直保持古朴的艺术特征。此外,民众也需要担负起文化传承的责任,配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主动积极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这样才能更好的更全面地促进河南曲艺艺术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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