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研究

2019-07-12 23:30林婧雯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19年41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持卡人诈骗罪

林婧雯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类型。但是在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也不断复杂化、多样化、特殊化,尤其是对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认定、两次催收的认定、三个月期限的认定以及构成犯罪数额的认定都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社会危害性方面都不同于其它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应该将其从196条中独立出来,单独成为一个罪名。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银行账户内无存储的资金或是资金不足时,使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款项的行为,并且其账户内的信用额度是可以循环使用的。其主要特点就是先消费、后还款。信用卡从透支的性质上可以将其分为主观上的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对于如何界定两者的区别,学术上有依据主观方面和依据客观方面两种观点。依据主观方面说认为“以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标准,而客观行为只是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即如果持卡人主观意志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属于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主观意志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属于善意透支。依据客观方面说认为“以是否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为标准,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予考虑”。因为在现实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比较难收集证据证明持卡人主观上故意,所以这种客观方面说便于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量刑中也减少了量刑中的分歧和争议,但是同时如果不对犯罪主体主观上的故意与否进行区分量刑,那么也体现不出立法公正分明的特点。笔者认为依据主观方面说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刑法的立法原则。首先,依据主观方面来认定恶意透支的行为范围比较小,依据主观说,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能够更好的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其次,刑法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是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意图,客观上有犯罪事实和危害行为,并且这种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和客观上存在的危害事实在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简单地说就是由于犯罪主体主观上的故意才导致危害行为的发生,主观上的故意与否是量刑的依据。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独立成罪的理由

目前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的诈骗罪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量刑,其性质与使用作废、伪造的信用卡和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性质相当,但是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独立成罪,因为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主体不同;前文所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是合法持卡人,而其他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非法持卡人,但是非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所以两者之间存在主体上的不同。

2.侵犯的社会客体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都破坏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然而,具体而言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持卡人的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与银行信用借贷合同内容,合法持卡人具有透支款项的权利,这就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属性,只有持卡人在接受到银行的催缴通知后仍然恶意透支拒不归还,其行为才构成与银行信用借贷合同的违约,进而侵犯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借贷管理关系和银行的财产权益。

3.客观方面并不完全相同。诈骗罪的客观形式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信用卡诈骗罪的其它几种犯罪也是通过该种表现形式而体现的,然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是合法的,他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办理的卡,透支行为具有合法性。而判定构成恶意透支的主要要素必须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超过了与银行信贷合同中规定的法定期限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可以透支的法定限额,并且在经过银行的正式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恶意透支,否则只能认定为民事违约行为,所以两者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尽相同。

4.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一致。因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信用卡,银行能够通过真实的信息寻找到持卡人,要求持卡人还款。它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因此两高于 2009 年颁布司法解释提高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独列出。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独立成罪的立法建议

通过前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分析以及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建议,根据以人为本和罚过相当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设立为“滥用信用卡罪”,具体规定如下:增设《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滥用信用卡罪,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合同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履行催告义务后,在法定时限内仍拒不还款,透支数额较大的,做出与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信用卡诈骗活动相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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