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PPP项目财务管理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以M公司为例

2019-07-12 06:09
财政监督 2019年13期
关键词:会计准则融资企业

●周 靖

一、引言

2014年以来,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形势下,财政部、发改委多方推广PPP模式,不断扩大PPP适用领域与行业,PPP模式迎来了一段高速发展期。为主动适应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行PPP投融资运作模式的需要,许多建筑企业加快由传统建筑承包商向“承包商+投资商+服务商”的转变步伐,积极投身到以PPP为主要模式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浪潮中来。但是2017年以来,国家开始整顿PPP市场异化乱象,对PPP项目实施规范性管控,财政部集中清库整理PPP项目,PPP模式从“高速发展”转为“规范收紧”阶段。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PPP投融资项目对国内建筑企业而言是一个全新的项目运作模式,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在PPP项目投融资、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等方面都面临许多压力和挑战,亟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以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

二、面临的困境

(一)会计核算政策不系统

目前,国家尚未研究出台专门针对PPP项目的会计核算政策,只是现有的部分会计政策可适用于PPP的相关业务,如2008年8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文)对 PPP中的 BOT运作模式的会计核算预处理进行了规定;2006年2月,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对PPP项目涉及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规定。但因PPP项目涉及“投、融、建、管、交”多个阶段,相关交易涉及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具有业务类型多、合同文本多样、补贴方式各异等特点,涉及到不同类型、不同付费方式、不同阶段复杂的会计核算业务,有待国家层面研究出台专门针对PPP业务的系统会计处理政策,指导相关会计实务。

(二)税收征管政策不明确

PPP项目涉及建设、运营、移交等多个阶段,各阶段均涉及诸多税收。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尚未对PPP项目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导致社会资本方在项目的前期税负测算和过程中的涉税业务处理时难以准确把握,项目涉税风险较大。如项目公司在收到政府付费资金时,需要向政府方开票并缴纳增值税,针对政府付费的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如何计缴增值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仅部分地方对BT项目有一些执行口径方面的规定,如湖北省国税局发布的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中明确:BT项目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湖南省则要求按照转让不动产或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河南省则规定可以分清投资及利息回报的,分别按建筑业、利息收入计税,不能分清的,从高计税。

(三)项目融资难以落地

从各地PPP项目实操情况看,许多PPP项目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融资资金难以到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项目投资模式不符合国家最新有关政策(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 〔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 号)等),项目运作推进受阻。 二是项目未纳入省级及以上PPP项目库、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市级及以上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等,导致项目债务融资难以操作。三是财政部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92号文)将“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行为界定为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PPP项目,导致一些产业基金无法进入或需调整项目融资方案,致使项目融资不能落地。

(四)项目风险难以管控

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的风险存在于从立项到项目移交的各个阶段,有来自项目运作中的自然、社会和市场环境等风险,也有来自参与主体的风险,还有来自项目运营等方面的管理风险。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期长、部分项目操作不规范、大量资产负债表外运行等,也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由于大多数建筑企业过去擅长于项目建设施工,而对于PPP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移交”则相对缺乏经验,对于项目全周期投资回报测算是否准确、项目融资资金是否能如期到位、政府方是否能按期履约付费、对可用性付费的预判是否与届时情形基本一致、项目全阶段的税收测算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等风险,都给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使得PPP项目诸多风险难以被准确预知和计量,更难以有效管控。

三、M公司PPP项目财务管理实践

M公司是某上市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集桥梁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装备研发四位于一体的承包商兼投资商,具备在各种江、河、湖、海及恶劣地质、水文等环境下修建各类型桥梁的能力。2011年,M公司开始从传统建筑承包商向“承包商+投资商”转型,探索实施了包含 BT、BOT、PPP等模式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截至2019年5月,已中标15个PPP项目,项目总投资额611.16亿元,通过投资21.07亿元带动施工总承包任务194.67亿元,投融资杠杆按总投资额达到29.01倍,按施工任务达到9.24倍。M公司以PPP项目财务管理中面临的会计核算政策不系统、税收征管政策不明确、项目融资难以落地、项目财税风险突出等主要问题为切入点,从PPP项目投融资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管理实践中总结提炼出一些创新举措,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科学谋划、规范操作PPP项目财务管理业务,规避有关风险,促进项目预期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一)坚守PPP项目的投资原则

投资业务一直是中央企业备受关注、被严格监管的业务之一。M公司作为中央建筑企业集团的二级子公司,结合上级单位要求和公司实际,明确制定并严格执行PPP项目投资的六项基本原则:(1)与主业相关的原则。应尽量选择大土木等与公司主业相关的投资项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带动主业做强做优做大,实现企业转型升级。(2)规模适度的原则。PPP项目投资较大,周期较长,资产周转速度较慢,应根据企业净资产状况,研究测算合理的投资规模,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3)利益均衡的原则。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期的施工利润和运营期的经营利润,力争前后期都能获得合理的回报,防止出现潜亏。(4)表外融资的原则。要尽量使用社会资源,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带动较大的投资项目,充分发挥杠杆的作用。(5)优选项目的原则。要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投资回报和施工利润要高于上级单位的最低要求。(6)税收筹划的原则。PPP项目是一个较长的产业链,涉及的税种较多,要反复研究、统筹规划,降低税负。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M公司对国内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经营开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总结提炼出以下“八不投”原则: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小于50亿元的地区原则上不投;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超过10%的地区不投;投资回报达不到上级单位审批标准的项目不投;前期未充分沟通、临近挂网才获知信息的项目不投;未入省级以上PPP项目库的不投;不能实现表外融资的项目不投;要承担融资增信责任的项目不投;金融机构不参与融资的项目不投。

(二)管控PPP项目的投资规模

1、管控政策依据。2017年11月17日,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明确要求“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并且规定“要明确相关子企业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2、投资规模测算。按照不同口径,测算相应投资规模如下:(1)全投资口径。M公司对已中标15个投资项目(含 BT、BOT、PPP)计划出资总额 43.43 亿元,占上年度合并净资产的69.30%,以M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作为控制标准,则已超出12.09亿元。(2)PPP口径。M公司对已中标12个PPP项目计划出资总额21.07亿元,占上年度合并净资产的33.62%,按M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控制,以后新承接PPP项目的出资总额应控制在10.27亿元以内。另外,M公司近两年资产负债率未超过85%,连续盈利,满足国资委规定的可以单独投资PPP项目的有关条件。

3、规模管控建议。一是要高度关注PPP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状况等,量力而行,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二是要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增加企业经营积累和净资产规模,扩充提升PPP项目可投资能力。三是要确保已进入回购期的BT项目按期回购,保持循环投资能力。四是要加快推进既有PPP项目的融资落地,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有效管控“表外转表内”风险。五是合理平衡企业各类资本性支出规模,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尽量减少资金固化,加大经营性资金回笼力度,确保企业资金流动性安全。

(三)创新PPP项目的融资模式

1、股权融资模式。M公司坚持创新股权融资模式,实现表外融资的目标,目前已中标的15个投资项目均实现了表外融资,且每个项目具有独特的融资结构。具体如下:(1)鹦鹉洲桥采用BT+准EPC模式(纵横向联合体);(2)至喜桥采用BT+准EPC模式(横向联合体);(3)墨北路采用 BT 模式(纵横向联合体);(4)杨泗港采用BT+准EPC模式 (纵横向联合体);(5)青山桥采用PPP+EPC 模式(纵向联合体);(6)赤壁桥、保神、宜来、武大采用PPP+EPC+股权转让模式;(7)汉中采用PPP+EPC+产业基金模式;(8)调顺桥采用 PPP 模式;(9)商丘采用PPP+产业基金+股权转让模式;(10)江汉七桥采用PPP+准EPC+产业基金 (横向联合体)模式;(11)渑栾、新武金堤采用PPP+股权换让模式。

2、债务融资模式。PPP项目的债务融资方式主要有一般贷款、银团贷款、反向保理融资、债券承销、融资租赁等。目前M公司在多个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使用了银团贷款融资方式。银团贷款就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双方签订银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过程中的本金、利息、费用统一支付给代理行,由代理行根据各参与银行比例进行分摊。

(四)精选PPP项目的债务融资方案

PPP项目财务管理过程中,最大的风险管控点之一是项目债务融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为了管控PPP项目融资风险,项目公司需要参照项目可研报告、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结合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确定项目融资思路,编制完成项目融资指南,发给发起人以及项目当地的金融机构,要求各金融机构编制金融服务方案。项目公司在项目发起人的协助下,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方案,从中选取较为理想的融资模式和意向融资提供单位。

(五)研究PPP项目的会计核算指引

1、项目前期阶段会计核算

(1)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在前期准备阶段,为取得PPP项目而发生的投标费用、咨询费、中介机构费、业务招待费等应在发生时直接进行费用化处理。

社会投资方控制项目公司或对项目公司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对项目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对项目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要求处理。

社会投资方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投资,在后续计量中根据PPP合同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判断是否对项目公司具有控制权,进而采取不同的后续计量方法。如能对项目公司进行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项目公司作为子公司进行并表处理,追加或收回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如对项目公司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追加投资时,如形成企业合并,按照企业合并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不形成企业合并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通过产业基金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项目公司。新成立项目公司一般由政府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项目公司在收到股东投资的资本金时,分别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收到股东补充流动资金,计入长期应付款。

项目公司接受基金混合性融资,兼具权益性质和金融负债性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主要考虑PPP项目基金退出方式,如果退出方式为项目公司对PPP项目基金持有股权进行回购,同时回购价款是以固定收益作为计算依据的,则项目公司应将该项融资确认为金融负债。项目公司在收到基金投资款时,如果约定由项目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股东关联方对PPP项目基金持有股权进行回购方式实现基金退出,则项目公司应将该项融资确认为权益工具。

2、项目公司融资会计核算。项目公司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进行债务融资,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项目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的股东出资以外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减项目成本;股东出资的银行存款所形成的利息,应确认为利息收入。

项目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融资,应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3、项目公司建设阶段会计核算。建造期间,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造的,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项目公司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支出,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不具有控制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标的资产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金额不确定,项目公司对该权利确认为无形资产。

金融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一般不具有控制权,合同规定的标的资产建成后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向合同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产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额补偿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当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建成后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在一定期间有权利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由合同授予方承担差额担保部分的风险,超出部分的变动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项目公司需要将已获得担保部分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将剩余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4、项目公司运营阶段会计核算。在运营阶段,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在收到使用者付费或政府付费时确认收入。

无形资产模式下,其初始确认价值等于建造服务的公允价值,并从正式运营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应当在授权经营期限内按照无形资产有关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摊销。

金融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确认的金融资产在运营阶段应当在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名义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利息收入。

混合模式下,运营期间收取的金额应当进行适当的拆分,对合同约定的无条件收款部分应当冲减金融资产部分,剩余的冲减无形资产。

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应区分政府补助或是缘于政府与项目公司交易产生的对价,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公司应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大修理基金。若政府会偿付该部分维修支出,应当在发生费用支出时确认收入和成本。若政府无需对该维修支出另行进行偿付,则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上承担的不可避免的义务。

对于金融资产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计量,若不满足按照质押债务融资进行处理。无形资产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资产模式下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情况相同,按照质押债务融资进行处理。

5、项目公司移交阶段会计核算。金融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移交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所转移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与所转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在资产移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移交相关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处理:企业出售、转让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的,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6、社会资本方处置或移交股权会计核算。社会资本方转让股权方式移交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收到的对价与账面成本的差异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六)研究PPP项目的税务操作指南

1、项目公司组建阶段税务处理和筹划

(1)增值税处理。组建阶段的增值税处理根据投资人参与项目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资者通过资本投资获得股权的货币投资方式,一般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投资者通过将现有资产注入项目公司而获得股权时,增值税处理取决于所转让资产的性质。具体见表1:

表1 注入资产增值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在设立阶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一是货币性资产投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果社会资本以货币性资产投资项目公司,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社会资本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项目公司,需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项目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项目公司组建阶段税务筹划。一是选择在西部地区注册项目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二是选择跨县市项目公司组织架构的方式筹划企业所得税;三是提前筹划项目公司前期费用,防范项目公司前期取得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2、项目公司融资阶段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目前金融业适用6%的增值税,包括贷款利息、金融商品转让以及金融服务的服务费。具体见表2:

(2)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项目公司向金融企业借款,例如银行,其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项目公司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那部分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同时项目公司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28号规定,取得合规扣除凭证。

表2 不同融资方式增值税处理

3、项目建设阶段税务处理和筹划

(1)增值税处理。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公司一般会发生如下增值税行为,详见表3。

表3 不同涉税行为增值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在此阶段应重点关注PPP项目前期支付的拆迁费用,如果前期已由政府垫付,项目公司需支付给政府平台公司,需关注从政府平台公司取得何种票据。如果取得的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作为资金收支临时凭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由项目公司将拆迁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只能取得收据,同时需备有正规的拆迁补偿协议等佐证资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拆迁办,拆迁办统一支付,则需从拆迁办取得相应的发票。

(3)税务筹划。一是通过项目公司与施工企业签订供料合同,取得的材料及设备等税率高进项税发票,降低项目公司增值税税负;二是通过超前筹划项目,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项目运营阶段税务处理和筹划

(1)增值税处理。根据项目选择不同的PPP模式,以及项目公司获得的收入的性质,相应的增值税处理将会有所不同。详见表4。

表4 不同运营方式增值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PPP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主要集中应用于轨道交通、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治理、体育、医疗等行业的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3)税务筹划。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已经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PPP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平等享受。一是筹划项目,符合重点扶持项目;二是筹划专用设备,享受相关设备抵税的优惠;三是策划地点,符合优惠地区。

5、项目移交阶段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按照运营方式和移交资产的性质,有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式。详见表5。

表5 不同运营方式增值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是移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时,项目公司按照资产移交收入减除金融资产计税净值后的余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移交固定资产时,项目公司按照资产移交收入减除固定资产计税净值后的余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构建PPP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

PPP项目绩效评价是针对具体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进行评价。M公司在PPP建设过程中,参考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等政策规定,探索构建PPP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借以加强对PPP项目的过程管控,给予全面系统的评价,有效防范投资效益不理想、社会效益不明显等问题。

M公司通过推广应用上述PPP项目财务管理实践,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一是PPP项目财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M公司通过推广应用PPP项目会计核算指引,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解释公告,厘定PPP项目会计核算政策,提前解决PPP项目核算重难点问题,夯实了PPP项目会计信息管理基础。截至目前,M公司牵头实施的PPP项目均按表外方式有序运作,并与主审会计事务所就相关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达成一致意见,项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顺利取得了中介机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是PPP项目税收筹划取得较好成效。通过对PPP项目开展税收筹划,提高了项目公司及项目部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和相关业务水平,积累了PPP项目税务管理经验,同时为项目公司减少了税费支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M公司PPP项目开展税收筹划,为企业节约税费支出及取得税收扶持基金约1312万元。三是PPP项目融资稳步推进。在当前国内基础设施PPP投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管理愈加规范,货币市场流动性整体趋紧,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管控更加严厉的形势下,M公司坚持创新表外融资模式,科学谋划表外投资项目融资方案,牵头或参与实施的15个PPP项目全部实现了表外融资,牵头负责项目债务融资的PPP项目均实现了贷款投放,保证了PPP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四是PPP项目投资成效初显。M公司按照PPP项目投资的基本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大型优质企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稳妥开展投资业务,2018年以来陆续中标6个PPP项目,出资12亿元获得280亿元新签合同额,较上年增加123亿元,达到了以投资带动施工总承包,以投资带动新兴领域发展的目标。同时,遵循国内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开发“八不投”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价值取向,突出依法合规、理性经营,积极稳妥地开展投资业务,牵头实施或参与实施的15个PPP项目无一被清理出库,有效防范了项目经营风险。■

表6 PPP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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