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好利息借出去的钱,真能要回利息吗?

2019-07-19 02:21
农家参谋 2019年7期
关键词:年利率利息张某

约定好利息借出去的钱,对方突然就停止付息了,张某某诉至原平法院,请求法官主持公道,帮其索要借款及利息。

法院查明,被告张某、白某某夫妻二人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月底支付利息,如不支付利息,按月息6%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当日,原告扣除利息600元后,给付二被告94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8月后再未履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按月利率6%从2015年9月开始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借款事实均认可,且有借条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数额,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600元后,实际借给二被告9400元,故实际借款数额为9400元。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的月息6%,折合年利率为72%,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二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予支持。二被告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9400元,并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原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被告张某、白某某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的利息 318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参谋问答

为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捺印,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提供财产进行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

出借人交付借款及借款方归还借款应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可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借款期满后,出借人应及时向借款方催收借款,并保存催收证据,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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