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困境与突破

2019-08-01 01:15许健
学理论·下 2019年7期

摘 要:本科刑法教学应该把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本末相顺地进行刑法总论和分论的教学。刑法总论注重以知识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原则;分论教学注重实践,兼顾总论知识教学的模式,各有侧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结合理论讲解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转识成智,让“00后”法学本科大学生迅速成长为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关键词:本末相顺;刑法总论;法学知识教学;法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7-0145-0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明确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1]。法治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在大学本科阶段,教师需要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能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培养法科学生掌握基本法学知识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反思能力。同时还需要结合法学专业的专业特点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法学教育要根据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避免法学人才培养的同质化,在转识成智的过程中,本末相顺而非本末倒置甚至是舍本逐末去进行实践教学。

刑法学属于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而且较多高校一般在大学一年级开始进行讲授。在刑法学习中,一入大学校门的大一新生就会接触到大量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严谨的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初步认知。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不断适应的调整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学好刑法学不仅仅在知识储备上有助于继续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知识,同时也有助于大一新生学习法学信心的培养,有助于大一新生法学专业认同,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避免因学习困难而选择转其他专业。因此,需要教师在刑法总论讲授过程中对案例教学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实践。

一、刑法总论教学需要注重能力培养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法学人才教育应该以培养“完备的知识谱系”“有效的学习方法”“创新的模式”和“娴熟的实践技能”为目标导向[2]。但目前的刑法学教育中却呈现出课程内容单一,受众和主讲人缺乏互动,过分强调对教材理论无条件服从和机械记忆,研究视角狭促等弊端[3]。

刑法学总论部分理论性非常强,又放在大一新生刚进入大学校园的第一学期进行讲授,教师在教学中需要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包括基本知識的理解能力和结合案件进行分析的能力。

(一)培养对基本知识的理解能力

司法改革已经进行多年,这必然对本科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理念、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高校本科法学教学首先要“保证课堂教学中的知识具有恰当的难度和深度”[4]。总而言之,针对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法学专业课教师在坚守法学本科传统教学核心理念的同时,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对教师而言,调整的主要目的是对大学本科学生基本理论知识理解能力的培养。刑法总论部分理论性强,即使是基本知识部分也存在理论纷争,不同的学说和观点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且存在不同的教材和辅导用书,需要教师在刑法总论的教学时介绍国内外不同的学派观点和国内理论上属于通说的看法。对学生而言,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这种理解首先需要学生对基础知识完全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理解。

(二)培养结合案件进行分析的能力

大学课程教授的内容应体现出动态性及开放性,法学教学尤其应该注重这一点,需要让大学生能够从专业教师课堂教授和课后指导中了解本学科发展和立法的最新动态。这体现法学课堂教师讲授的信息和社会的发展同步进行,当然这也是大学课堂的开放性的要求之一。知识的同步更新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即时的案件分析能力的提高。特别是在刑法学总论部分的教学过程中,极强的理论性要求教师必须结合学生所学知识的多少来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巧妙结合。在总论的讲授过程中,需要教师将整个案件进行分解后在课堂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二、刑法学知识碎片化遏制反思能力的培养

刑法学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的撕裂导致最为直接的后果即为刑法学知识碎片化。两者撕裂导致大学本科阶段的毕业生无法系统地掌握刑法学知识,无法达到高质量的法治人才的系统化、体系化的要求。刑法学知识碎片化遏制学生反思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无法进行有效的知识融通。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学生具体进行刑事案件的处理时,无法定性和不知道如何分析。众所周知,合格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一蹴而就、急功近利的功利性教学只能导致这样的结果。法学教育需要避免功利性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避免功利性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和评价体系,避免功利性才能让法学教育教学更加符合教育教学规律。高质量的法学人才必然排斥功利性教育教学,高质量的法学人才需要避免碎片化知识教学,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需要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和实践操作。

大学之大在于兼容,传统大学刑法学教育中,知识教学是刑法学教育的精髓。从广义上讲,实践教学老师教授,学生积累的也是知识。本科教学对刑法学知识教学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不论社会和科技如何发展,不会让刑法学的知识教学失去应有的地位。大学本科刑法学教学,涉及刑事法律法规研究的传统理论和创新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客观的知识和理论在发展中不断积累。对刑法学知识的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法学知识教学本身就包含实践教学,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知识教学传授方式中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是提升学生在学校法学教育之外的认识途径。实践是法学知识的传承,法学知识的运用,更是对所学法学知识的反思和积累。我们应该避免对刑法学教学从认知到实践都存在一种系统性的偏差,远离比较急功近利的要求,同时必须抛弃短期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坚守刑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统一。

三、本科刑法学总论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

循规蹈矩的教学理念禁锢大学法学本科的教育,不利于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刑法学总论教学有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传统教学中的精髓需要坚守,但同时教学理念需要与时俱进,教育教学方法需要进行创新。

(一)本科刑法学总论教学原则:转识成智

有学者认为,目前刑法学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案例教学理念陈旧导致师生之间角色定位错误;以知识传播为目的的案例教学流于形式导致教学效果差;教学模式单一导致案例教学只是刑法教学的辅助手段等问题[5]。众所周知,法学“知识教学的价值在于转识成智”[6]。笔者同意以上学者的观点,并认为刑法学总论的教学原则也必须是转识成智,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让学生具有把所接受的刑法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7]。当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学专业人才的供求矛盾方面,社会需求大量高质量本科毕业生与高校本科毕业生基础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和全面,实践能力欠缺无法毕业后立刻投入处理工作之间的矛盾。这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具有转识成智的能力,即首先掌握刑法学总论的知识,只有在掌握刑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才存在转为刑法智慧的可能性。

(二)本科刑法学总论教学顺序:本末相顺

本科刑法教学应该把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本末相顺地进行刑法总论和分论的教学,刑法总论注重以知识教学为主,分论教学为辅的原则;而分论教学注重实践,兼顾总论中知识教学的模式,有所侧重本末相顺的进行刑法体系性教学和实践。上文笔者已经论及,刑法学总论部分理论性极强,纯粹的理论教学无法让学生很好地掌握刑法中比较难掌握的理论知识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刑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三)本科刑法学总论教学方法:精选案例

本科刑法学总论教学中必须结合案例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联系,这有助于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需要教师在讲解刑法总论时候选择与所所讲授知识相关的经典案件进行讲解和研讨。刑法学总论教学任务重,囿于课堂时间的限制,教师在选择时案例时候不拘泥案件的形式,而应该注重案例的质量。刑法总论教学中初选案件不需要具有分歧,再次进行理论提升时候选择必须具有分歧性的案例以备研讨,除此之外幽默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也应该有所兼顾,并注意能够适时进行拓展。如在讲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观方面和意外事件等刑法总论部分知识时,就可以选择诸如此类的案例进行讲解:穿白色T恤的张某和穿黑色T恤的李某在网吧准备玩英雄联盟游戏通宵,半夜觉得饿,俩人从网吧出来寻找夜宵并顺便买烟。在一条幽深的巷子口找到夜宵摊,大半夜的只有一个守摊的老人王某在摊位上收拾着准备收摊。穿着一黑一白T恤的俩人坐下来,张某还在埋怨李某玩游戏坑他:“你要不死,我也不会死。”李某回答:“死都死了,说那么多咱俩能活过来?”王某走过来听到俩人的对话后愣住了,大叫一声,转身就跑,慌忙中王某摔成重伤。这个案例要求学生分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讲解后教师还可以将本案案例进行扩展,张某和李某发现可以吓唬别人后,专门选择深夜人少的时候到一个摊主夜宵摊吓唬他们并录成小视频在快手或者抖音上播放,导致某日深夜有一老人被吓当场身亡,等等。这样,案例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无故意而转化为间接故意,有助于學生对过失、故意以及无罪过事件等刑法理论难题进行精确辨别和精确记忆。精选的案例非常有助于提高学生对刑法学总论部分知识理解基础上进行精准记忆的能力。

四、结语

法学研究应当有自己的主体意识,我们需要把更多的目光投入到中国活生生的现实中来[8]。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继续深化中,法学实践教育也在不断强化。法学归根到底是一种实践理性,在体现实践理性更加明显的刑法学知识教学中,教师们需要理顺知识教学和狭义实践教学的关系,本末相顺而不是进行本末倒置甚至舍本逐末地短期功利性地应付式教学。这样,让每一个法学本科毕业生都能成长为应用型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秉承宪法法律信仰、捍卫公平正义、实践法治建设、推动法治进程、传承法治文明,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EB/OL].[2017-09-23].(2019-04-1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03/c_1120913310.htm.

[2]冯果.大数据时代的法学教育及其变革[J].法学教育研究,2018(2):7.

[3]王立志.后现代课程观视野中的刑法教学改革[J].公民与法,2013(9):14-17.

[4]周序.知识教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中面临的困境与出路[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70-78.

[5]孔令仙.案例教学法在高校刑法教学中的应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3):181-183.

[6]李长吉.知识教学的使命:转识成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0(5):48-54.

[7]许健.转识成智:本科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困境与突破[J].法学教育研究,2018(2)131-143.

[8]刘仁文.法学研究须立足中国放眼世界[N].人民日报,2018-07-25(19).Dilemma and Breakthrough of Undergraduate Knowledge Teaching and Practice Teaching in the General Theory of Criminal Law

XU Jian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223001,China)

Abstract: Undergraduate the general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eaching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both knowledge teaching and practice teaching, we should teach students the General Theory and the Separation Theory of Criminal Law sequentially.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focus on the principle of knowledge based teaching, supplemented by practice teaching.In the process of teaching, teachers need to choose cases according to their theories, and turn knowledge into wisdom.Let“After Twentieth Century”law undergraduate students grow up to be high-quality legal talents.

Key words: sequentially,the general theory of Criminal Law,law science knowledge teaching,law science teach-

ingpractice

(责任编辑: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