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弑亲案件犯罪学分析
——以2015年至2019年全国11例弑亲案件为样本

2019-08-13 02:13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案件家庭教育

胡 佳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207)

2018年12月,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县一12岁小学六年级男生因不满母亲管教,持刀向其母亲砍了20余刀,致使其母死亡。同月月底,湖南省衡南县一13岁初一男生因和父母产生家庭纠纷,用锤子将父母锤伤,致其父母伤势过重死亡。这两例案件一经报道,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公众在惊恐错愕、无比感慨的同时,不断深思和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类犯罪的发生,各界又应采取何种措施防止此类犯罪?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本文搜集了2015年至2019年间发生的11例未成年人弑亲案件①由于未成年人弑亲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14岁以下)可能不受刑事处罚或即使受刑事处罚也受到“不公开审理”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保护(14岁到18岁),因而本文所涉11例案件均来源于官方新闻媒体报道或公安机关通报。包括:(1)2015年重庆市14岁男生弑父案;(2)2016年黑龙江省肇庆市16岁女生绑架杀害其母案;(3)2016年福建省17岁女生下药毒杀父母案;(4)2016年湖北省荆门市17岁男生持刀杀死母亲案;(5)2016年山东省青岛市17岁男生用斧头砍杀其母并埋尸鸡圈案;(6)2017年江苏省苏州市17岁男生用榔头和美工刀弑父案;(7)2018年山西省太原市14岁男生用水果刀刺死其父、刺伤其母案;(8)2018年湖南沅江12岁男生弑母案;(9)2018年湖南省衡南县13岁男生用铁锤捶杀父母案;(10)2018年四川省大竹县13岁男生砍死其母案;(11)2019年江苏省盐城市13岁男生用菜刀砍死其母案。具体访问地址由关键词搜索可得,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写明,访问时间2019-5-8。,通过了解案情和分析基础数据,希冀利用犯罪学知识,准确描述当前未成年人弑亲案件态势,并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指出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此提出防控对策,以期为预防未成年人弑亲、惩处和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建言献策。

一、未成年人弑亲案件的基本特点——对11例弑亲案件的分析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中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我国“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弑亲”指杀害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行为。未成年人弑亲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加害方与被害方具有亲密亲属关系;二为“以幼杀长”的行为;三是该行为为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笔者对2015至2019年间18岁以下的未成年弑亲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这些案件发生地分布在全国十余省,涉案未成年人年龄从12岁到17岁不等,性别男女均有,案发地包括城镇和农村。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涉案未成年人主体特征、弑亲行为特征角度对各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涉案未成年人主体特征包括:性别、日常习惯、家庭特征,弑亲行为特征包括:是否为预谋、行为手段、行为动机及行为后表现。分析结果如下:

(一)涉案未成年人主体特征

1.男性、在校生为主要行为人

样本中高达9例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为男性,仅2例中涉案未成年人为女性。通过详细案情比对,我们可以发现,在2例女性未成年人弑亲案中,行为手段为下药毒杀和绑架后杀害,而其余10例中均是暴力手段,如砍死、捅死、刺死、捶杀。这是因为同年龄阶段的男性较之女性具有更好的体力条件,有利于行为的实施,且男性心智发育成熟较晚、易冲动,更倾向诉诸武力解决问题,行为方式多为暴力手段。

涉案未成年人职业特征分析表明,在校学生为弑亲行为主要群体,占比73%,辍学在家人数占比18%,社会闲杂人员占比9%。在校学生中初中生和高中生(包括职高生)各占比50%。初高中时期,是未成年成长发展的重要时期,这时的青少年已经开始逐渐认识了解自己,导致其自我封闭和孤独感,随之渴望被人接近、理解。同时,自我发现使得青少年产生独立的渴望,他们渴求自我解放,想尝试自己认为可以的事情,并且厌烦他人的干涉。①张理义主编:《青少年犯罪心理》,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因而此阶段的未成年人易与家人产生紧张而冲突的关系。

2.行为人日常习惯

结合行为人年龄及就学情况,笔者在此项中仅对行为人是否有网瘾进行统计。结果显示:有6例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网瘾,占比55%。其中,四川省大竹县弑母案中13岁男生袁某某还有偷盗、吸毒恶习。这6例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网瘾是案件发生的主要作用力,表现为不满父母对其上网的管教、向父母索要钱财上网未果而恼羞成怒等。2018年山西省太原市刘某刺杀父母一案即是因为刘某长期沉迷暴力游戏,向父母要钱未果后多次采取与网络游戏中类似的勒脖子行为威胁父母,并最终刺死父亲,刺伤母亲,酿成悲剧。

3.行为人家庭特征

行为人家庭特征维度包括:行为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是否为留守儿童、是否具有家庭缺陷(如父母离异、父或母一方离世或出走、父或母一方具有身体缺陷)、是否曾被父母殴打、是否为城镇家庭。结果表明,独生子女家庭占比82%,留守儿童家庭占比28%,具有家庭缺陷家庭占比37%,父母曾殴打过小孩的家庭占比55%,工人或农民家庭占比91%。特别要注意三点:一是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发现,占绝大多数的独生子女家庭中还存在娇惯、溺爱弑亲行为人的情节。如湖南省衡南县13岁男生罗某捶杀双亲一案中,由于罗某为家中儿子,且无遗传精神疾病,一直被其父视作掌上珍宝。在家庭条件较为拮据的情况下,其父将罗某送入私立学校就读,每月给予较多零花钱。即使罗某犯错,其父也不会严厉教育,可谓是“众所周知的溺爱”,致使罗某在平时生活中养成的不良习惯得不到纠正,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二是超半数家庭存在父母殴打小孩情节。此种教育方式既不利于正确管教小孩,反而易造成小孩叛逆心理,形成错误行为导向。在江苏苏州17岁男生小印(化名)杀父案中,小印多次曾因与父亲发生争吵,受到父亲的拳脚相向。最后在又一次遭遇父亲殴打时用榔头进行反抗,将父亲杀死;三是工人或农民家庭占绝大多数。这类家庭生存压力较大,父母都忙于生计而缺乏与子女互相沟通的机会,且伴随着父母文化水平不高,更强调“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导致教育较为僵化、强硬,缺乏科学性。

(二)弑亲行为特征

1.是否为预谋

大多数未成年人弑亲非预谋行为。这正反映了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较为冲动,很容易对外界影响作出应激反映,常常表现为激情、突发的开展杀害行为。占比33%的预谋行为中,主要因为父母长期严格管教,又缺乏与小孩的良性沟通,使孩子积怨已久,从而预谋进行杀害。

2.行为手段

行为手段类型 比例 具体行为3件 菜刀砍死3件 铁锤捶杀3件 水果刀捅死1件 斧头砍死非暴力型 1件,占比9% 下药毒死暴力型 10件,占比91%

样本中暴力型行为占比91%,其中还有部分行为人以极其残忍手段弑亲的。如湖南沅江13岁的吴某康连砍其母20余刀,致其母死亡。在警方带吴某康到案发地了解案情时,吴某康还当众笑了起来。又如四川省大竹县袁某某弑母案中,袁某某将其母亲砍死后,还将其母头颅砍下,并拍摄微信视频,后将头颅扔掉。这反映出:一是涉案未成年人对作案工具的选择强调致命性和突袭性。①汪明松:《青少年弑亲行为探析——基于47例弑亲案例分析》,载《青年探索》2013年第4期.致命性体现在行为工具集中在菜刀、铁锤、斧头等,具有巨大杀伤力,且伤害部位集中于头部等要害位置。突袭性体现在部分涉案未成年人趁父母熟睡或不注意时实施伤害行为;二是结合上述对涉案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网瘾的分析结果来看,网络游戏,特别是暴力游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深远影响。“犯罪及其任何现象都是模仿的产物”,②杜雄柏:《传媒与犯罪》,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这使得未成年人潜移默化的模仿暴力伤害行为;三是涉案未成年缺乏生命观,视人命为儿戏,甚至到了泯灭人性地步。

3.行为动机

绝大多数弑亲未成年人持报复心理,如对父母殴打自己的报复不满、怨恨父母管教太严、干涉太多、想出去打工而被父母拒绝、父亲当众责骂让自己丢脸、对父亲与其他女人有情感纠葛不满等等。还有近半数的行为动机为物质需求,如要求买手机而父母不同意、索要零花钱未果等。仅有1例行为动机为情感需求,即2016年福建省17岁女生下药毒死父母案中,该女生因父母强烈反对并阻碍其与有妇之夫交往,故预谋下药将父母杀害。

4.行为后表现

样本中涉案未成年人实施行为后,高达73%的行为主体表现出与年龄不符的冷静与淡漠,如正常上课、上网、与朋友玩耍,甚至还和尸体共度长达24小时。不仅如此,在2010年和2011年③分别为2010年10月山东省青岛市15岁男生弑父案和2011年广州市连南县14岁男生杀死其母和其妹案.未成年人弑亲案中还出现伪造入室抢劫现场或变卖家中财产用于上网和生活的情况。整个行为过程都体现出行为主体成熟的犯罪心理。

二、未成年人弑亲案件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

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既带来了发展,也滋生了问题。一方面,经济发展推动城镇化进程,使得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留守儿童数量增多。截止2018年8月底,我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④来源民政部:全国现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 两年下降22.7%-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0/30/c_1123634905.htm 访问时间 2019-5-8.许多小孩可能自出生后也只见过父母几面。父母对于他们,不像爷爷奶奶这么真实、具体,更多的是一个姓名、一张照片,甚至一种抽象概念。此种“隔代养”情况下,孩子从小就缺乏父母关爱,年龄尚小的他们很难理解父母为何外出打工而不陪伴自己,易生怨恨、憎恶心理。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带来多元文化。公民更加追求个体自由和个人价值实现,持更加开放的婚念观与家庭观,导致离婚率增高。据民政部统计,自1987年到2017年,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5年上涨。离婚率的提高导致离异家庭和再婚家庭增多,家庭缺陷不利于小孩成长,变相增加其违法犯罪风险。

(二)传统教育方式

不得不承认,当今社会中对子女教育的重视已达空前程度。不论是学校还是父母,都对子女教育投入了相当热情并报以较大期待。但受应试教育和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存在教育僵化、硬性问题。从学校教育来看,普遍以升学、考试、分数为教育衡量标准,缺乏人格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据老师同学反映,样本中不少涉案未成年人在校表现均良好、成绩优异,但仍缺乏基本的生命观、价值观、伦理观,以致作出弑亲行为。从家庭教育来看,传统中国父母惯以使用“我就是读书太少,所以你要XXX”的语句教育子女,将自己未实现的梦想和期待加诸于孩子身上,按照自己的意志设计孩子未来道路,期盼其出人头地,却往往忽略了孩子真正需要、自身的喜好或个体特点。一旦小孩不听话,烦恼、焦虑、悲观、失望等一系列消极心理便很容易转化为不良教育行为,如过于严苛粗暴、家庭暴力等,不可避免地造成小孩强烈的心理压力和失控的行为。样本中不少家庭还还存在家庭教育失范问题,如溺爱、纵容、护短等。①杨帅毅:《未成年人弑亲案件犯罪心理学分析》山东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在湖南省衡南县13岁男生罗某捶杀双亲一案中,罗某父亲对其在物质和生活方面过分纵容和溺爱,即使罗某做错事,也很少进行严厉教育,缺乏对行为的正确引导。在黑龙江省肇庆市16岁少女陈某然弑母一案中,陈某然父母因无法有效管束,便将陈某然送去完全封闭的“网戒”学校,实则是违法办学的“体罚”学校,致使陈某然形成恐怖、自私、失格的心理状况,更加憎恶父母、直至残忍杀害母亲。另外,父母受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成长。样本中超过90%家庭为工人或农民家庭,限于长辈知识水平,无法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和人生观进行正确引导、甚至错误引导,不利于未成年人人格塑造。

(三)网络文化的影响

根据2019年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多达8.29亿人,其中10-19岁群体占比17.5%,20-29岁群体占比26.8%。初中生群体占比38.7%,高中(包括中专技校)占比24.5%。②来源于第4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访问地址:http://www.cac.gov.cn/201902/28/c_1124175677.htm 访问时间2019-5-9.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已成为使用网络的主要群体,深受互联网文化影响。网络文化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隐蔽性对正处于青春发育期、好奇心重、模仿性强、是非辨别能力低的未成年人产生了严重重大影响。尤其是网络文化中的不良信息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偏差,形成违法犯罪心理。网络暴力游戏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走红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缺乏自控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沉溺网络无法自拔,从而对周遭的人与事漠不关心。长期沉浸于虚拟暴力搏斗使得未成年人更易冲动行事、暴力解决问题,出现无法控制自我的意识与行为,存在“超我缺陷”:无边界规则、情感冷漠、无内疚感、无道德约束、无责任意识。

(四)个体行为失范

与学校及社会不良分子结交也易使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样本中未成年人除有网瘾外,还有小偷小摸、打架斗殴、逃课逃学,甚至吸毒等情况。这类未成年人,特别是辍学的社会闲杂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经验少、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交友往往倾向于“江湖义气”,有较大的盲目性,形成的交际圈具有思想驳杂、品性道德混乱等特点,各主体间互相影响和竞相模仿,滋生违法犯罪。

三、未成年人弑亲案件的应对之策

(一)思路厘清——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采取了双重保护机制,一是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仅对八类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强调“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第279条和第286条还规定社会调查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以实现准确量刑,避免犯罪记录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帮助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分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而忽视惩罚。我们要清楚的是,弑亲行为已经发生,说明涉案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已经出现一定偏差和越轨,这时不仅需要加强教育跟监管,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而不能一味倡导教育感化、直接让其回归社会。湖南省沅江市13岁男生吴某康弑母案中,吴某康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后,家属及相关部门意欲送孩子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这不仅不利于涉案未成年人改邪归正,还有可能对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不良的行为导向,以为“即使杀了自己父母,也可以正常学习读书,不用承担责任”,于个别预防或一般预防有害无益。吴某康在回校过程中遭到的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反对,也证实此方案的不科学性。

同样地,我们也不能过于强调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惩罚而忽略教育。涉案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可塑期,具有较大的回归社会可能性。近年来不少人提出应当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如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认为,“法律应当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对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惩处。”①党小学: 《遏制校园暴力,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载《检察日报》2016 年 3 月 10 日第 9 版.学者张训也提出以社会年龄为标准,应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②张训: 《刑事责任年龄确立标准新纶——以社会年龄为切入点》,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 4期.从客观标准分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弑亲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之犯罪构成要件,但要追究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还应注意“以意志自由为基础的道义责任论和以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规范责任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行为人都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受到一定的年龄与精神状态的限制。”③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构造与判断》,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刑事责任能力是对行为主体进行刑法非难的基础。我国法律中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条件,依据我国地理、气候条件以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政策而规定的。④陈伟:《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完善——以〈刑法〉第17条第4款为中心》,载《时代法学》2015年第6期.就比较法视野来看,也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及世界其他国家发展趋势。⑤其中,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国家规定在14周岁的国家占多数,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其他国家如法国以13周岁为起点,波兰以17周岁为起点,巴西以18周岁为起点,葡萄牙以16周岁为起点,冰岛以15周岁为起点,等等。参见王娜、刘姿媛:《比较法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我国不宜也不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综上,在处理未成年弑亲案件时,应当秉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理念,综合运用刑罚、教育、监管等多元方式。

(二)预防对策

1.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第一,应当开展定期心理普查,及时排查存在心理障碍的少年,进行针对性的干预,纠正心理偏差。第二,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独立意识。样本中不少涉案未成年人家庭中存在过度溺爱现象,造成小孩依赖心理强,霸道无理。一旦他人未满足其要求,便会恶语相向、甚至动用暴力。因而应当培养其独立意识,帮助其建立相应的情感交流能力和情感控制能力,进而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第三,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常态化机制。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心理辅导常态化机制的建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许多中小学、甚至高校在这方面的机制较为单薄。弑亲案件中,多数涉案未成年人在与父母发生矛盾后,无人倾诉,造成孤独感、压抑感,以致作出错误或违法犯罪行为。若能在校园中设置常态化的心理辅导室,并辅之以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让未成年人在遭遇矛盾冲突后,主动请求心理辅导,舒缓其情绪,纠正其错误,定能减少弑亲这类极端案件发生。还需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敏感性高、自尊性强的特点,在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的合理性,否则易造成逆反心理。

2.完善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特殊防治机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未成年人肉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痛,造成亲自关系疏远,增加孩子的孤独感和叛逆性,使其拒绝或规避正面的社会化教育。①张远煌: 《犯罪学原理》,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第 364 页。为消除我国“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教育观念,《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第23条和第29条分别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家暴的报告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制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内容。但限于法律缺乏惩戒性规定和我国人情社会中“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这三条法律规定适用率极低。建议一方面确定家庭暴力报告制度和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强制性,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惩戒性措施。在美国,对儿童家庭暴力或虐待案件的知情不报者,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相应处罚,一旦虐待儿童行为构成犯罪,未报告者可能被处以 1 个月至 5 年的监禁或 300-10000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②杨志超: 《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启示》,载《社会福利》,2014 年第 9 期。以此为鉴,我国也可对“明知”家庭暴力存在或“有理由相信”家庭暴力存在而不报告的特定义务主体,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后果,如对学校等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取消从业资质等处罚。③于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防治探究》,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另一方面,应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增加积极预防措施,使家庭暴力防治机制不仅能够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也能发挥修复家庭关系的作用。具体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的加害人处遇计划:“对于加害人实施之认知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或其他辅导、治疗。”④《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 / /www. clady. cn/2014 /fuyun_1124 /160087. Shtml访问时间2019-5-1。

3.促进家庭教育立法

样本中所有涉案未成年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家庭教育问题。“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 ”⑤英国教育家洛克所言,引自姚建龙:《从子女到家庭:再论家庭教育立法》,载《中国教育学刊》2018年第9期。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出台家庭教育相关法规,对家庭教育的概念和范畴的理解也相对“随意”⑥家庭教育管理机构呈现繁杂现状,如妇联、民政部门、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教育局等等,“各个部门负责就是各个部门不负责”,不利于家庭教育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促进家庭教育立法是《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父母或监护人掌握相应教育知识,形成科学育儿理念,增加家庭教育的责任感和能力,促进家庭教育的双向良性沟通,提高下一代培养质量。2014年起,重庆、上海、湖南、深圳等地积极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积累了一些地方试点经验,也为家庭教育立法提供素材。

(三)防控对策

1.刑罚个别化

针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弑亲未成年,应当实现刑事社会调查全覆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公检法机关准确认定涉案未成年人刑罚、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平时表现、监护教育和犯罪原因等等,代表着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回归社会可能性。在弑亲案件中,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充分考量其父母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家庭或学校是否具有监管条件等,综合全案适用监禁刑、非监禁刑或免除刑事处罚。办案机关及执行机关也要参考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制亲子教育及后续跟踪帮教措施,在惩罚的同时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2.完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行为人的改造教育

在湖南省沅江市13岁少年吴某康弑母案件中,因袁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进行刑事处罚,且吴某康所属学校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强烈反对其返校继续学习,对吴某康如何进行后续教育管束成为一大难题。这也反映出我国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行为人的改造教育制度尚待完善。《刑法》第14条第4款将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归为家长或监护人,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正如上文发现,弑亲案件中未成年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家庭教育问题,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在犯错后又回到原生家庭接受教育,收效甚微。再者,法律对何为“必要时候”,政府要如何收容教养规范不明,模糊不清的适用条件赋予决定机关过于宽泛的自由,造成条款名存实亡。我国台湾地区通过设立矫正学校,选拔专业教师进行教学,形成兼具矫正和教育双重功能的矫正机构,①陈慈幸:《台日少年矫正教育改革与转衔问题之挑战》,载《军法专刊》2017年第1期。值得我们借鉴。此外,未成年人弑亲不仅仅是其个人的问题,还是整个家庭的影响,理应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等进行亲职教育,帮助误入迷途的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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