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改革

2019-08-16 06:56林青云涂明红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

林青云 涂明红

【摘 要】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个人所得税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能够有效的增加政府收入,而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作为个税改革的突破口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如今个税改革刻不容缓,提高个税征管方式也是迫在眉睫。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进行研究,从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出发,报告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现状,从而可以发现征管方式存在的问题。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中国式个税征管方式的建设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方式;财政收入

2003年党的第十六届中央第三次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个人所得税与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直到2016年3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同时健全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系统,修改税收征管法。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一次记者会上,我国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表示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对儿童教育以及重大医疗等的专项扣除。同时,将分类税制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个税改革对提高财政收入,平衡财富分配,调节经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改革的核心税种,它的每一步改革都将会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但其到目前为止都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是因为操作层面即个税的征收管理机制是改革一直所面临首要难题。

一、研究理论

从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划分来看,个人所得税主要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是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其中申报较多出现的是源泉扣缴方式。

税收征管对促进税收体制结构的调整有一定影响。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应重视税收征管改革,使得税收改革能够引导征管,征管促进税制改革发展,使得二者相辅相成。进一步提高和规范个税征管方式,健全个税征管机制制度,寻找管理的重点,完善征管手段从而打造一个与其相匹配、互相推动、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的创新征管模式。

二、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的所得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虽然此方法有助于源泉控制,便于征收管理,但随着居民收入方式多元化,其弊端也随之暴露:不能反映出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以及不能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容易使得高收入者利用各种手段逃税甚至做到不缴纳税款,大部分的税收负担都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使得低收入者获得感不强。并且我国目前个税的征收范围相对狭窄,最常见的便是工资薪金项目且较容易征收。反观那些收入较高的人群,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不少金融人士辞职在家当职业股民,赚的盆满钵满。

三、改革建议

(一)税收制度

1.实行混合制模式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未来税制模式方向式的开端。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成为综合所得,这一步是建立混合制模式的开端。可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可以使得相同种类的收入采取同样的计税方法,有利于发挥公平的作用。对于稿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项收入继续分类征收,稿费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建议马上纳入综合所得,其二者税率与工资、薪金所得的45%和劳务报酬所得的40%最高税率有着不小的差距,合并之后如何协调税负是一大难题。目前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对于个税体制改革才是最好的选择,在坚持敢试敢闯的同时也要注重稳扎稳打。综合所得可以实行按年汇总纳税,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解决某次或某月收入偏高,形成的整体税负过高现象。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属于让渡使用权所得,财产转让仍可考虑依旧按照现行的分类方式计征。

2.設置合理费用扣除项目

2018年三月,两会就关于个税改革方面,提出了“关于提高起征点的方案,具体参照居民基本消费水平的变化与不同来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且新增加了两项专项扣除项目,分别是子女教育和大病医疗。”,并且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个税征收的标准是以收入为依据,没有考虑到一个家庭承担子女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负担的大小,若达到相同的收入,缴纳的税额往往是一样的,按照这样的标准很难达到真正的公平缴税。虽然九年义务教育普及,但家庭教育支出对于部分家庭来说仍然是一笔占比较大的支出,并且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峻,我国放开了“二孩政策”,进一步加剧了家庭子女教育支出的负担。同时,医疗报销制度虽然也在全国开展,但医疗相关支出也仍然占据家庭财政支出的重大部分。所以,能够实在的把这些大项费用扣除,无疑是帮助基数如此庞大的普通百姓卸下了些许负担,在这项相对人性化与实际性的改革措施中,处处彰显出个税改革的深入与全面。

3.征税方式的改进

征税方式转变为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模式,虽然对家庭信息的采集会是实施这一模式的极大障碍{[6],但随着金三系统的完善,这一困难也能够克服。从税收角度,可以将纳税家庭分为以下四类:

单人家庭。这并不只是指由一个人组成的家庭,也可以是自愿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纳税人。在以家庭申报为主的模式下,给纳税人选择的权利,若选择以个人为申报单位,则应按照个人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税费的扣除以及税率的使用。

由夫妻组建的家庭。一般以夫妻二人共同收入或者其中一方的收入作为计税基础。若有儿童作为家庭成员,那么应根据所制定的儿童相应的扣除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若儿童存在自主收入,应视为夫妻收入进行申报。

由夫妻组成的主干家庭。此类家庭与由夫妻组建的家庭的差别就是存在着老人。老人一般都存在着自主收入,这种情况下,他可以选择以个人为申报单位进行纳税申报,也可以以家庭的形式进行申报,这时就应该考虑赡养方面的费用扣除。

其他家庭。在中国,不乏大量家庭结构较为复杂的家族,存在多个小家庭共同赡养一个老人的情况。所以可以对这类家庭进行拆分,分为以上三种家庭模式,按拆分后的收入或人口比例进行赡养老人相应费用的扣除。

4.明确征税对象的覆盖范围

将居民个人的不同渠道收入考虑到征税基础当中来,其中包括各种非正常渠道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对这些种类的收入,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征收。建立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策略,也需要兼顾开展有关税务代理业的税收模式。重点对高收入群体以及拥有多种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群体进行监管[7],鼓励其自主纳税,必要时采取法律强制手段。对低收入群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监管。也可以建立税务代理机构,沟通纳税人与税务局,处理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或者冲突问题[8]。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居民收入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维持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管理财政收入的一大切入点。发现我国个税征管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定相应的改进策略,能够使政府财政与个人财富之家保持平衡,促进国家的稳定发展。而政府更应该把收入的税金用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利民便民工程上去,也能够使税务征收改革更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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