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2019-08-16 06:56荆希望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荆希望

【摘 要】2018年12月26日发生的“福州赵宇案”再一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起初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在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赵宇一案作出纠正,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文借助赵宇案浅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赵宇案;防卫性质;防卫限度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8年12月26日,李华和邹某一起吃完饭后来到邹某所住的公寓,随后二人发生争吵,李华被邹某关到了门外。李华强行踹门进入并殴打邹某,引来了邻居围观。此时楼上的赵宇闻声赶来,见李华将邹某按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于是立即上前制止并将李华拉拽倒地。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随即赵宇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其腹部踹了一脚,接着又拿起凳子相砸赵宇,被邹某所制止,后赵宇离开。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轻微伤。

本案起初的结果是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认为赵宇仍然存在犯罪事实,属于防卫过当,只是情节轻微,不再追责。而之后检察机关作出纠正,认为赵宇属于正当防卫,应法定不起诉。二者结果都是不起诉,但认定却完全不同,一个是防卫过当的相对不起诉,一个是正当防卫的法定不起诉,也就是对防卫性质的认定是冲突的,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此外,在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的认定中,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否过当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二、我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一书中,成立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①起因条件:即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从而否定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而后两者无疑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③主观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④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不能对无辜第三人实施。⑤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这个条件也是区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标志,也正是这个条件,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存在着困难。

在赵宇案中,对于赵宇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定性,关键偏差就是出在限度条件,这也是晋安区检察院和之后检察院纠正的结果不相同的根源之所在。晋安区检察院认为赵宇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属于防卫过当,只是情节轻微,不再追究法律责任;而之后的检察院作出的纠正中,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法定免责。就是一个限度条件的认定问题,导致出现了两种不相同的处理结果,而赵宇的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只要一一对应上述五个条件,就不难作出判断!

三、赵宇行为是否过当及防卫性质分析

首先,对于起因条件,李华踹门并对邹某进行了殴打,赵宇闻声赶来之后,见到了李华殴打邹某这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在制止李华停止对邹某的不法侵害后,李华转而将赵宇作为新的侵害对象进行攻击,对于赵宇而言,针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仍然存在且刚刚开始,因此是满足起因条件的。

其次,就时间条件来说,可以从两个阶段去分析。第一个阶段,赵宇在闻声下楼查看时,李华正在对邹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赵宇出于见义勇为的心理上前去制止李华,其是为了制止李华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此刻是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的。关键就是在在第二阶段,赵宇推倒李华之后,李华起身对赵宇实施殴打行为,此时赵宇对李华反击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还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呢,即李华对赵宇的殴打行为是否能看做本案的不法侵害行为呢?如果单从邹某的角度讲,在赵宇制止住李华的不法侵害行为后,对邹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确实已经结束了,但是李华转身又要殴打赵宇的行为,就变成了对赵宇自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同样赵宇的行为就自动转化成了是制止李华正在对自己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同样具备时间条件。

再者,就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来讲,在李华攻击赵宇之后,赵宇所做的一系列防卫行为也是为了制止李华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防卫对象也只是不法侵害者李华,这两点不存在争议。

最后,也就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之所在---限度条件。陈兴良教授在《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一文中对于这个问题作了说明,其认为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的条文中,明确阐述了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着重强调了“明显”和“重大”二词,对应在刑法理论上,只有同时满足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时,才可以认定为防卫过當,即“明显”过当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结果。而在本案中,赵宇面对李华的不法侵害,将其推倒并朝其腹部踹一脚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行为过当,难归于“明显”一列。而对于李华受到的重伤结果来说,这个结果确实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这个过限结果非赵宇故意为之,实属过失行为,因此在李华进行不法侵害之时,其就应该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在行为未过当和结果不承担两因素的加持下,得出结论赵宇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综上,赵宇对于李华的行为满足成立正当防卫的全部五个条件,因而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法定免责,应属法定不起诉,而非相对不起诉。

四、“福州赵宇案”的感悟与反思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就已经确立,然而直到今天,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几个真正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随着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升,近几年关于法律问题适用的讨论也更加普遍化,尤其是针对正当防卫的问题,无论是前一阵的“昆山砍人事件”还是近期吵得火热的“福州赵宇案”,无不体现公众法律观念的提高。其实从刑事立法层面来说,我国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还是比较宽松的,上文分析的五个条件,在理论上并不存在难度,而为何在立法层面的宽松为何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呢?这与我国的历史和文化也是有一定的关联的,自古以来,就流传着“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这么一句话,这也是为什么只要案件中出现人命,就不会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原因了。

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就是为了给公众以紧急防卫权,无论是自己受到侵害的时候,例如“昆山砍人事件”,还是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例如“福州赵宇案”,都是为了能够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侵害。而从以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的程序中过于苛刻,而当有人命发生的时候,认定正当防卫就变得更加的苛刻谨慎,原因就是人命的发生产生的影响本来就很大,一旦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会对死者一方显得不够公平。哪怕没有出现人命,在一方受伤的情况下,让另一方免责似乎也说不过去,正是这种“说不过去”和“显得不够公平”,让我国司法实践变得“看似公平起来。

在“福州赵宇案”中,虽然刚开始的认定掀起了很大的争议,引起的舆论甚至比一宗错案还要凶猛。但在之后检察院纠正的结果中,既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也顺应了民意的潮流,虽说司法机关办案不能被民意干扰,但制定法律的本意也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大众,既然受到大众普遍的质疑,这就说明存在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缺陷,而”福州赵宇案“就是改掉缺陷重获新生的最好的例子,也为日后我国刑法实务界处理类似案件起到了很好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郜泽明.浅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以于海明案为例.《法制与社会》2018.11(中)

[2]陈兴良.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检察日报》2019年3月2日,第003版

[3]傅捷.正当防卫司法适用的冷思考.载于《中国检察官》,2018年9月总第3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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