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研究

2019-08-17 07:25吕景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关键词:诉讼费纠纷案件机动车

基金项目:2019年鞍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课题,课题编号as20193031,主持人吕景美。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59

依法治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进宪法,成为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和理念。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可见,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建设中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也加快了进程,法官独立办案在案件中比例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也随之凸显。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大量增加,各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量为449.1万余件,占同期全国民事一审审结案件量的比重为10.15%①。但研究此类案件的判决文书,却会发现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些年的上诉率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对判决责任主体有异议而上诉的,占比为21.2%②。笔者认为,裁判尺度不统一是引发上诉的重要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以下方面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较突出。

(一)诉讼费承担问题

诉讼费承担问题:在机动车投有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赔偿的,但此赔偿是否包括诉讼费,却是有较大争议的。以各地法院判决为例,就存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他被告承担等不同情形。既有相当比例的判决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也有相当比例的判决诉讼费由其他被告承担。

(二)“第三者”认定问题

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事故发生时为本车乘客、事故发生后被甩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是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赔付对象“第三者”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集中,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人员脱离被保险车辆能否被认定为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的问题进行了解读③。但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仍然存在较多的认定车上人员属于第三者的情形。

(三)借用机动车保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这就会产生争议判决。实践中很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四)雇佣、挂靠关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受雇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需承担,对受害人是否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受雇司机判决承担责任,但目前实践中多数判决受雇司机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律的适用应是全国统一的。虽然每一个案件都是具体的、不同的,但裁判的原则和规则是统一的。裁判尺度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有违司法公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占比较高的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也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

1.疑难争议案件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民商事领域一些案件属于疑难争议案件,立法规定不明确,理论争议较大,导致法官在裁判时观点各异,出现裁判不统一的问题。

2.审判理念不统一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一些案件处理中,法官对法律原则、规则的理解出现偏差。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些法官单纯从受害者利益保护出发,对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法定和约定责任之外,加大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高于法定标准和要求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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