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法院判决浅谈对权利要求中隐含限定特征的解读

2019-08-26 05:43王从雷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解读

关键词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 解读 隐含限定特征

作者简介:王从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主要从事图像通信领域的发明专利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23

一、引言

《专利法》第59 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授权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文件,在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解读时,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对申请文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准确认定,充分考虑技术方案的完整性,首先依据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文字表述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但对于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限定的内容是否包括在权利要求范围内,在专利申请人、审查员、侵权诉讼的审理法官、社会公众之间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共识。

下面,笔者从法院判决中的一个案例出发,探讨如何对权利要求中隐含限定的特征进行解读。

二、皇家KPN公司起诉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皇家KPN公司,是专利号为ZL94194872.2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共有30项权利要求,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23的内容如下:

“23、用于压缩数据包的设备(100; 200), 包括用于接收第一组(10)数据包的输入装置(110、 210), 每个该数据包具有一个头段(h)和一个数据段(d),包括用于确定接收到的数据的信道(A、B、……)的识别装置(110、210),压缩每个要压缩数据包的数据段的处理装置(130、230),和生成第二组(20)数据包以及向第二组(20)一数据包的数据段提供第一组(10 )的压缩数据的输出装置( 160、260),每个该数据包具有与一个头段和一个数据段,其特征在于,提供了存贮装置(161、 261) 用于分信道(A、B、……)缓存要送到第二组(20)-数据段的数据,并用于向第二组(20)的每个段只提供一个信道(A)的数据。”

原告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3已被纳入到3GPP51. 010-1标准中,被告所有上市销售的符合前述标准的手机,均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宇龙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与涉案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涉案专利并未被纳入标准,因此,原告认为因被诉侵权产品采纳涉案标准故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与3GPP51. 010-1标准相比,至少具有区别:涉案专利仅压缩第一组数据包的数据段,并不压缩头段,但涉案标准则既压缩数据段亦压缩头段。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标准既压缩数据亦压缩头段,但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压缩头段,双方当事人持不同观点。被告认为涉案专利仅压缩第一数据包的数据段,而不压缩头段,原告则认为涉案专利中对此并无限定,因此,压缩头段及不压缩头段的情形均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圍。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23中“压缩每个要压缩数据包的数据段的压缩装置”,其中对于是否压缩头段无明确限定。但一审法院同时指出,无明确文字记载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后不会认为该特征会被包括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换言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认为隐含限定的特征同样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涉案专利而言,权利要求中首先明确限定了第一组数据包包括头段及数据段两部分,但在后续的压缩程序中却仅提及压缩数据段,依据常理,这一撰写方式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理解为仅压缩数据段,而不压缩头段,亦即不压缩头段属于隐含限定的特征。同时,在依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隐含限定特征这一结论的情况下,说明书及附图的重要作用之一便在于对该结论进行验证。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相应记载为“……依据本发明,这涉及到对组20的(发送)数据包的数据段d只提供压缩形式的组10的(源)数据包的数据段d。换句话说,数据包11到15的头段h中的信息没被包括到数据包21到23的数据段中去(参见说明书第6/12页第1段)”。基于此,在说明书中上述记载内容中明确要求仅压缩数据段,不压缩头段,而说明书其他内容均未提及压缩头段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对权利要求23的文字理解,并结合说明书中的明确记载,其有理由相信涉案专利并不会压缩头段。据此,对于原告有关该技术特征的理解一审法院不予认同,该特征与涉案标准中的相应特征并不一致。

通过上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我们明显看出,对权利要求进行

解释时,法院引入了隐含限定的特征,并认为隐含限定的特征同样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中对某些特征没有明确限定时,比如上述权利要求23对数据包头段是否压缩没有明确限定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从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得出权利要求23中没有对数据包头段进行压缩的结论。对于原告的陈述,即涉案专利中对头端是否压缩并无限定,因此,压缩头段及不压缩头段的情形均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并没有支持。众所周知,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审查员对权利要求是否压缩数据包头段等隐含特征的判断是基于现有技术的现状做出的。如果现有技术不仅公开了不压缩头段的情形,也公开了压缩头段的情形,那么原告上述陈述通常会得到审查员认同,但在专利诉讼程序中为什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哪?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专利授权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性质和任务不同、权利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的尺度不同造成的。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审查员面对的是未授权的申请文件,其任务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晰、专利稳定性尽可能好,避免授予有瑕疵的专利权。审查员的审查重点是权利要求书,遵循最宽合理原则来界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如果由于理解范围较宽而导致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申请人可以任意修改申请文件以克服上述缺陷,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使得专利申请人真正对社会做出贡献的方案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而在专利侵权判定程序中,法官面对的是已经授权的专利,专利权人不具有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如果不通过用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将会导致权利人获得的保护与其对社会所作的贡献明显不相适应。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就能够理解法院为什么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读时引入隐含限定的特征并对该隐含限定的特征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进行解读。

三、总结

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是对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进行划界,只有正确地解读权利要求的特征,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才能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时,无明确文字记载并不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后不会认为该特征会被包括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但在专利授权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审查员和侵权诉讼的审理法官对隐含限定特征的解读方式不同。

参考文献:

[1]戴瑞烜.从前后审标准一致看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审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60(4):101-106.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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