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体系下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研究

2019-08-27 03:12邹刚
价值工程 2019年20期

邹刚

摘要:国防专利是国防技术领域大量优秀科研成果的结晶,是国防和军队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构成了国防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在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国防专利解密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推动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改革,必须要在军民融合体系下,在国防专利解密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配到措施四个方面完善国防专利解密制度体系,推动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和转移转化,加速军民深度融合。

Abstract: National defense patents are the crystallization of a large number of excellent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of national defense technology, as well as strategic resourc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defense and the military, and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supporting force for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defen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context of the rise of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as a national strategy, the declassific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patents is still in the exploratory and initial stag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defense patent decryption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defense patent decryption system in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principles, conditions,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of defense patent decryption, an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under the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system, so as to promote the decryption, transfer and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defense patents and accelerate the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关键词:国防专利制度;专利保密;专利解密

Key words: national defense patent system;patent secrecy;patent decryption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9)20-0291-03

0  引言

国防科技的发展程度集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各发达国家为谋求保护国家核心安全利益也都高度重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国家战略,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加快推进军民融合,进一步提升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也必将是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实施工作的重点,国防专利作为国防科技成果最主要的工作领域,理应充分发挥和实现其价值所在,进一步用之于民。当前,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和转移转化面临着风险大、成本高、规定严、缺激励、少平台等问题,亟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从开展国防专利保密解密制度解密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配到措施等途径,推动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和轉移转化,加速军民深度融合。

1  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武器装备领域和国防科工领域的特殊性,国防专利除具有普通专利的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等普通专利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保密性、非完全市场性特点。在我国国防专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经历了国防知识产权创新的结构调整期——国防知识产权运用的政策驱动期——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高压期——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式转换期等四个典型的发展阶段。

1990年,我国的第一部《国防专利条例》正式颁布并实施,现行的《国防专利条例》则是1999年11月重新制定,并于2004年11月颁布实施的。该部法规是我国国防专利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也是我国申请和审批国防专利的主要法律依据。

自1985年4月1日受理第一个国防专利申请以来,我国国防专利申请量就年年激增,其中,2011年的申请量甚至达到2005年前20年申请专利的总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防专利的解密工作却不容乐观,同样是截止2011年,解密总数才4件,还都是经国防专利人请求解密的。我国国防专利解密,不仅标准少的可怜,已有的解密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自2015年开始,国防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国防专利开展密级审核工作,截止到2017年3月已集中解密3000余件国防专利,这说明国防专利解密已提上议事日程。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解密的国防专利中,失效专利就占了44%以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目前,我国国防专利解密过程中存在着国防专利管理部门不统一、国防专利的归属权不明确、国防专利定密机制不合理、国防专利解密机制尚不完善、补偿标准不合理、解密要承担风险等,解密难、转移转化难已成为制约“军转民”的关键瓶颈之一。

2  国外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改革

西方国家的国防技术保密工作十分严格规范,在进行成果使用方面存在很多苛刻的要求,但随着有些国家在解密工作上的运作模式比较成熟,在诸如分级进行保密审查、进行定期的解密降密、对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等方面也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2.1 系统完善的解密法规体系是解决国防专利权归属与转化问题的基础

美国、德国等实行保密专利的国家均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与保密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美国为例,虽然其《保密管理条例》只有五章内容,但专写降密和解密管理规定的篇幅占到了全文的五分之一。定密和解密也作为美国信息安全监督署向总统提交的年度报告之中的核心内容。

2.2 贯彻“国防专利条例”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特别是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工企业集团的作用,是提高国防专利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和完善国防专利解密系统的手段

对国防科研和生产环节的认真落实是制胜的关键。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问题也应该得到有效和妥善的解决。涉及国防知识产权活动的部门,如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军队、科研院所、军工企业等,应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培养工作人员对国防专利的重要性认知和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力。此外,从国家层面而言,加强立法和澄清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增加相关人员责任机制的基础上,还有必要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使国防专利权人能依法维护、保障其权利。

2.3 科学完善国防专利秘密水平变化评估机制的设计,尤其是最初的固定密级设计的合理性和早期的解密系统的科学性,这对顺利实施国防专利解密系统很重要

当前,在事物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无论是科技的进步,还是新问题的出现,相较之前都更加难以预测。因此,国防专利保密水平的变化应该增加时间敏感。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变更申请程序,以便及时重新评估国防专利。目前,有两种主要的审查机制:积极(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主动审查,即国防专利权人或其他利益方,在考虑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估相应国防专利机密性的审计机制;被动审查则是一种定期的国防专利修改和重新评估审查机制,是基于保密和解密标准的参考系统,设计了主动评估和被动评估的双重机制。可以预见,将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评估机制的设计是未来的主要趋势。

3  军民融合体系下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改革

3.1 完善国防专利解密原则

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的完善建立在国防专利保密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要实现国防专利的价值,国防专利解密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必不可少,但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将涉及国家核心利益,且只能适用于武器装备的机密级以上的国防专利排除在适合融合、创新的国防专利范围之外。对于职务发明,国防专利发明单位,包括军工企业,科研院所,军事院校等,仍享有定密权,并可依法申请国防专利。要区别对待军事秘密和国防专利,也对有关于国防专利密级确定的相关办法和步骤及专司国防专利定、解密工作的机构的设立提出了要求。

国防专利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共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披露专利,专利可以向社会公开。在公开的过程中,当军事机构发现其他公司或机构有涉嫌侵犯国防领域的专利权行为时,可以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对该行为积极调查取证,并处理与侵权人相应,从而完善国防专利法。此举旨在提高中国国防部门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力。而对于仍在保密期内但已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防专利,有关机构应及时予以解密。制订、修改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进行详细具体的讨论,并且充分听取各相关机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为充分发挥国防专利在军民融合过程中的专利属性,国防专利的解密审查应由国防科学研究开发和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专业机构充分科学参与,使国防专利能够平衡国防安全,国防重点技术开发,军民技术转让协调规划等因素,全面开展保密审查,从而权衡各方利益,保证国防专利解密的科学性。

3.2 制定国防专利解密条件

国防专利解密分為强制解密和申请解密,前者分为受保护的国防专利和无保护的国防专利,后者可分为申请者同时是定密者和申请者与定密者无关两种情况。由于涉及情况不同,解密条件也不同。

①受保护国防专利的强制解密,是指国防专利权人正常支付维护费而使其受保护的国防专利。对于民用领域急需且已经确定被列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的国防专利,或者已经连续几年被国防知识产权局列入解密专利名录的国防专利,即使原定密单位和机构正常缴纳年费且不愿意解密,也可由国防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进行强制解密,并转为普通专利。

②不受保护国防专利的强制解密,指在国防专利保密期内,由于国防专利权人自愿放弃,或者年费未缴纳,或被有关机构判定无效等诸多因素而无保护的国防专利。对于不再缴纳年费或被判无效等的国防专利,由国防专利局会同有关单位对该专利进行密级确定,如果不再属于秘密,则强制解密,同时依法予以公开。对于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不予解密,但是也不再予以保护。

③申请者即定密者的国防专利申请解密:若对某项国防专利提出解密申请的申请者同时是国防专利密级制定者的,可以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密,同时转为普通专利,但申请者需承担可能带来失泄密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