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举重运动员法律意识的研究

2019-09-10 07:52陈好
体育风尚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研究

陈好

摘要: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对我国运动员法律意识情况进行调查。

关键词:举重运动员;法律;研究

优秀专业运动员是依法治体的主体,同时也是我国竞技体育的中流砥柱。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对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由于优秀专业运动员的年龄特征、文化素质和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在运动员身上时常存在着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为了响应中共中央号召,同时也为了我国体育法治成熟健康发展,本课题的主要调查我国现役优秀专业运动员对法律法规认识、法律意识状态调查和提高优秀运动员法律意识途径方法的探寻。

一、结果与分析

(一)法律权利和义务分析

本研究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生活中的权益纷和对于使用兴奮剂的看法三个方面研究运动员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掌握情况。

道德和法律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的标准和尺度不可替代,只有当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互相渗透时才能发挥出它们最大的作用。道德和法律不可相互代替,既有相似性又有区别。道德强调的是义务,而法律在规范义务的同时也强调了应有的责任。道德和法律在生活中的地位是紧密相关、相辅相成的。表4可见EA组认为道德重要d 占总人数的18%;认为法律重要d 占总人数的4%;认为法律和道德一样重要d 占总人数的78%。在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辨别上,优秀运动员的认识程度小于一般水平的运动员,且有显著差异(P<0.05),部分优秀运动员忽视了道德或者法律对生活的约束和量化作用。

关于生活中权益纠纷选项中,EA选在曾有纠纷的占总人数的26%;选择了完全没有的占总人数的74%。总体样本都没有人选择有很多权益纠纷,选择曾有纠纷和完全没纠纷的人数相差不大。本题的目的在于研究运动员在生活中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一般运动员在生活中遇到的权益纠纷要显著多于优秀运动员(p<0.01),这可能是因为优秀运动员训练较为集中,生活环境较小,生活和工作中很多问题由组织和协会代为出面,导致生活中的权益纠纷较少的主要原因。

在兴奋剂使用的辨别上,EA组表现出较高的体育法律意识和觉悟,46人认为要反对兴奋剂使用,占总人数的92%。可见优秀运动员对于兴奋剂的危害认识及法律意识要明显高于一般水平运动员(P<0.01)。这可能是由于优秀运动员参加重大比赛较多、接受反兴奋剂教育次数较高造成的。

(二)法律契约精神分析

本研究从契约的重要性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两个方面研究运动员对体育法律契约精神的掌握分析。

可见,CA组12人认为契约精神很重要;28人认为契约精神比较重要。而EA组中对契约精神的重视程度呈现分化的态势,认为契约精神很重要的占总人数的32%;认为契约精神一般重要的占总人数的38%。在优秀运动员中,只有58%的人认为契约精神很重要或比较重要,接近半数的人对契约精神关心程度较低,优秀运动员对法律的契约精神关心程度低于一般水平运动员,有极显著差异(P<0.01)。在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选项中,EA组中绝大多数(42人,84%)的劳动合同是由运动中心或协会代理签订的。这表明优秀成绩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或演出时,绝大部分人并不参与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由中心或协会代理,且所占人数显著高于一般水平运动员(P<0.05)。

(三)法律的诉讼和维权意识分析

统计显示,CA组认为法院判决不一定正确的占总人数的91.67%。EA组中认为法院判决很正确的占总人数的22%;认为法院判决不一定正确的占总人数的64%。CA组和EA组对于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表现较为一致。CA组中认为律师在案件中很有作用的占总人数的83.33%,EA组中认为律师在案件中很有用的占总人数的76%。总体分析,优秀运动员和一般水平运动员对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都很看重,组间无显著差异(P>0.05)。

研究显示,一般水平运动员和优秀水平运动员对于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中表现的较为一致,绝大部分人都认为律师在案件中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法院的判决正确性上存在差异,一般水平运动员倾向于认为法院判决不一定都是正确的,而优秀运动员有部分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一定正确的。

(四)体育法律信仰情况分析

统计所示,对于法学是否感兴趣选项中,EA组中对法学感兴趣的占总人数的40%;对法学不感兴趣的占总人数的60%。运动员对法学的兴趣程度与成绩呈反比,优秀运动员组对法学的兴趣低于一般运动员组,且差异显著(P<0.05)。在热点体育法律实践的关注选项中,EA组只经常关心体育法律热点的只占总人数的10%;选装偶尔关心的占总人数的68%;还有11人从不关心,占总人数的22%。可以看出,优秀水平运动员对于体育相关赛事的关系程度要低于一般水平运动员,且有极显著的差异(P<0.01),优秀运动员对法律关心较少,体现出我国现阶段优秀运动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结语

在体育领域中,依法治体是体育法律存在的基本目的,如何使用运动员学会用法律思维处理问题一直是体育法律意识研究的重点。研究体育运动员与体育学硕士的体育法律意识的比较,可以判断体育运动员对体育法律学习需求的特殊性,便于体育法在体育运动员中的宣传和教育。中心或协会应正确合理的选择传媒法律宣传方式,加强对优秀竞技利用大众传媒的监督和指导,营造运动员的体育法律意识学习环境,有利于提高运动法体育法律意识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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