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

2019-09-10 07:22鲁涛
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9年12期
关键词:信阳市农场农户

鲁涛

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加强,信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24.6万多hm2,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54%,带动76万户农户增收,占全市农户总数的55%。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户家庭经营一直处在不断分化之中,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产生和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从组织属性看,信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体分两大类。

一、家庭经营类

该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保留了农户家庭生产单位与消费单位统一、治理结构简单有效、成员属于利益共同体、生产监督成本较低等特点。在外在组织形式上,有的依然保留家庭形式,有的则根据需要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是指种植规模或养殖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以农业的某一产业化生产为目的,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据调查,信阳市专业大户在10万户左右,专业大户数量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占比达到85%。

(二)家庭农场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1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阳市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达4807家,增长迅猛。全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7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65家,充分发挥了他们在资源整合、带动农户搞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积极示范作用。

(三)生产服务专业户

生产服务专业户主要是指农机专业服务、农资专业服务和各种农村经纪人等。

二、合作经营类

该类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联合起来,以克服小规模经营的种种弊端,包括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的农业经营主体。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已成为主导性的农业合作经营类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农户合作的基础上还可以再联合,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已达14 594家,全市家庭农场注册数达7339家。

(二)农民专业协会

企业是与家庭不同的一类组织,企业以自由契约为基础,家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而言,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组织类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领域广泛存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于涉农企业范畴。从农业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基本组织结构出发,我国长期以来积极倡导发展农業产业化龙头企业,即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并通过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组织。农民专业协会虽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占比很小,大部分乡镇只有几个,有的乡镇还没有,但农民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却很大,是农业生产或经营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或生产方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与农户联结,带动多数农户进入市场,使得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和指标上达到国家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8年底,信阳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4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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