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过程中主要利益主体的冲突和妥协

2019-09-10 10:59高婷婷
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冲突

高婷婷

摘要:本文从精准扶贫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包括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干部、村民等在内的各利益主体的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各种冲突和妥协。

关键词:精准扶贫;利益主体;冲突;妥协

一、精准扶贫的内容

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第一次提出“精准扶贫”。2016年4月26日上午,中央宣传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北京市委在京举行“展望十三五”系列报告会第十一场报告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刘永富作题为“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提出,当前,采取大水漫灌的方法,贫困人口难以受益,必须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做到

“六个精准”,实施“五个一批”,落实“四个切实”。

六个精准,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包括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解决“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的问题。五个一批,这是分类施政的基本思路和实现途径。“十三五”期间,将重点通过发展产业脱贫一批,通过劳务输出脱贫一批,通过易地搬迁脱贫一批,通过低保兜底脱贫一批,还要实施医疗脱贫、加强教育脱贫、生态保护脱贫和资产收益扶贫等。四个切实,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才能保证扶贫规划落到实处;切实做到精准扶贫,才能确保扶贫工作事半功倍;切实强化社会合力,才能确保扶贫工作整体推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才能使扶贫工作稳步发展。

二、精准扶贫过程中主要利益主体的冲突

(一)县乡之间:财权管理者和事权承担者之间的冲突

县级政府是具体的精准扶贫政策的的制定者也是扶贫过程中资金的主要管理者和使用者,县级政府在接到上级的有关扶贫政策的文件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扶贫项目规划和方案,然后再通过文件下发的形式传达给乡镇政府同时下发一系列的硬性政治指标并通过这些指标对乡镇政府的政策执行力进行数字化考核,乡镇政府作为县级政府扶贫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承担了大量事物的责任却在财权的使用上显得相对乏力。县级政府在拥有对财权的绝对控制优势下,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政治指标,直接对标村庄大搞与之不相适应的产业脱贫,旅游脱贫等脱贫方略。乡镇政府面对这一窘境却无能为力对于自己的‘因地制宜’和‘事权承担’只能选择沉默。

(二)县、村之间:资源分配者和资源竞争者的冲突

上级政府将扶贫指标下达给县级政府同时配套以权力资金扶持,故而县级政府成为扶贫政策路上的中转站,各个贫困村庄就成为资源的竞争者,因致贫情况、利益诉求的不同便会产生冲突。

在扶贫过程中,县级政府掌握着扶贫资源,但对于数量庞大的贫困村和贫困户这些资源却显得不那么充足。贫困的村庄要得到扶贫资源需要跟其他贫困村去竞争。这时“村干部”的角色就显得至关重要,去拉投资、去申请扶贫项目……但作为资源的分配者理论上应该满足贫困村的需求,不过,从大局考虑县级政府并不会对所有的需求都一一满足,如果不经过严格审查,县级政府的政治风险会大大提高。

因此,县级政府和村庄作为整体和局部所做出的考虑是不一样的,那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

(三)政府、农民之间: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接受者的冲突

农村公共政策因政策目标难以制定、公共部门激励不足、政策不完备等原因,导致在政策执行方面“外部性”出现的可能很大。县级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时以引导为主,真正的落实主体还是单个的贫困户。因此,精准扶贫政策的有效落实还需要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共同努力,更重要的是贫困户的配合。仔细对焦扶贫政策发现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千篇一律,对于贫困户的个性化需求难以一一满足。

总体上看,县级政府所制定和执行的具体扶贫政策与贫困户的利益诉求、目标定位、家庭状况等存在不同程度的不适应,这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接受者的表层冲突。而其深层次的冲突体现为双方所遵循的理性逻辑不同:县级、乡镇政府遵循的是“政绩型”逻辑,以便在上级政府檢查时,减少自己的政治责任风险;反观贫困户,他们所遵循的是“安全型”逻辑,在贫困政策下达时,考虑的首先是风险的高低,能否带来家庭收入、会不会给家庭造成二次贫困。

(四)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村干部:政府代理人与村庄当家人的冲突

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村民四类利益主体中,村干部对于扶贫政策的落实有直接影响。村干部既是乡镇政府的代理人也是村庄的当家人,一方面,村干部要执行乡镇政府的委托的行政职能,完成乡镇政府下发的任务,另一方面,村干部需要获得民众的支持,而这只能通过为村民谋福利获得。在贫困治理中,村干部的双重角色难以完全统一,存在内在的冲突。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取向评估扶贫政策的效益,只有政策不损害本村利益,他们才会努力执行。如果扶贫政策与本村利益目标明显背道而驰,但又面临上级的政治压力,他们只能在二者间寻找平衡。

三、主要利益主体之间的妥协

扶贫政策落实主要是由先期宣传、中期执行、后期检查三个环节来完成,但考虑到具体扶贫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出发点、执行困境、最终目标等,冲突难以避免,妥协也在必然存在。乡镇干部在接到上级扶贫方案和计划后,开始执行,因乡镇干部直接对接的是村干部,故他们会将村干部召集到乡镇政府开会借由传达精神下发扶贫政策指标,村干部既想得到乡镇政府扶贫政策支持中的灰色收入又想获得民心,他们需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在“一票否决”“数字化考核”等制度的压力下,乡镇政府必须“完成上级的任务”。而对于村干部来说,情况相差无几,每级指令层层下达都带有强制性意涵,他们已经习惯性的去接受“安排”,去挨家挨户的走访运用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各式方法对贫困户做思想工作让其通过养殖项目也可能是种植旅游……这是村干部对乡镇政府的妥协,也是自身脱贫的方式。而政府通过让他们发展养殖、旅游、种植等产业来降低自身可能要承担的责任风险,但这种过程中不免要签订各种条约以期得到政府资金,同时贫困户自身也承担了相应风险如果未能达到目标会怎么样?作为精准扶贫的最后一个环节扶贫检查,指标和数字是在检查当中最关键的因素,乡镇政府一来为了上级指标的完成再者也是为应对自身的扶贫任务,二者在扶贫检查中又达成了妥协。

四、结论与启示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不难发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协调是扶贫过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具体执行政策的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财务管理权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妥协,难以平等沟通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贫困治理政策就难有效率、难有成效。因此,在贫困治理中,首先要确保各方利益主体统一目标,事权财权统一,使政府、市场、社会与贫困人口形成良性互动与合作,减少冲突,不是妥协而是协商解决贫困治理问题。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2018

[2]精准扶贫推动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和谐发展[N].邹宇春.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06)

[3]以党的初心和使命引领脱贫攻坚[J].王国生.中国经济信息.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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