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研究

2019-09-10 22:25秦伟佳
锦绣·上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约车

摘 要:网约车,是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所出现的一种新行业,使人们出行更加的便捷。在本文中,將介绍网约车的基本概念与优势,并分析当前网约车市场定价政策、市场状况与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探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经济法规范的关系与强化措施,以此实现行业间的公平竞争。

关键词:网约车;经济法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引言

当前,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以及智能移动手机的普及,网约车成为了人们除了公共交通、出租车、自驾以外的又一种出行方式。并在诞生之初便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为了防止垄断与限制市场,公平对待网约车行业,需要实施符合经济法规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此实现网约车市场全面且健康的发展。

一、网约车的基本概念与优势

网约车,是在我国对共享经济的鼓励与支持下所诞生的,根据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的基本概念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约车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相比,具有舒适度更高、使用方便、出行效率高等优势。在舒适度上,由于网约车辆大多为私家车辆,其内部环境要优于统一配置的出租车辆。并且网约车只需要在相应的预约平台进行预约即可,不需要占用客户的时间,支付手段也更加便捷,而通过平台也能够使客户明确车辆到达的时间,合理的规划自己的时间[1]。

二、网约车定价政策与市场状况分析

网约车平台的出现,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活化了社会的闲置运力,在城市交通市场中迅速的拥有了一席之地。然而当前,在网约车市场各大网约车平台都要求驾驶员没有犯罪与恶劣的驾驶记录,但在实际审核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由于网约车的驾驶人员以及车辆缺乏可靠性,使得驾驶员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在实际案例中,网约车既有护送临产孕妇而弃单赶往医院的暖心案例,也有谋害乘客的恶性违法事件,这使得人们对网约车市场的信任度一直处于一个飘忽不定的状态。同时,网约车的客户多为学生以及年轻人,因为这类人群对网络的接受与使用熟练度也更高。并且网约车既舒适又实惠,在网约车行业出现后一段时间,其通过各类优惠与折扣所创立的价格优势打开了市场,并吸引了大量客户,但随着网约车市场的规范化,其价格优势逐渐降低,更多体现在其便捷、舒适性与效率性上。此外,部分地区存在有地区保护主义,使得网约车市场难以进一步发展。

三、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网约车是一种新型产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引入,能够实现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网约车市场开放的初期,各大网约车平台,纷纷通过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的模式“烧钱”来进行市场竞争,并且在形成规模后出现了严重的行业壁垒,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现,有效的实现了对公平竞争的促进作用。同时,网约车市场的规范化也使网约车行业在车辆、驾驶平台以及运营平台上也必须改善自身的发展方向,随着各项指标的提升想要进入网约车行业中,就必须拥有过硬的基础与实力。另外,我国一直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并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了市场的恶性竞争,但网约车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常常因为各项指标的尚未完善,使得政府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而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引入,能够实现对市场机制的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使行业的发展更加稳定。

四、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之间的影响

(一)公平竞争审查下网约车的管理问题

当网约车市场出现之前,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政策,但是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来限制网约车市场的竞争。而根据我国的经济法规范,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不仅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更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为此,在公平竞争审查下,要实现网约车管理的公平化,首先应当打破的就是网约车行业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与严格的行业壁垒,实现市场的公平与自由竞争。例如,美团在发展自身的网约车行业时,便受到了行业壁垒的约束,难以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严重影响了行业间的公平竞争,也使得其他想要进入到网约车行业的企业不得不放缓脚步,使网约车行业的垄断问题难以解决。

(二)公平竞争审查下网约规则分析

在对公平竞争政策进行展开的过程中,对政策进行自我检查,是确保政策执行有效性的重要方式。只用通过自我检查才能够发现当前政策中不符合经济法规范,无法全面实现公平竞争政策的问题。其中,对网络车辆进行梳理的细节,能够确保网约管理规范的合理性。但网约车规则不应当对网约车辆进行过度的限制,比如实施户籍与属地管理,使网约车的市场管理规范出现偏向性性,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的平衡与稳定遭到破坏[2]。并且对网约车各项性能属性以及品牌型号与使用时间的现状,不仅违法了经济法的规则,还使公平竞争难以实现,使得部分运营商与企业将减少在网约车行业上的投入。此外,交通部为了确保网约车的质量,而对网约车的价格进行限制,淘汰了部分市场定位较为廉价的车辆,但这种行为使得部分汽制造商遭受歧视与差别待遇。而这种做法也为了经济法规则下的公平竞争,相应机构应当说明对出台限制政策的原因,实现公平竞争。

(三)公平竞争审查系统与经济法规范的兼容性

在建立网约车公平竞争审查系统时,需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为了保障行业的自由发展,在行业发展中过度的引入行政权力,会导致市场竞争受到严重影响,并且行政权力也会限制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偏向性。而想要确保公平竞争审核系统能够满足当前我国的经济法规范以及行业的公平竞争,就需要建立内部行政机构来对执行部联席会议所实施的公平竞争正常进行改善。并由发改委来进行协调与更正,在经国务院的审核后,以此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上级政府部门来对地方的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管理,确保网约车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顺利展开。使地方管理系统能够遵守经济法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强化审查政策的执行力度。此外,当前网约车行业在公平竞争与审核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有一定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到了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使得其中一些问题在进行解决的过程中效率低下,这就使得必须要实现公平竞争审核系统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让政策的执行更加有效。

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公平審查制度法律体系

一个行业想要发展,首先就要确保其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并有着结构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网约车作为在共享经济发展背景下所形成的一种新的行业体系,我国法律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建立完善且准确的法律体系与规范,使得网约车行业在出现后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出租车司机罢运、因恶性犯罪事件而导致女性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缺乏安全感,以及网约车行业在发展过程错误的宣传方向等问题,都是当前网约车管理体制以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开始采用的时间相对较短所引起的。当前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与《暂行条例》,地方性的各项政策与法规也逐渐实施,然而这些监管法规往往缺乏清晰的层次,并且与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相冲突。为此,网约车行业的相关法律体系需要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并将其纳入到行业发展的过程之中,实现行业的规范化、体系化发展。

(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制度

实现网约车行业公平竞争制度的完善,应当注意将对当前法律法规中审查主体的改变,只有改变当前网约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才能够改善当前公平竞争中存在的问题。为想要解决这种矛盾就需要在对审查主体进行确定时,适当的进行调整,比如综合当前网约车行业中的利害关系人、大众全体、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法律机构的意见来综合性的设立审查主体。并逐渐使公平竞争的审查主体更加独立化,建立完善且专业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培养专业人士来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审查网约车监管规定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范[3]。此外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尚未适用于相关的经济法规体系里,使得其在执行的过程中,无法实现与竞争法之间的有效联系。为此,需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到竞争法当中,补充竞争法中的相关制度,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更具有法律效力。

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各地在对网约车市场的管理中,缺乏相应的网约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导致了行业的发展不符合当前的经济法规范,影响了网约车发展的潜力,为此,需要不断对网约车的公平竞争制度进行完善与落实,加强审查与审核力度,实现行业间的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赵冰.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J].法制博览,2019(16):215.

[2]包金旭.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04):82-83.

[3]赵鹏举.网约车经济法规范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J].法制博览,2018(28):160+159.

作者简介:

秦伟佳(1993-9),男,汉族,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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