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2019-09-10 18:13公姿茹杨松
锦绣·中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监护

公姿茹 杨松

摘 要: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一)监护制度的概念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

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就监护权而言,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许多现象仍然导致被监护人的权利依然收到侵害,这就需要对监护制度进一步“查漏补缺”,来更加全面的保障被监护人的权利。

(一)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

到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亲权,《民法总则》中也仅仅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设定,并未提到亲权,所以,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亲权与监护权的划分并不明确。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统一。[1]而监护权是否可以划入亲权的范围,或者说亲权和监护权是否可以构成包含关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目前,在法学界更能够让人接受的观点是“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和补充”,只有在没有亲权人,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2]那么既然如此,被剥夺了亲权的原亲权人是否可以重新成为亲权人,或者说对亲权的剥夺或者丧失是否有一定的期限,还是亲权被剥夺或者丧失以后是否可以以行使监护权的名义继续对其未成年儿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理。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那么这是否有可以算作亲权的范畴,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二)对监护内容的规定不够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职责,但是,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是否就能够全面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监护人的权利,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利,还不能有一个肯定的说法。

(三)对监护人的任职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需具有监护资格,但是并没有明确解释所谓的“监护资格”具体所指,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的联系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监护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程度等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像思想品德等这样的“看不见的因素”对于监护人是否可以正确合理的履行监护职责来说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我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应当对监护人的任职资格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的方法探讨

(一)明确区分监护权和亲权

在我国,家庭方面的立法一直存在着一些漏洞,像《婚姻法》等以解决家事纠纷为目的之一的法律都自成体系,没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而亲权和监护权的划分上也是如此,我认为,应当严格区分监护权和亲权,将监护权作为亲权的补充。

(二)进一步完善有关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对监护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规定能够行使监护权的人有哪些,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有哪些。其次,要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尤其是在道德品质、文化程度等方面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从而进一步确保被监护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对成人的监护应当赋予一定的期限

对成人的监护权的确立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宣告为标志,也就是说要相对成年人享有监护权,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现如今我国法制建设之所以可以取得辉煌的成就,正是因为我国各项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监护制度不断的补充,不仅仅是对被监护人的利益进行更深层次的保护,更是对完善我国法律,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监护制度及其完善的思考[EB/OL]. 豆丁网.https://www.docin.com/p-747144721.html,2013-12-27.

[2]夏利民.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谭桂珍.婚姻家庭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4]王丽萍.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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