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法院运用测谎技术巧断案

2019-09-10 21:11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2期
关键词:邓某账目款项

邓某和章某曾合伙经营销售房屋,后协商解散合伙时,章某经过结算,向邓某出具了一份账目明细。该明细载明,“本人与邓某的合作结束,至2018年8月31日止,本人应分给邓某50万元,加上应还邓某15万元余款,总计65万元,于2018年农历12月底前分三期付清”。

随后,章某陆续支付邓某上涉款项共计45萬元,并归还邓某父亲的借款本金15万元。按照约定,章某尚余5万未归还。

今年年初,邓某将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20万”,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对上涉“15万元余款”的性质产生了分歧:原告邓某认为被告已还的15万系其应得的合伙体应收款、提成等款项,故被告还需归还20万;被告章某则认为已还的15万系其向邓某父亲的借款。面对僵持的局面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测试(即测谎),两人一口答应。

心理测试在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内进行,章某首先来到宁波市检察院办案区接受测试。激励测试成功实施后,章某的神情显得愈发凝重起来,终于主动表示之前在法院作了部分虚假陈述,承认转账的64万余元中其实只有60万元是真正用于支付账目明细的款项,其他的4万余元是另外的提成、借款利息等,与账目明细无关。

邓某来测试的时候表现出压力大,精神紧张,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主动向主测人员坦诚说出账目明细中的“15万元欠款”就是章某向其父亲的借款,并且那笔借款章某确实已经还清。

经过审理,象山法院认为二人均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邓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对被告章某作出罚款5千元的决定。最终,该案已经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判决被告章某应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原告邓某因合伙经营产生的款项5万元。

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支持审判机关认定并处罚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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