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之美国法视角

2019-09-10 07:22邓丽娟王玉婷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4期

邓丽娟 王玉婷

摘要:美国有关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可以为中国建立邮轮旅游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分析了美国《2010年邮轮安全和安保法》等较新立法和邮轮旅客人身伤害索赔纠纷的相关案例,认为其司法实践中邮轮船东责任基础、责任范围的变化,与立法的发展趋势一致,均是加强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使邮轮船东与旅客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向合理。梳理了中国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对比,明确了中国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欠缺与复杂性。

关键词:邮轮旅客;人身安全;美国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4-00324)8

中国邮轮旅游业发展势头迅猛,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改之际,邮轮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摆上了议事日程。旅客人身安全无疑是发展邮轮旅游业务的基石,如何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给予旅客人身安全充分的关注和保护,是相关各方均需重视的问题。美国是邮轮相关立法较完善的国家,在邮轮旅游安全新形势下,成文法和相关案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加强对邮轮旅客的保护。其立法和相关案例可为中国邮轮旅游立法和纠纷处理提供借鉴。

一、美国邮轮旅客人身保护专项立法的发展

美国有关邮轮的法律规定中,行政监管方面比较完善。对美国邮轮业实施监管的机构主要有美国海岸警卫队、美国海事海商法律委员会、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美国法典》(United stares Code)第46篇“航运”(Title 46 Shipping)对船舶的建造标准和港口规范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邮轮和邮轮港口、邮轮码头。在建造标准方面,规定载有美国公民或驶自或抵达美国港口的邮轮必须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fa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同时,要求外国邮轮需提供符合标准的船舶检验证书;在港口安全方面,则通过实施海上运输安保计划,建立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远程船舶跟踪系统、运输安保系统等保障港口安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邮轮旅客对邮轮旅游中的人身安全问题更加关注,美国立法机关相应地制定了法律予以响应。

(一)《2010年邮轮安全和安保法》

为了减少邮轮上发生的强暴、殴打、盗窃等严重损害旅客人身权益的事件,增强邮轮旅游安全性,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法令,修订《美国法典》第46篇第35章,增加第3507条,即《2010年邮轮安全和安保法》(The Cruise Vessel Security and Safety Act2010,简称《邮轮安保法》)。该法从四个方面加强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的保护。

1.设施设备

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突发事件,该法规定邮轮客舱的门上可安装观察孔;甲板上安装的护栏不低于107公分;在可能发生人员落水的区域安装监视和记录设备;在某些时间段可以限制邮轮工作人员进入客舱区域,并为此目的安装门禁设施。

2.报告

航海日志应记录旅客所有有关犯罪事件的报告及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失窃案的报告,并在联邦调查局(FBI)要求时提供上述记录。如果发生凶杀、可疑死亡、失踪、绑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结果的暴力袭击,或者有价值超过10 000万美元的失窃事件,船东应尽快向最近的FBI官员或使领馆官员报告。

3.善后处理

邮轮上应配备符合一定标准的医护人员和医疗器械、药物,能够给予受害者及时、充分的检查、治疗;未经受害人同意,邮轮船东不得获取受害者的相关信息。邮轮上应配备至少一名经培训的犯罪现场保全人员。

4.信息披露

在对邮轮上发生的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和提起检控时,船东应协助提供监控视频和其他证据材料。美国交通部应在其网站上定期公布邮轮有关失踪、涉嫌犯罪事件的数据,邮轮船东的网站应提供进入该数据的链接。

(二)《2017年邮轮旅客保护法》

2017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17年邮轮旅客保护法》(The Cruise Passenger Protection Act,2017,简称《邮轮旅客保护法》),对《美国法典》第46篇第35章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1.设施设备

在旅客通用区域和其他不侵犯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所有视频记录应在航程结束后保留至少30天。

2.報告

邮轮船东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FBI报告;如果事件发生时邮轮在美国港口内,在邮轮离港前应报告给FBI。如果航程中发生针对美国公民或者由美国公民发起的暴力事件,船东应在下一挂靠港向美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

3.信息披露

旅客在相关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可以要求使用视频资料。船东应向潜在旅客提供有关船票重要条款的概要。重要条款包括免责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索赔条款等。该概要文字应当明确、清晰、无歧义,并尽可能统一、简洁、简单。在邮轮船东的销售、广告、宣传网页上应有显著标志可以链接至该概要。

4.投诉处理

美国交通部应设立并公布免费投诉热线、投诉网站,并在其网站上定期公布旅客投诉相关统计数据。船东在其进行销售、广告、宣传的网页上应明显标示出投诉热线、投诉网站,以及旅客投诉须知。对某些事项的投诉,交通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如航程取消、延误、遗漏,行李丢失、损坏、迟延,邮轮状况,有关费用的退还,信息不准确、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等。

此外,《邮轮旅客保护法》还就《邮轮安保法》中犯罪事件的报告、调查,犯罪预防、响应,以及人员落水感知技术的运用作了详细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邮轮船东将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三)“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清单”

在《邮轮旅客保护法》中还特别规定了与国际邮轮协会(Cruise Lin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简称CLIA)“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清单”(CmiseIndustryPassenger Bill of Rights 2013,简称“权利清单”)相关的条款。

“权利清单”由CLIA于2013年发布,作为其成员的邮轮公司必须采纳。该清单列举了10项旅客权利:(1)如果邮轮上的基本配备,如食物、水、盥洗设施、医护设备不足,旅客可以离船;(2)由于船舶机械故障而取消或提前结束航程,旅客有权获得全部或部分退款;(3)如果邮轮航行于河流或沿海之外水域,旅客有权要求提供专业的急救服务,直到其可以获得岸上的医护服务;(4)邮轮出现机械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旅客有权知悉因此对航程的调整,以及为解决此类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措施;(5)旅客有权要求邮轮船员在应急和救生方面获得适当培训;(6)在主机发生故障时旅客有权要求使用应急电源;(7)由于机械故障提前终止航程时,旅客有权要求将其运载至原定的离船港口或其居住地城市;(8)由于机械故障提前终止航程时,如果旅客需要在非原定港口离船并过夜,有权要求获得住宿;(9)旅客有权要求在邮轮船东网站上提供免费电话号码,以咨询有关邮轮上任何业务的情况;(10)旅客有权要求邮轮船东在其网站上公布此“权利清单”。

美国交通部应在《邮轮旅客保护法》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认上述哪些权利在联邦法下可执行,并且要求邮轮船东公布的船票重要条款概要应包括这些可执行的权利;旅客可为享有该权利提起诉讼。

二、美国邮轮旅客人身伤害索赔纠纷的相关案例

上述联邦立法属于行政性法律规定,并不调整邮轮旅客与邮轮船东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旅客因人身伤害提起的索赔纠纷中,可以看到这些行政性规定实际上加强了邮轮船东对邮轮旅客的民事责任。而上述立法所反映的社会、技术的发展变化,也在推动美国相关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

(一)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在邮轮旅客人身伤害索赔纠纷中的适用

美国法律体系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联邦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规定国家的构成、分权制衡机制、公民基本权利等,同时限定联邦立法或管辖的领域和范围。州法律须在《联邦宪法》的限度内,不能与《联邦宪法》授权给联邦管辖的范围发生冲突。除了《联邦宪法》明确授权给联邦的领域,其他的保留给各州,各州对这些领域有完全的立法权和管辖权,不受联邦法律的限制。一般来说,《联邦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适用于美国全境,而各州法律仅在其地域范围内适用。美国法院系统也是由各级联邦法院和各级州法院组成。一些纠纷,如邮轮旅客与邮轮船东之间的纠纷,既可由联邦法院管辖,也可由州法院管辖。联邦法院审理时在实体法适用方面并不限于联邦法律,可能适用州法律。在州法院审理时,实体法方面也可能适用联邦法律。因此在旅客诉邮轮船东的案件中,法官首先要明确适用的实体法。

对于这一问题,法院的态度是一致的:如果产生纠纷的事件发生在可航水域,船舶始发港或目的港或挂靠港为美国港口,且案涉邮轮当时从事商业目的,则应适用联邦海事法,而非某个州的法律。例如在Fritsch诉Princess案中,原告在其客舱的阳台上滑跌受伤,认为事故发生时邮轮在靠近加利弗尼亚州的美国领海内,因此应当适用加利弗尼亚州的法律,或者该州法律可以作为对联邦法的补充。法官援引了Kermarec诉Compagnie Generale、Fahey诉Gledhill、Doe诉Celebrity等先例,认为如果某一纠纷属于联邦法管辖范围,根据《联邦宪法》第3条,即使相关纠纷在州法院系统审理,也应当适用联邦法,以保持联邦法的统一性、一致性。

但如果对某一法律问题,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包括判例),在不影响联邦法统一、一致的条件下,可以适用法院所在州的法律。

(二)邮轮船东对旅客人身安全的一般义务与责任基础

邮轮为旅客提供的服务除运输外,还有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美国联邦法中没有关于邮轮船东与旅客权利义务关系的成文法规定,旅客在起诉邮轮船东时经常会援引联邦或州有关公共承运人、旅馆业者等的法律规则,认为邮轮船东对旅客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对旅客的人身伤害应承担严格责任。早年的判决支持了旅客的此类主张,近年的判决则认为邮轮船东对旅客所负有的是“合理注意义务”(reasonable eare),只在其过失范围内对旅客承担责任。如在上述Fritsch訴Princess案中,原告主张根据加利弗尼亚州法律,客运公共承运人对旅客的安全运送负有最大限度的注意和谨慎义务。法官在阐述本案应适用联邦海事法的观点后,指出案涉邮轮在该事件发生之前两年运送的总计逾367 000人次的航程中,没有其他旅客在客舱阳台滑跌的记录,而在被告经营的邮轮业务中,只在另一艘邮轮上有一例关于旅客在客舱阳台上滑跌的报告,这些事实无法证明被告在安全风险提示或阳台防滑设施方面有过失,因此驳回原告的这一主张。

邮轮船东是否尽到其“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美国法律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亦不得使其饮酒。邮轮上发生未成年人饮酒、醉酒,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酒后性侵行为时有发生。在2019年7月联邦上诉法院第十一巡回法庭审理的K.T.诉Royal Caribbean案中,法官认为邮轮船东对邮轮上的这种现象是很了解的,知道或本应知道应防止有人非法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类。邮轮船东和船上工作人员对旅客的饮酒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合理注意义务”,不仅仅是拒绝向未成年人售酒,在知悉有成年旅客令未成年人饮酒时,也应拒绝向这些成年人售酒;在看到一群成年男性将一名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的未成年人带往客舱时,应当进行干预。但在该案中数名船员,包括负责监控视频的船员目睹了这一过程,却没有任何作为,因此邮轮船东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三)邮轮船东对船员故意侵权行为的责任

邮轮船员除了执行船舶操纵的甲板部、轮机部船员外,还有大量在娱乐部、酒店部服务的船员。船员来自不同的文化、教育背景,在为旅客带来国际化体验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殴打、侮辱、性侵旅客等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判例认为邮轮船东对旅客人身安全负合理注意义务,但对于船员恶意侵权事件,邮轮船东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在Doe诉Celebrity案中,原告Doe乘坐被告所属Zenith轮,在中途港百慕大上岸停留期间患病,该轮船员Aydin前来提供帮助,但Aydin未直接将其送回停靠在马路对面的Zenith轮上,而是先将其带至附近的公共卫生间,不顾其反抗,对其性侵并殴打后,才带回Zenith轮。原告在佛罗里达州的地区一审法院起诉Aydin的雇主——邮轮船东Celebrity公司,要求被告承担严格责任。被告提出抗辩,认为Aydin的行为不在其受雇范围内,作为雇主,对此行为不承担责任。对于“雇主对雇员超出受雇范围的行为是否承担雇主责任”这一法律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没有相关判例,上诉法院各巡回法庭的判决存在分歧:第二巡回法庭的判例主张邮轮船东在此情形下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第一、第五、第九巡回法庭则判定邮轮船东应承担严格责任。由于不存在统一的联邦法,在不影响联邦法统一性的前提下,本案在这一问题上适用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法官指出,在大多数州(包括佛罗里达州)的法律中,雇主对雇员在非受雇范围内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公共承运人除外。在公共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的雇员对乘客实施攻击或其他侵权行为的,承运人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四)邮轮船东对随船医护人员疏忽行为的责任

旅客乘坐邮轮或在挂靠港期间患病或受伤的情形并不少见,寻求邮轮提供的医疗服务往往成为伤病员的首选,甚至是唯一选择,由此也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医患纠纷。因医疗事件对邮轮船东提起的诉讼,大体可分为两类。

其一是认为邮轮船东自身存在过失,通常表现为邮轮公司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误述,或是邮轮上所配备的医护人员资质不足,医疗设施、药品不足等。在这类纠纷中,法院一般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判断邮轮船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例如在Hill诉Celebrity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邮轮船东在其网站上关于随船医疗服务存在误述:第一,该船“可满足所有旅客的医疗需求”,而实际上无法满足;第二,该船“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医生2名,护士1名”,实际上只有一名医生。对于第一项内容,法院认为这只是一种“销售语言”(salestalk),不构成陈述。对于第二项内容,常识上人们认为邮轮上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是有限的,提供医疗服务可能发生迟延,网站上关于医护人员数量的描述与此常识并不冲突,因此原告对该陈述产生信赖是合理的。但事实上船上只有一名有资质的医生,构成误述,邮轮船东存在过失,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其二是要求邮轮船东对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的疏忽行为承担雇主责任。在此类诉讼中邮轮船东通常认为随船医护人员不是自己的雇员,而是独立合同人,并援引船票中的“独立合同人条款”,以期免除自己的责任。

1988年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在Barbetta诉Bermuda Star号邮轮案中,判决邮轮船东对随船医生的医疗疏忽不承担雇主责任。该案的结论不仅在第五巡回法庭的辖区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苏里州的下级联邦法院得到遵循,第二、第九巡回法庭在审理同类纠纷时,将“邮轮船东对随船医生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视为一项法律规则,予以适用。在一些案件中,甚至将该案结论扩大适用于随船护士、邮轮配备轮椅数量不足、邮轮公司在挂靠港安排的急救车缺少急救设备等情形。

2014年联邦上诉法院第十一巡回法庭在Fran-za诉Royal Caribbean案中,认为现在的通讯技术使随船医护人员可以即时与邮轮公司设立于岸上的医疗机构取得联系,构成雇佣关系所要求的“雇主对雇员行为可以进行有效控制”这一条件,而在Bar-betta诉Bermuda Star号邮轮案的时代,还不存在这样的通讯技术,因此案件事实发生重大改变,将Bar-betta诉Bermuda Star号邮轮案的结论运用于本案已不合适。法院判定邮轮船东与随船医护人员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对后者的疏忽行为应承担雇主责任。该案法官还对邮轮船东与随船医护人员之间可能构成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认为基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邮轮船东与随船医护人员存在实际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关系,根据代理理论,邮轮船东对随船医护人员疏忽造成的旅客损失承担被代理人责任。

三、对美国邮轮相关法律发展的评析

美国是世界邮轮旅游最大客源地。据CLIA统计数据,美国邮轮业创造的经济价值近50亿美元。美国一直高度重视邮轮业的发展,近年的专项立法致力于进一步加强邮轮旅游的安全性。旅客能够通过官方数据了解到邮轮发生恶性事件的情况,在选择邮轮公司和邮轮时可以作为参考。邮轮上的观察孔、监控探头等,对于潜在的侵权者构成威慑,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状况,可有效阻止恶性事件的扩大,还有助于对恶性事件的及时调查,惩处行凶者,还受害者以公道。

在邮轮船东与旅客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邮轮安保法》等对邮轮技术层面的行政规范,事实上也在平衡新环境下双方之间的利益。邮轮船东对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基础,由严格责任制向过错责任制转变,虽然加重了旅客在索赔时的举证责任,但与一个严苛而不现实的标准相比,过错责任制在督促船东谨慎地处理与邮轮安全相关的事务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上述行政规范则使邮轮船东对旅客的责任范围更加明确,也发生扩大。在《邮轮旅客保护法》实施之前,假设发生E.T.诉Royal Carib-bean案中所出现的,一群成年男性将一个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的少女带往客舱的事件,如果確实没有船员发现,因此没有采取干预措施,不能认为邮轮船东违反其“合理注意义务”。在《邮轮旅客保护法》实施后,由于邮轮上公共区域和其他不侵犯隐私的场所都安装了监控设备,就默认监控设备所覆盖范围内的行为,邮轮船东(船员)是知悉的,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船东即被认为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即“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扩大,包括了船上监控探头所覆盖的区域,和负责监控视频的船员。

邮轮业在保护旅客人身安全方面所做的努力,还无法获得旅客的满意。“权利清单”宣称致力于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周到的体验,但实际上大多是对已有行业习惯的复述,具有进步意义只有第(6)项,因在2013年之前曾经发生由于备用电源不足而导致旅客人身权利受损的事件,第(6)项的落实能够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权利清单”上的其他项目则被认为诚意不足。而Franza诉RoyalCaribbean案的判决集中反映了技术和社会发展对变革邮轮法律制度的需求。

在该案之前,Barbetta诉Bermuda Star号邮轮案判决所代表的邮轮船东与旅客旧有的规则体系广泛适用,已引起强烈的不满,被称为“21世纪的邮轮,19世纪的旅客权利”。审理Franza诉Royal Car-ibbean案的联邦上诉法院第十一巡回法庭辖区虽然仅有佛罗里达、乔治亚、阿拉巴马三个州,该判决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州,但佛罗里达州是多家著名邮轮公司的总部所在地,这些公司的船票条款中均规定,针对公司的诉讼由佛罗里达州的法院管辖,并适用该州法律和相关的美国海事法律;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雇主责任原则的精辟分析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其结论被其他巡回法庭采纳的可能性很高,可能成为改变美国法下邮轮船东与旅客权利义务体系的突破口。

四、中国邮轮旅客人身安全法律保护现状

(一)中国邮轮旅客人身安全保护立法现状

中国邮轮旅游业快速发展,建立自己的邮轮船队已提上议事日程。据报道,中国首艘大型邮轮建造项目准备工作已在上海启动,并于2019年10月正式开工。一些公司也有从他国购买大型邮轮的意向。无论是自建邮轮,还是通过购买引进邮轮,都需要对邮轮的结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及资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其安全性。

船舶是否安全需要由专业人员通过专业手段进行检查。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交通运输部制定了《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接受相应的法定检验;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人级检验;中国籍国内航行客船如果为海上航行,且乘客定额100人,也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为了满足中国籍邮轮船队发展的需要,中国船级社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邮轮规范》。《邮轮规范》除了传统客船规范要求外,围绕邮轮的功能需求,充分考虑现阶段业界对邮轮的技术诉求,在国际上首次制定了邮轮附加标志(Cruise,包括船体结构、消防、稳性等)要求,邮轮休闲体验设计指数CEDI(包括乘客空间ox、舒适度Cx、乘客休闲设施fx)要求,邮轮健康保障设计指数SEDI(在餐厨、饮用水、医疗设施、室内环境、娱乐水等方面,按3-5三个指数制定不同的入级标准)要求。在这些要求中,也包括了邮轮舱室设置观察孔和门禁系统,甲板栏杆高度不低于110公分,设置监视和记录舷边人员落水的措施,在主要公共区域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等。

(二)中国邮轮旅客人身伤害索赔纠纷司法实践现状

1.中国涉邮轮旅客诉讼概览

中国已成为全球邮轮旅游客源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邮轮旅游业快速发展。目前中国尚无关于邮轮的专门立法,而与邮轮旅游相关的纠纷不断涌现。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邮轮旅客提起的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案由方面:主要为旅游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和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其中旅游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是行程变更(包括合同解除)和人身损害。

第二,被告方面:大多数以旅行社为被告,少数以邮轮船东为被告,或者以二者为共同被告。

第三,管辖法院:依据案件是否识别为涉外案件,一审法院大多为地方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少数由海事法院审理。

上述特点,缘于近年中国独具特色的邮轮旅游经营模式:旅行社通过与邮轮船东之间的合同,获得后者提供的全部或部分邮轮舱位,同时旅行社将邮轮旅游与挂靠港岸上观光旅游项目进行组合,并将签证、领队等服务一起打包,形成不同的旅游产品;旅行社通过自己的渠道(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旅行社)将这些旅游产品销售给旅客。这一模式通常称为“包销”。这样旅行社与旅客之问、旅行社与邮轮船东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关系,而旅客与邮轮船东之间并无明确的合同关系。

包销模式下,岸上游和船上活动对旅客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邮轮旅游受海上气候条件、中途挂靠港政治卫生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为安全起见,邮轮可能变更挂靠港,或者取消航程,导致旅行社无法履行其与旅客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构成违约,因此此类纠纷中基本以旅行社为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被告,既有旅行社,也有邮轮船东,以后者居多。

2.邮轮船东对旅客人身安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目前尚未检索到中国法院审理的因船员故意侵权行为或者随船医护人员诊疗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蒋某某诉皇家加勒比RCL游轮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雨天从露天甲板进入船舱时滑跌受伤,主张被告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被告应就旅客乘船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风险作出提示,具体到该案,“特殊风险”应是指与乘坐邮轮相关的风险,雨天路滑、小心行走是基本常识,无需特别提示,因此被告未违反其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有其合理限度范围,原告所要求的邮轮每时每刻保持每寸地面干燥,超出合理限度的范围;但邮轮公司在降低旅客滑跌风险方面仍存在管理和服务的不足,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要承擔相应的责任。

在羊某某1与被告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认为邮轮的休闲娱乐功能,使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活动空问,被告应采取合理措施为儿童安全提供特别的保障,仅有警示告示牌是不够的;而且该轮在此前一年也发生过成年游客溺亡事故,但未采取改进措施,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其轻率的不作为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在胡艳诉珠海市九洲油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游艇在海上行驶可能发生颠簸,但未在旅客可能使用的卧床上设置安全带、护栏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被告的工作人员看到原告趴卧在床时,也没有提醒或者阻止原告,最终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包销模式下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复杂性及不确定性

由于中美两国邮轮经营模式的显著差异,有关纠纷的案由、被告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但就旅客的人身伤害而言,中国司法实践对邮轮船东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制,与美国较新案例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中国邮轮包销模式的现状,增加了相关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大多数情况下,旅客倾向于基于其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选择旅行社作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旅客既可以违约亦可以侵权为由向旅行社索赔。而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旅行社并非财力雄厚的公司,在赔偿能力上有限。一旦出现损失金额较大的纠纷时,旅客的索赔很可能难以实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旅客也可向邮轮船东提起侵权之诉,此时需要识别邮轮船东的法律地位。由于中国尚无邮轮旅游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对邮轮船东法律地位的认定存在分歧。蒋某某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旅客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第一被告人邮轮公司是履行辅助人的地位,邮轮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作为邮轮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管理上存在不足。第二被告国际合作旅行社对原告的摔伤不存在过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国际合作旅行社为该款规定的组团社,案外人温州旅游公司为地接社,邮轮船东为履行辅助人,与组团社存在船票销售合同关系,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履行辅助人,组團社与邮轮船东共同向原告承担责任。在羊某某案中,法院将邮轮公司识别为实际承运人,且可以适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本案由于邮轮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其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

可以看到,在中国尚无邮轮旅游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不统一,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稳定,对旅客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

五、结语

从内容上看,中国船级社《邮轮规范》涵盖了美国有关邮轮旅客人身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甚至涉及到休闲体验、健康保障。但从法律效力看,《邮轮规范》仅强制适用于中国籍邮轮的人级检验,外国籍邮轮入级检验为自愿。再者,如果邮轮在获得船级后的营运中不符合《邮轮规范》的要求,邮轮船东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如果因此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法院可否以《邮轮规范》的要求为依据认定船东存在过失?答案尚不得而知。

邮轮一个航次可载客数千人,旅客在邮轮上有多种多样的娱乐活动,确保旅客人身安全是邮轮设计、建造、配备、营运时的首要考虑因素。美国《邮轮安保法》《邮轮旅客保护法》等的规定,可以成为中国制定邮轮相关技术规范的重要借鉴。邮轮旅游合同具有海上运输和旅游的双重属性,除缺乏效力位阶较高的技术规范外,《海商法》和《旅游法》均无针对邮轮旅游特点所作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凸显了相关立法的紧迫性。